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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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乡民政办
责?任?人:?民政助理
二、权力行使依据
《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
三、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及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市区重点优抚对象。
(二)标准
1.医疗定点医院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
门诊就医时,由医院直接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
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下(含?100?元)的辅助检
查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
查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20%。
2.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
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且影响
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医疗费用在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剩余额?2000?元以
内的,按?20%救助;2001?元~6000?元,按?25%救助;6001
元~8000?元,按?30%救助;8001?元以上,按?35%救助。符合上
述条件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农村
“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
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
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当年度患大病、重病医疗诊断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
受住院医疗补助后的收据原件。
五、受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
材料。
(二)审核。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繁荣乡
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
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
调查核实,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材料齐全符合医
疗救助条件的,自接到书面申请?15?日内上报县民政局;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
材料内容。对于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申请人
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六、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
理申请之日。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繁荣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审批表
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在?10?日内签署复查审批意见。对符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繁荣乡人
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对救助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限
为?7?日。复审结果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
七、办理时限
30?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富裕县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index.asp)
九、监督检查
执行《富裕县繁荣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富裕县繁荣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附件?1:《医疗救助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2:《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医疗救助审批制度》流程图
提出申请
填写审批表
材料初审
上报繁荣乡民政办
调查
公示评议结果?7?日
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县民政局审批
告知
公示?7?日
附件?2:
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解决市
区贫困群体就医难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
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7〕102?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9〕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及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 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救助:对市区虽已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
患病住院时按相关部门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仍无力负担应
个人承担部分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可对其实行限额补贴救助。
(二)?大病救助:?患以下几种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的;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
5、急性脑血栓、脑出血、脑梗塞;
6、急性心肌梗塞;
7、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疾病。
救助对象病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程度,由
医疗部门鉴定。
第四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医疗定点医院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门
诊就医时,由医院直接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处
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下(含?100?元)的辅助检查
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
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20%。
(二)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
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且影响
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医疗费用在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剩余额?2000?元以
内的,按?20%救助;2001?元~6000?元,按?25%救助;6001
元~8000?元,按?30%救助;8001?元以上,按?35%救助。符合上
述条件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农村
“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
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
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对所发生的救
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
措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
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
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
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
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核拨工作。
第六条 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
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患大病、重病医疗诊断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3、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住
院医疗补助后的收据原件。
(二)审核。经社区(村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等有
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
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自接到书面申请?15?日内上报区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材料。
(三)复审。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在?10?日内签
署复查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
助金额,并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
救助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复审结果报市最低生活
保障管理局。
第七条 资金核拨
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复审把
关,将各区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根据复审把关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将城乡医
疗救助资金下拨到各区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区财政
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区民政部门,进行属地化发放。
第八条 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市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
5%的比例统一提取,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市、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各界用于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
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
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
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救助资金
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结余率要控制在?15%以内。
第十条 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
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
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救助
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
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规
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