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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背景下迪庆藏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对策

    时间:2021-02-05 06:02: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和润云

    摘要    由于藏区林情社情特殊性,迪庆藏族自治州的林权抵押融资工作遇到诸多问题,致使林业改革与金融服务发展失调,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实施困难。本文通过分析迪庆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进程、特征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林权抵押贷款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当地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林权抵押;现状;问题;发展对策;迪庆藏区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17-0118-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迪庆州是云南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林业改革滞后区,林业建设及生态保护投入严重不足。当地缺乏资金支持林业发展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受藏区社情林情特殊性影响,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日益突出的制度障碍和市场调节缺失,融资量下滑、可持续性降低、部门积极性下降,贷款余额已由2013年的5.7亿元下滑至2018年末的200余万元,一项因林业改革催生的惠民政策、一项能够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服务,在当地正在失去市场活力和改革引领[1]。2018年,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就开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等提出要求,出台《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自治州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乡村振兴计划,为迪庆深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再建农村林业融投资体系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

    1    迪庆藏区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迪庆是我国最先完成林权制度改革的藏族自治州,于2010年完成主体改革,其间共确权集体林80.29万hm2,发证3.11万本,基本确立了当地林农经营主体地位。该州自2012年发放全州暨全国藏区第一笔林权抵押贷款起,到目前累计发放林权贷款5.06亿元,开展业务的金融部门扩大为7家。

    2    林权抵押贷款再发展条件

    2.1    政策环境

    云南是全国推进林权贷款较早省份之一,已出台《省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条件。

    2.2    组织保障

    该州已成立州县林权管理机构及乡镇联络员制度,建立了林权交易信息平台和宗地矢量数据库,林权网络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起步。目前,州内现有1家丙级资质林业调查队和1家资产评估机构。

    2.3    业务需求

    迪庆是全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激发了农村强烈的产业发展愿望,未来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的高原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仍将是林产业建设的主战场,能否顺利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将关系当地乡村振兴计划的成败。

    3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基础理论

    根据我国通用定义,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是债权人有权用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是将森林资源变为资产拓展生产资料并解放生产力,建立起林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二是搭建政府、金融、林农林企和市场四方联系桥梁;三是为金融机构找到支持林业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产品创新的发力点。

    当前国内外针对农村金融和林权抵押贷款理论研究较多。大多学者认为,一个地区要持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需要有适合的农村金融服务理论作指导。

    国外学者提出的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初依据。20世纪80年代,国外学者McKinnon等提出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农业信贷补贴论,成为我国指导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最主要理论。根据该理论,林权抵押贷款不能实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化商业融资服务模式,只能由政府主导,通过积极实施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将政策性低息资金注入农村实行低利率战略,才可能有效缩小林业经济与其他产业间的结构性收入差距。然而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农业信贷补贴政策可能会损害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信贷机構活力衰退。在类似迪庆的贫困山区,没有持续稳定的家庭收入是山区农户致贫的共性。由于家庭收入不确定性、林产业长周期性和低收益率,一方面,虽然有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但当地金融服务部门不敢大规模推进贷款业务,林权融资金融市场在日渐萎缩;另一方面,农户在面对储蓄或投融资发展选择时,大多数优先选择储蓄而非产业发展,而贷款用途的可替换性及用途管控缺失,又让林业补贴和低息红利大多落入打着发展林产业旗号的大额贷款者手中,无法真正用于林产业发展,最终难以实现向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倾斜的收入再分配目标[2]。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旨在建立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目的的农村金融市场论,强调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但不同地区实践表明,利率自由化并非是影响农户使用贷款的主要因素。分析迪庆州贫困山区经济特征、社会发展和林产业发展历程可看出,农村信贷需求由产业市场状况和预期收入回报决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并非来自金融支持,而是来源于政府意志和政策举措。自由化利率政策虽能减少信贷总需求而有利于农村小额信贷,但会增加金融成本以及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贷风险,山区农户还是会因缺乏足够多的家庭财产担保而得不到足额贷款,同样难以实现贷款优惠倾斜和行业结构性收入差距调节。Stiglitz等鉴于市场失效和信息不对称因素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将无法培育出社会所需要的农村金融市场,为补救市场失效部分,克服由于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只有深化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体制结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采取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借款人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才可能实现[3]。

