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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1-03-05 23:40: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审批体制,规范信贷业务审批规程,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信贷业务审批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各分、支行办理信贷业务审批的操作与管理。本规定中所指分行仅指大连分行,本行拟设立的其他分行的授权审批信贷业务另行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信贷业务审批是指本行在调查、审查、审议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的行为。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一律按本规定审批。

    4职责与权限

    4.1有权审批人

    本行有权审批人依据审批权限依次分为:1、总行行长;2、总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3、分行行长、各一级支行行长。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

    各有权审批人所辖各职能部门为有权审查机构,可依据授权受理并审查信贷业务,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4.2 本行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范围:

    4.2.1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外部评级方式;

    4.2.2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内部评级方式。

    4.2.3所有在我行融资和为融资提供保证的法人客户必须按要求及流程进行评级。

    鉴于政府类贷款的特殊性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单质押业务等低风险业务的特点,上述授信客户不在信用评级范围之内。

    4.3 本行信用评级审批权限:

    4.3.1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4.3.2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主管副行长;

    4.3.3 一级支行授信总额8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主管副行长;

    4.3.4 分行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由分行授信部门负责审查,有权审批人为分行行长。

    4.4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授信业务品种风险敞口额度计算,低风险业务、缴纳保证金部分应予扣除。对批准的授信额度按照“一户一批”的原则批复,严禁打包批复。

    4.5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各有权审批人所辖职能部门划分,具体如下:4.

    5.1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8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超出权限的经其审查通过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涉及关联交易的,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以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批。

    4.5.2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

    4.5.3 总行微贷业务部负责审查、审批单户300万元(含)以下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其他客户信贷业务。

    4.5.4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审查、审批各分、支行权限外上报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信贷业务。

    4.5.5各一级支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每半年末时点贷款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即10亿元(含)以上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时点贷款规模在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400万元(含)以下总行授权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

    4.5.6分行自行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授权,可自行审批办理单户30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信贷业务。

    5政策

    5.1精简高效原则

    按照“谁有权限向谁申报,谁的权限由谁审批、谁的审批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高效率审批管理模式。

    5.2风险集中控制原则

    通过建立分级授权审批与信用风险集中管控的授信审批体系,实行独立审查、审批,构建信贷营销、授信审批与信贷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在独立集中、有效制衡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控制。

    5.3 集体审议和双人签批原则

    5.3.1 本行实行信贷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按照信贷政策和《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为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辅助意见。各分、支行审批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必须实行集体审议。审议会议的构成、议事规则、会议记录、资料归档等按照《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分、支行长不再作为审贷小组审议人员参加贷审会审议信贷业务,而作为一级审批人行使授权信贷业务的审批职能。

    5.3.2各授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双签”审批。即: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总行层面由各授权部门负责人与各审批岗人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

    (各信贷部门分管行长),分、支行层面由信贷部经理及主办信贷员形成独立审批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分、支行长)“双签”审批。

    5.3.3各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统一指导、统一管理,信贷业务部门经理的任命、考核也由总行直接管理与考核。以此促进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审慎、尽责、合规运行。

    5.4 统一审核出账原则

    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及总行授权分、支行自行审核出账的信贷业务外,本行办理的全部信贷业务均应严格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并必须经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核准落实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的放款出账手续。未设置并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办理业务的,总行将一律按越权违规办理信贷业务进行相应处罚。

    5.5风险挂钩责任制原则

    为严格控制和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各授权部门的审批结果与所在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信贷业务拓展情况等考核指标挂钩,以强化授信审批工作的责任意识。5.6 额度控制、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按照“额度控制,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调整授权审批权限,“额度控制”是指被授权审批机构在授权额度内履行审批权限,各一级支行最高审批权限为500万元(含),最低审批权限为400万元(含);“差异管理”是指按照2012年末时点贷款规模确定审批权限,审批权限按照标准划分为以下两类:10亿元(含)以上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动态调整”是指各被授权支行审批权限随着时点贷款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动态调整周期为半年,即每半年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核定调整。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 评级审批

    本行信用评级采用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拟申请授信的法人客户应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先授信,后融资的原则。

    8.1.1外部信用评级方式以具有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客户进行调查,出具公正、独立的信用评级结果。将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参考标准,由本行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最终审定客户信用等级。

    参与本行法人信贷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并取得相关资质。

    8.1.2 内部信用评级方式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机评为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模型确定信用评级结果,以模型评级结果提出评级申请,并经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8.2授信及额度出账审批。

    分、支行在授信及额度出账时,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权限外报上一级有权审查机构审查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具体如下:

    8.2.1 分、支行审查、审批低风险业务及总行授权的信贷业务(法人类和个人类)及额度出账,权限外报总行有权审查机构;分、支行在出账月度安排上需在每月上、中、下旬做出出账计划,报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核准;

    8.2.2 公司银行部审查、审批权限内支行上报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权限外报授信审批部;

    8.2.3 微贷业务部审查、审批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微贷类);

    8.2.4零售银行部审查、审批权限内支行上报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权限外报授信

    审批部;

    8.2.5 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法人类和个人类);超过授信审批部权限的经审查通过后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8.3公司类授信业务规定

    8.3.1分、支行可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50%保证金)、贸易融资业务。

    8.3.1.1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贷款业务应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杜绝短期资金长期占用问题,控制贷款流动性风险;

