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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甘南州玛曲县民间调解制度

    时间:2021-01-24 16:03: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才让草 老周索南木 卡洛 桑吉草 罗布藏欧知

    【摘 要】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是位于四川省,甘肃省和青海省三省交界处的一片广阔无垠的牧场。这里的牧民随着季节的推移和水草的形成而生存,只从事畜牧业;家家居住分散,具有自然经济的鲜明特征。辽阔的草原和丰富的水源,为畜牧业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玛曲县由尼玛镇、欧拉乡、阿万仓、木西合乡、齐哈玛乡、采日玛乡、曼日玛乡和河区马场等7个乡组成。人民群众以牧业为谋,因此草原已成为牧民管理牲畜不可或缺的重要生活条件。本文以甘南州玛曲县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为题。论述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几种典型案例即草场纠纷、婚姻纠纷、盗窃和抢劫等。通过初步了解人民调解制度,指出其优缺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福利的建设。

    【关键词】 民间调解制度 民间法 国家法

    第一 民间调解制度的发展情况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藏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积淀丰厚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其独特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

    为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和谐,也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法律体系即吐蕃时期的习惯法。吐蕃王朝松赞干布时期的三十六幅、十功法、十善法、帕竹时期的告诫十五。十七世纪五世达赖制定的《十三法典》,今天依然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着藏区社会的发展。因此,现在农牧区盛行的一种民事解决制度,就是人民调节制度。牧区的人民调节制度渗透到藏区社会的各个角落,对牧区生活的安定与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本身也有不足之处, 7世纪前后是青藏高原上的地方割据,各部落战争不断的时期。雅隆部落的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从此在军事和行政、任免等方面有了法律规定,国家面貌初步出现,于是,吐蕃王朝结束,卫藏地区出现了地方割据局面。甘肃、青海、四川等出现部落的形式。萨迦派时期,政教合一制度建立以来,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习惯法就是在這样的文化氛围里深入人心的。现虽已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还是在有形和无形当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畜牧业是牧区的主要生产方式,也是习惯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人民调解制度是个人或部落之间发生矛盾时,解决和化解矛盾的重要工具。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把双方的事情交给有诚信、有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节,以缓解和消除双方的分歧。不管是谁的错还是谁先找事 应当以货物偿还。调解员主要是权威的部落首领。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受尊敬的喇嘛或寺庙或者由能说会道的朋友或亲戚来担任。刚发生纠纷时由寺庙、喇嘛、部落等数起,15天到30天内一方为了保证双方不再次起纠纷要给另一方一些财物,财物数量各个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譬如玛曲一些地方是一千块大洋和《大藏经》。

    首先双方同意进行调节并确定日子。随后,加害者要把案发现场的凶器和坐骑交与被害方、加害者要进被害方的家、双方需面对面等要进行一系列仪式。如果发生命案,杀害者的刀或者枪等凶器要交与被害者家人的手中 。”[1]杀害者的亲属和盟友方面的男方要选一匹名马给被害方;女方也要将主要饰品献给被害方的家属,还需答应被害方的任何一个索要条件。同时加害方需要给被害方的调解员一头公牛和一匹马。正式进行调节时,调解员按犯罪情节的轻重作出裁决。但是现如今有很多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都在消失或者衰亡。藏区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适用于商品交换和家庭关系等方面,此外,也能分别适用于肆意杀人、抢劫、盗窃和草山纠纷等藏区社会的各类民事事件。

    第二 民间调解制度的特点

    1.民间调解制度的政教性

    宗教和信仰的广泛性和稳定性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基础,根据《巴协》一书中记"赤热巴时期不但规定每名僧人占有7户平民而且对恶视僧人者抉其目,偷盗寺院及僧人财产者,罚款80倍。随着发佛教的全面推崇和不断深入人心,藏区社会的千百万群众几乎都不同程度的信仰佛教,并把佛教信仰作为一个人道德修养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牧区民间纠纷调解制度历史悠久且宗教影响深远,带有一定的迷信和落后性。例如:“当发生判官和被告人等都无法解决的事件时,都会选择上告至当地寺院和喇嘛调解。而判官和被告人只能依据喇嘛所说的随声附和人云亦云,无论判官和被告人有任何异议都只能依顺寺院的观点,而民众也依阿无心得依附着寺院和喇嘛。就如同‘随波逐流,从俗浮沉。”[2]民众从不摆脱传统的桎梏,不注重不学习现代法律体系。只是一味的固步自封、墨守成规从而形成了“迷信和落后”。

