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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时间:2022-06-06 09:10: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22年大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全市动物疫情稳定,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区域性疫情,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免疫;各县区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省级强制免疫病种

    猪瘟:对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市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

    各县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

    各县区要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加大养殖者自主免疫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1〕98号),在2022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做好疫苗采购供应

    对暂未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省级招标采购提供,省级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市级招标采购提供。各县区要完善疫苗冷链体系,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保存质量。强制免疫疫苗要重点保障未实施“先打后补”的散养户。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另外,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区域散养户免疫记录要按照全市统一制定免疫表格填写。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沟通解决。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级将组织开展不低于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要密切关注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0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布病活疫苗

    五、猪瘟

    1.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2.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3.猪瘟活疫苗(脾淋源);

    4.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细胞源)。

    六、新城疫

    1.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2.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3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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