    我国对农村金融和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目前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法理为依据,结合实例展开。多数成果认为:①林业发展具有外部性,发展林权融资需要政府干预;②林业应按分类经营方式来决定融资方式,自主经营的商品林可通过市场融资促进发展,生态公益林则完全由国家投资保护;③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对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国内外现有理论和贷款融资模式对迪庆推进林权贷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但目前云南藏区仍有许多诸如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服务提升、监管和林权变现等问题急需研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富集地区调节产业结构性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是“三州三区”深度贫困地区林业生态扶贫及跨越发展中最能持续的林业金融服务模式,是实施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的重要保障。长远看,自治州在巩固扶贫成果、消除贫困行动中,作用最大的可能不是无偿项目投资帮扶,也未必会是高明的储蓄理财方式,最可能是建立在当地林情社情之上的农村金融发展机制和金融信贷服务[4]。

    4    存在的问题

    4.1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的宣传引导方式未能与藏区生活习俗有效结合,农村发展需求与金融支持信息不对称。

    4.2    市场制约因素众多,市场调节能力弱,林农忍受经济波动阈值低

    国家战略生态保护屏障需要让林权管理变现存在许多制度障碍和政策约束,当地林权流转市场极不活跃。

    4.3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严重不足,社会化服务和授信体系不健全

    迪庆州虽有7家金融部门推出了林权贷款业务,但目前仅农村信用联社1家保留乡镇级金融营业网点。从业金融人士缺乏林权专业知识及评估技能,没有地方评估标准及经济技术指标。授信则因家庭产权弱小分散,信用状况难以评估而实施困难。

    4.4    抵押物监管难,保险、收储、担保等配套政策不完善

    迪庆州显著的山区特点让林权抵押物零星分散难以全面管控;森林保险尚未包含火灾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政府收储与社会化担保机构建设缺乏政策研究,借贷人缺乏其他风险抵御能力。

    4.5    林业经济建设资金匮乏

    林业发展补贴政策未能与林权抵押贷款有效衔接而真正用于林产业建设,资金综合效能尚未发挥,激励作用不强。

    5    发展策略

    5.1    针对藏区林权管理特性,研发符合藏区林权特点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让政府科学介入,施行低息扶持和输血型金融服务政策,建立公益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络,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有别于商业贷款的贷款业务类型,避免挫伤金融机构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既提升了针对高质量生态产品的市场分配调节能力,又强化了政府引导作用,兼顾市场公平与乡村振兴效率。建立政策性项目资金进入林业发展的分配机制与金融服务相衔接的投资分配新模式,进而促进农村林业生产活动、巩固扶贫成效,推动乡村振兴计划[5]。

    5.2    建立并完善三权分置为主的林权管理制度

    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三权分置为主的林权管理制度,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政府主导的林权收储流转变现等配套政策体系,解决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各种制度障碍和干扰因素。

    5.3    建立宣传发动长效机制

    强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推进合力,结合藏区特点完善宣传发动方式。

    5.4    完善林权评估、流转、收储制度

    利用市场调节作用,创建社会化评估机构和行业协会,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转变政府扶持方式。突破公益林开发利用的制度壁垒,推动林权资本有序流动和流通变现。建立林权融资专项基金,实行政府主导的林权收储制度,解除金融部门后顾之忧。

    5.5    探索政策性收入担保等新型担保模式,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赋予新型林农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职能,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林农联保和授信担保。让政策性收益进入担保范畴,创建担保新模式。引导建立林业担保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借助政府补贴政策,以村组或合作经营组织为单位打包实施政策性林产业保险,减少产业年度收益差异造成的影响[6]。

    5.6    用好用活林业政策性贴息补贴政策,强化抵押物的监管措施

    发挥各类资金的综合效益,结合国家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责任,创建金融监管基金、社会监管机构,聘请区域监管员,加强抵押物的有效监管。引进大数据技术加强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确保林权资产合理增值与金融管控有效并行。

    6    参考文献

    [1] 王发忠.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主要做法及成效[J].林业调查规划,2012,37(4):86-89.

    [2] 谢彦明,刘德钦.云南景谷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2011(2):54-57.

    [3] 林红岩.解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5(3):248.

    [4] 魏东,史鹤飞.中国林权抵押贷款研究综述[J].商品与质量·焦点关注,2012(5):110.

    [5] 唐德祥,周小波,楊无限.农村“三权”资产抵押贷款的风险生成、衡量及其防范建议[J].江苏农业科学,2015(1):409-411.

    [6] 胡琼,朱远军,杨五一.关于山区林权抵押贷款的调查与思考[J].湖北林业科技,2014,43(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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