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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1-01-26 16:04: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尹文希

    [摘 要]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司法监督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应当对仲裁进行适度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但是仲裁程序同样要求公平性,在仲裁裁决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或错误时,需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司法监督机制予以纠正。通过比较中韩两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分析撤销事由及撤销程序,对我国撤销制度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 商事仲裁;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中图分类号] G47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8-0060-02

    一、绪论

    随着中韩两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两国企业间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人们普遍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民间机构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为实现仲裁的优势,在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履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对仲裁进行适度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但是仲裁程序同样要求公平性,在仲裁裁决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或错误时,需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司法监督机制予以纠正,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中韩两国在《仲裁法》制定过程中全面继受《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二、我国撤销仲裁裁决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仲裁法颁布以来,在仲裁裁决的撤销方面确立了涉外和非涉外的仲裁裁决“双轨制”监督体制。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依职权裁定撤销裁决。同时,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不具备书面仲裁协议的合法形式、裁决事项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人员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所采信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够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

    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方面,和国内仲裁裁决具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仅规定了程序性事项,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及《仲裁法》第70条规定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并且事后达不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通知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或者因为其他不是被申请人需要负责的事由而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或者仲裁的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的、约定仲裁的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没有权力进行仲裁。除此之外,还包括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该期限长于世界其他国家规定的撤销期限,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上述法定撤销事由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便可视为一裁终局,导致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根据前述法定撤销事由,如果仲裁裁决采信的證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足够影响公正合法裁决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进行仲裁。

    此外,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是具备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的管辖法院,而国际普遍适用的是仲裁地管辖的标准。如果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领域内作出了仲裁裁决,依照我国法律则不具有撤销权。为防止相关人员随意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如果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继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是具备对上述仲裁员违法行为进行审判由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行为。

    三、韩国撤销仲裁裁决相关规定

    韩国在1973年作为第42个国家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此后便担负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韩国仲裁法于1966年颁布实施,历经5次修改,2016年11月30日,新《仲裁法》颁布实施,依旧维持《示范法》的体系内容,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进行统合规定的同时未区分民商事仲裁,直接引用了《纽约公约》。

    韩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其效力与司法判决相同。设置仲裁裁决撤销权是为了设置安全机制使仲裁裁决具备有效的可执行性,从而避免在多个国家具有财产的当事人面临重复的仲裁裁决执行程序。韩国法院在适用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时,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撤销事由。

    韩国仲裁法中规定,撤销制度实行统一的标准,不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韩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只有在两类情形下法院才可以决定撤销仲裁裁决。其中之一是,当事人申请并举证证明的事由。第一,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者韩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视为无效情形。第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没有及时收到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陈述其主张。第三,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不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者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第四,组成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的进程与当事人约定的不一致。另外一类则是法院依据职权认定的撤销事由。第一,根据韩国法律规定,争议的标的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第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背韩国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韩国大法院判例中,将韩国仲裁法第36条第2款第2项中规定的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形解释为,不是所有因仲裁员认定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使得仲裁裁决内容不合法情况都属于违反公共秩序,而是仲裁裁决结果违反韩国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得以适用。因此,韩国法院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持有严格解释的态度。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在启动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要件,且必须是终局的仲裁裁决,因此,只要具有法定撤销事由就可以提出撤销申请,但不能变更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生效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由仲裁协议约定法院管辖,未约定的,由仲裁地法院管辖。对于该判决,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上诉和上告。韩国《仲裁法》规定,在执行程序前,法院对有瑕疵的生效裁决唯一救济途径是撤销仲裁裁决,韩国法院无权告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

    作出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后,该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丧失应当根据撤销事由决定。韩国仲裁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是学界认为,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确定判决后,仲裁程序的进程或者仲裁庭组成方面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已经实现仲裁协议内容,此时,仲裁协议依然有效。相反,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或是属于不可仲裁事项的、又或者是无效的仲裁协议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等原因而被撤销的,该仲裁协议一并丧失效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韩国法院如果对该裁决作出终局的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则不得再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因为根据韩国法律和《纽约公约》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与拒绝执行事由一致,为了防止败诉方在执行判决程序中主张拒绝执行事由而产生法院之间相矛盾的判决。

    四、结论

    随着仲裁重要性的凸显,撤销仲裁裁决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如果无限制地扩大仲裁司法审查或者过分宽泛认定裁决撤销事由,将会丧失仲裁的优势和最初设立意义。相反,如果将仲裁程序完全游离于国家法律体系或过度维护违背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时,司法机关将不能对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的提供司法协助,最终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失去实效性而成为象征性的纠纷解决制度。因此,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撤销范围即是如何协调上述问题的关键。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有关仲裁的多部司法解释,对撤销制度作了相关完善,但限于各方面原因,我国仲裁制度还存在需要完善的部分。首先,应当统一涉外仲裁和非涉外仲裁审查的适用标准,逐步靠拢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标准。第二,明确仲裁裁决撤销的审查程序。第三,明确撤销事由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第四,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设置救济程序。

    通过与韩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努力提供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顺应适度监督的国际发展趋势。只有坚持尊重仲裁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基础上,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适度监督,才能够有力地保证仲裁公正性,提高仲裁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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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M].博英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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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韓国大法院判例1995.2.14.宣告93.53054判决.

    [11]韩国大法院判例2003.4.11.宣告2001.20134判决.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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