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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科医生对问题进行最初的分类【全科医生如何进行社区儿童健康维护(一)】

    时间:2019-01-25 05:31: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编者按:全科医生工作在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全科医疗服务,社区居民都将有自己的全科医生。国外全科医疗成功实践提示,全科医生20%~25%的时间将在社区从事儿童健康维护方面的工作。根据全科医疗连续性、综合性、可及性等原则要求,全科医生必须了解社区儿童的健康状况及给儿童父母的咨询提供意见和建议,必须掌握社区儿童健康维护的基本知识。“全科医生如何进行社区儿童健康维护”系列讲座将指导全科医生学习卫生部新颁布的《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如何开展社区儿童健康维护,掌握儿童健康维护的手段,指导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法。
      
      施萍,1957年生,中国-澳大利亚《促进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保健管理》项目国家级专家,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专家带你练,全科医师实用技能培训项目主讲人,中华预防医学会辽宁儿童保健分会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科医学教研室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教授、主任医师,从事儿童保健和疾病诊治工作近30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制定了“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规范的实施对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提高儿童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保障儿童获得基本保健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儿童保健的需求和意识明显增强,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对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自2006年8月开始修订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经多次调研、讨论和征求各地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定稿。2009年1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作为在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利用现行社区进行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力条件,承担起全科医生社区儿童健康维护的任务,逐步实现全科医学赋予全科医生连续性、综合性、可及性等服务目标。
      
      范围
      
      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内容
      
      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新生儿保健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
      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要求
      
      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专业人员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业务用房
      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15 m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100 m2;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2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评估
      
      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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