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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8 17:00: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某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 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畅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党支部认为党员有不合格表现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报上级党(工)委同意后,首先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再按规定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全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过高要求;
    既对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又不搞无原则的上纲上线,把评议重点放在坚持党员的先进性、促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

    2.民主公开原则。要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注重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本人。

    3.人人平等原则。无论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在民主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化。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支部要组织党员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2.党员要相互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既要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党员总结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找差距、谈不足和整改方向,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上交党支部。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或不能自理的党员,党支部要主动关心、了解情况,帮助填写登记表。

    4.党支部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案,确定评议时间、地点、程序、要求、参会人员等内容。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之一不能参加民主评议的,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但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党员,需向党支部书面或口头请假,由支部记录请假时间、缘由,经支部同意后,可不参加民主评议,但应计入应到会人数。

    5.党支部最终确定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名单后,应至少提前5天通知应参会党员参加评议。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评。党员个人以汇报形式,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结合工作生活实际,进行自我批评、作出自我评价,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参加评议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或由供职单位提供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由党支部代为汇报。

    2.党员互评。开展党员互评要摆事实、讲表现,直截了当提具体意见,不带个人恩怨,不搞无原则纷争。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

    3.民主测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结合党员自我评价及日常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党员民主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开展民主测评时,7-20人的党支部可邀请2-3名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2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邀请3-5名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

    4.组织评定。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汇总测评结果,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对每名党员提出初步评定等次意见。会后,党支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后,将《民主评议党员评定等次汇总表》在党务公开栏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向未参会党员通报评议情况。

    5.表扬处置。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6.总结归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基层党(工)委,将评议结果登入《党员日常管理记实表》。基层党(工)委要将《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并及时更新党务管理信息系统。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案、《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民主评议党员测评情况汇总表》《民主评议党员评定等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要及时归入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八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十条 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的。

    2.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3.在思想上政治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宗族势力干扰党和政府工作,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6.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7.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8.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粗暴对待群众,优亲厚友,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9.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消极落后,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10.敬业和进取精神不强,安于现状,看摊子、守位子,导致工作被动、推动不力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11.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党性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执行组织安排决定,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的。

    13.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诬告陷害他人,搞团团伙伙,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14.不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的。

    15.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
    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
    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的。

    16.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篡改选举结果的。

    17.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
    或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影响很坏的。

    18.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乐,奢侈浪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
    生活作风不检点,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沉迷低级趣味,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
    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的。

    19.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间的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
    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

    20.拒绝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或拒绝向党组织提供其党员基本信息的。

    21.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注意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1.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同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把本人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无法按时交纳党费的情况,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把由于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造成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4.把因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5.把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组织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6.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区别开来。

    7.把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同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和鼓动群众违规上访区别开来。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下三类党员:
    1.对超过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2.对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后,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区分原因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置。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最低不少于半年,一般不超过一年;
    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
    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对认定为劝其退党,但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初步认定。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组织调查。党支部指派有一定工作水平和调查能力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整理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及调查组意见等),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预审表》。基层党(工)委可派人参加。

    3.分级预审。党支部将《处置不合格党员预审表》、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工)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4.民主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召开讨论处置意见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被处置党员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本人未出席或拒绝出席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表决采取逐个讨论、逐个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处置意见方能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两级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党支部填写《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报上级党(工)委研究审批;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党支部填写《劝其退党党员审批表》《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党员审批表》,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委会,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县委组织部有权进行纠正。

    6.结果反馈。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被处置党员,由被处置党员在《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或《劝其退党党员审批表》或《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党员审批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拒不接收书面处置结果的,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应由送达人在“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原因,可请其共同生活的家属或居住工作地其他党员群众签字。

    7.分类处置。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后,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对其改正期内表现情况进行鉴定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对限期改正期满党员本人拒绝提交评议申请或评议为“不合格”的,党支部应按程序劝其退党。

    对受到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应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退党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工)委备案,基层党(工)委将相关资料报县委组织部存档。对党员本人拒绝提交书面退党申请、劝而不退的,党支部应按程序予以党内除名。

    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

    第十六条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基层党(工)委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将调查核实材料、《处置不合格党员预审表》《处置不合格党员表决票》《处置不合格党员表决情况汇总表》《限期改正党员审批表》《劝其退党党员审批表》《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党员审批表》、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处置标准,严格处置程序,把握政策界限,稳妥慎重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
    必要时,基层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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