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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15 16:11: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员工的合法 权益,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婚姻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体员工。公司的考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明确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及考勤资料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上月考勤记录(考勤表、节日值班表、员工请假 审批表、员工销假申请表)收集整理汇总后送人事部门。

    第五条 公司员工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假审批表》);
    连续请假天数在30日以上的,假期结束后须填写《公司员工销假申请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病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填写《请假审批表》(突发疾病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病假天数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5天至 15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超过1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病假5天以内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否则按旷工计处。

    第七条 事假,须提前1天递交《请假审批表》,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3天至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 审定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超过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集团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事假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以上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否则按旷工计处。

    第八条 年休假,须提前5天递交《请假审批表》,按管 理权限审批。部门负责人休假超过5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产假,须凭准生证递交《请假审批表》,按管理 权限审批。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总经理或 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生育护理假,须提前3天凭准生证递交《请假审 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后 报集团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婚假,须提前5天凭结婚证递交《请假审批表》, 按管理权限审批。部门负责人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集团总 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 段休假。需延期休假的,原则上不得跨两个年度。

    第十二条 丧假,须及时递交《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 限审批。

    第十三条 事后补假即视为旷工,如遇突发或偶然事由, 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予以补假。

    第三章 考勤 第十四条 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不假外出。

    4.员工当天迟到、早退或不假外出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有迟到、早退、不假外出现象的员工:
    迟到、早退或不假外出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每次扣除员工当月绩效评测分3分(不按月考核的,以考核期按月拆分分 值),当月累计发生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早退或不假外出时间在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一律按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早退或不假外出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一律按旷工 1 天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无故缺勤,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半天 的,扣除员工当月绩效评测分50分(不按月考核的,以考核期按月拆分分值);
    旷工达1天的,当月绩效考核分计零分;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连续旷工满3天的,员工所在部门需在3日内向集团人事部报告情况。

    第四章 病、事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病请假治疗和休养期间按病假进行考 勤。

    第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其员工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病假1天,扣除员工当月绩效评测分 6 分(不按月考核的,以考核期按月拆分分值)。病假期当月累计时间超过15天的,只发放当月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医疗期连续或累计时间超过31天的,从第 32 天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年龄不满 40 岁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不包括超时加班工资、绩效奖励、津补贴)的70%;
    年龄40岁至50岁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年龄50岁至60岁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 90%。患大病、重病 住院治疗者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事假1天,扣除员工当月绩效评测分 12分(不按月考核的,以考核期按月拆分分值)。当月累计时间超过8天的,只发放当月岗位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或累 计超过40天,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

    第五章 年休假 第二十三条 累计工作年限达1周年以上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员工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界定参照本人社会统筹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休假时间:
    1.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当年满上述工作年限的,次年起分别享 受上述年休假待遇。休假天数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员工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完年休假,也可分段休假。

    第二十六条 新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新进入公司无工作经历的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年休假天数可按照当年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 定。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七条 安排员工年休假应充分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由部门负责人于每年1月召开部门会议,征求部门员工意见并 拟定部门年度休假计划。

    第二十八条 员工年休假,必须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部门负责人科学、合理、均衡的安排。员工在休假期 间,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中断员工休假,未休满的部分,事后应予以补足。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
    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5.员工本年度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的;

    6.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间所在年度的;

    7.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的,处罚期间所在年度的。

    第三十条 员工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带薪年休 假权利。

    第六章 产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产假及护理假,根据《劳动法》、《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假、生育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七章 婚、丧假 第三十三条 婚丧假为带薪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婚假,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过世,给予三天丧 假。员工本人需要到外地去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请假者经查出后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限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请假审批表 附件:
    请假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工种 所属部门 请假事由: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计划生育假 哺乳假 年休假 公假 请假时限: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累计时间:
    天(最小单位为0.5天)
    业务主管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申请表须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2、交申请表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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