    还有着不公正地为稳定案件的原委向杀父凶手宣誓的例子。不仅如此虽说有着“人不食言,狗不食铁”的俗语已深入藏族人的心中,但还是有为应付案情选择不懂装懂弄虚作假甚至向三宝发假誓的人的存在。因此民间调解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之处。

    2.民间调解制度的广泛性

    民间调解制度是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而国家法律之所以不能在相对落后的牧区实行更多的是因为受到了当地民众生活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很多的案例事故,牧民们都会选择采取民间调解制度来缓解矛盾。主要是因为民间调解制 度能够及时实行并且能处理牧民群众生活中的大小任何琐事,即使是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只要发生事故都能引起民间调解制度的重视。但是,当规范和有秩序的国家法律体系向相对落后的牧区推广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复杂性。滞后性主要是因为生活中发生的事故无法及时被法律理解和处理,不能全面地去考虑社会各个方面或可能发生的特殊事件,并且在偏远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发挥出的作用不够。复杂性主要是因为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比如:在 发生事故诉讼时必须要请到熟悉法律流程的人来进行诉讼因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不仅如此在发生事故时就算一方并无太多过错,但因为产生矛盾一方将会收到惩罚等措施,因此民众就会感到不公因而选择另一种调解途径。并且牧区因为经济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浅薄,甚至都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因此牧民对法律申诉等的诉讼工作并不会太过重视和选择,而牧区由于受到信息和经济的限制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难以实施。

    3.民间调解制度具有群众基础

    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要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民间调解制度而言,在当今这个传统价值观和法制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影响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广泛发展的时代,就如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它自身的价值。牧区的民间调解制度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磨砺至今,吸收和采纳民间调解制度中的合理性使得民族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推进了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而民间调解制度必须要做到同社会主义建设相协调,并正确认识历史辩证法。从民族学的意义上来讲,习惯法也包括在文化领域。习惯法不仅在吐蕃帝国社会和諧和事故处理等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同宗教观、家族观、部落观等一起根植于人民的社会意识之中。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从对民族文化的扬弃与继承开始努力发展具有民族文化特点的现状民族教育。“一个时代的文化离不开它的思想或者如现在人人常称的价值观念,它借以表现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维护这一切政治体制,其中,政治体制是往往最集中、且显而易见的部分,其次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最抽象的是价值观念”[3] 马克思认为,世界上的一切民族,都是人类社会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世界文明的创造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斯大林指出“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本质上的特点,都只有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它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4]民间调解制度是藏族历史文化的一部分,既要看到它落后、封建的一面,同时也要看到其中合理的成分,对与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相地处的内容,应当充分重视和积极引导,批判的继承它,去其糟泊,取其精华。正确处理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吸收借鉴民间法中的合理成分,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律体系,促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注 释】

    [1] 尼玛镇 才白工作室 2019年7月9日

    [2] 乌松道吉加 玛曲曼日玛人 2019年7月8日

    [3] 《对现代西方文化某些方面的一些思考》,载《人民日报》1987年3月23日,第五版   赵复三

    [4] 《斯大林选集》第507页

    【参考文献】

    [1] 《藏学概论》土登彭措 民族出版社 2007年9月 49页

    [2] 《诸说求真 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 》 主编:张济民  副主编:戈明 马天山       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藏族历代法典》索南次仁著 民族出版社

    [4] 《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主编:张济民 青海人民出版社

    [5] 恰白·次旦平措著。陈庆英等译:西藏通史[M]西藏社会科学院、中国藏学出版社、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3(2)

    [6] 《贤者喜宴》巴卧·祖拉陈哇 人民出版社

    [7] 《东嘎词典》东嘎洛卜藏成立  中国藏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才让草  出生日期:1996.04.29  民族:藏族  籍贯: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学历:本科

    单位:成都西南民族大学 邮编610225  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创新训练项目《论甘南州玛曲县民间调节制度》项目编号:s20191065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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