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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行为的效力认定

    时间:2020-06-06 03:51: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 效力

    作者简介:王小青,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28

    一、案情简介

    冯某与吴某是夫妻,共同经营副食品生意。张某曾在冯某处打工。2013年3月始,吴某、张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女。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吴某未经冯某同意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张某钱财,并为张某出资购买大众汽车一辆。2017年4月,冯某发现吴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吴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某的事实。冯某认为吴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某,侵犯了其财产利益,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认定无效,遂起诉要求确认吴某赠与张某钱财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判令张某返还冯某受赠与的全部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冯某受赠与财产的一半份额;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改判张某返还冯某受赠与的全部财产。

    二、案例评析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审理存在差异,主要争议焦点或说审理难点为:如何认定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及如何处置赠与财产的问题。

    (一)意见分歧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部分无效,返还受赠与财产的一半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

    且此种情形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 ,故第三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

    结合本案,该种观点认为,吴某未经冯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予返还。张某、吴某的婚外情行为虽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但吴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张某、吴某发生婚外情也并非张某一人的过错,故对冯某诉请要求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吴某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张某只需返还受赠与财产的一半份额。另,张某虽为第三者有违公序良俗,但期间也为吴某生育一女,如果支持冯某返还所有财产的主张,对张某有失公平,容易引起吴某对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的不当价值导向。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部分无效,根据赠与财产的单笔金额酌情返还。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根据夫妻收入及家庭日常支出水平,酌定单笔2000元、3000元以下的赠与为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一方有权处分,该部分赠与有效,无需返还;单笔超过2000元、3000元的赠与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处置,单方赠与属于无权处分,权利受损的一方有权追回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第三人应全额返还其受赠的财产。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下文阐述。

    (二)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

    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由于赠与行为属于诺诚性行为 ,故正常的赠与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對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并非赠与人吴某主张撤销赠与,而是案外人冯某主张确认赠与无效,且本案也不存在可以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的情形。

    其次,分析判断吴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认定吴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置,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冯某、吴某之间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共有权的基础没有消失。吴某未经冯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冯某基于共有权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的支配、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另一方面,张某和吴某婚外情的行为,妨碍了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张某受赠财产也并非出于善意,故吴某私自赠与张某财产的行为符合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冯某有权以吴某的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张某返还受赠与的财产。此种情形下,若赠与者吴某赠与后反悔,并主张返还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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