    8.3.1.2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三年(含)以内;

    8.3.1.3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50%保证金),授信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

    8.3.1.4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的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

    8.3.1.5 分、支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包含上述公司类信贷业务品种在内的综合信贷业务,综合授信方案不得突破上述授权的各公司类信贷业务品种限制性规定。8.4个人类授信业务规定(不含微贷类信贷业务)

    8.4.1分、支行可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工薪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铺贷款、“房贷好”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

    8.4.2分、支行在自主审批权限内办理的个人类信贷业务,按照本行下发的个人类

    各信贷业务品种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的限制确定信贷业务方案,信贷业务方案内容包括: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分、支行个人类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批按照总行各信贷业务品种管理规定及要求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求执行。

    8.5 上述公司类、个人类信贷业务风险敞口部分担保措施按照本行下发的《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8.5.1抵押担保方式下,抵押品种类按照房屋、土地两种抵押物执行。其中不得以市(或县域)偏远不发达地区的资产抵押,偏远不发达地区资产按照所处土地的类别划分,地级市偏远不发达地区为所处土地类别为五级(含)以上的,县级市偏远不发达地区为所处土地类别为四级(含)以上的。集体、划拨性质的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抵押率规定按照《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执行;

    8.5.2 质押担保方式下,质押品种类按照《丹东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低风险质押品设定,其他以收费权、存货、应收账款、机动车运营证、汽车合格证、矿业权许可证、财产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股权等质押品作为质押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8.5.3以资产余值抵押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8.5.4保证担保方式下,由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可由一级支行自行审批,自然人、其他企业保证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分行保证担保方式下,可由信用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但不得单独以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8.5.5上述担保方式并存的,公司类、个人类信贷业务在质押率,房屋、土地抵押

    率不突破《丹东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能够覆盖全部债权的前提下,可由分、支行自行审批,突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8.6分、支行自行审批授信业务利率按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3倍(含)以上执行(部分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执行优惠利率的除外),个人类信贷业务的利率按照其业务品种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执行。利率突破规定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8.7分、支行自行审批的授信业务仅限于新增业务,还旧借新、借新还旧、展期等授信类型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8.8一级支行营销非本市行政辖区的异地客户(包括异地抵押物、异地担保)必须报总行审批。

    8.9其他规定

    8.9.1 基本规定

    8.9.1.1 按照信贷业务授权文件,有权审批人是本级行拥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员。贷审会审议未同意(包括不同意和复议,下同)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贷审会审议同意的信贷业务,报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对审议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8.9.1.2 本行信贷业务审批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行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将信贷风险控制在相应的风险管控限额内。

    8.9.1.3 本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分别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其中调查和审查审批须由不同的行级领导分管,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8.9.2 信贷业务审批

    8.9.2.1 本行信贷业务审批方式分为两种:直接审批和审议审批。

    8.9.2.1.1 直接审批,是指按照《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无须提交集体审议的信贷业务,在经办行、前台(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和审查部门尽职审查之后直接报送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8.9.2.1.2 审议审批,是指信贷业务经集体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审议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信贷条件(例如减少授信或贷款额度、要求追加落实担保、增加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但不得放宽贷审委审议通过的信贷条件。

    8.9.2.2 业务批复

    本行信贷批复采取下发《丹东银行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8.9.2.3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分、支行应在落实相应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办理。自审批之日起,其时效按以下原则掌握:

    8.9.2.3.1 固定资产类贷款,一年(含)以内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年(不含)以上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8.9.2.3.2 流动资金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8.9.2.3.3 个人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8.9.2.3.4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最长不超过1个月;

    8.9.2.3.5 非融资类保函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8.9.2.3.6 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贷款业务审批时效规定,参照人民币业务执行;

    业务批复超过审批时效的相关规定参见《丹东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时效管理规定》

    8.9.3 业务审批后的管理

    8.9.3.1 督促与落实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办理。业务办理前须落实的前提条件,必须先落实前提条件并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才能落实的附加条件,必须及时落实。

    8.9.3.2 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若在具体办理时客户有关情况及条件发生变化将导致风险增加时,分、支行应重新报批。

    8.9.3.3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发放后,分、支行要认真落实审批时提出的附加条件和管理要求,实施重点监测,加强检查监督。已办理的信贷业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较大风险的,分、支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提出相应风险化解措施。

    8.9.3.4 为加强授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授权信贷业务风险,总行对授权权限内出现的诸如拆分、分摊到关联企业、超授权范围等现象办理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实施停牌管理,并将停牌情况纳入对分、支行信贷管理和绩效的考评。

    8.9.3.4.1 停牌方式包括:综合信贷业务停牌、单项业务品种停牌。受到综合信贷业务停牌的分、支行,停牌期间暂停办理全部授权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受到单项业务品种停牌的分、支行,停牌期间相应品种信贷业务审批权一律上收至总行;

    8.9.3.4.2 被停牌的分、支行要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对于违规操作的信贷业务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8.9.3.4.3 对消极对待停牌处罚,或因整改不力导致业务萎缩、风险增大的分、支行,总行将视情况,加重处罚并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对实施停牌处罚过程中弄虚作假、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发放贷款的分、支行及相关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9 检查与监督

    9.1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丹东银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稽核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2.2 丹东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10.2.3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

    10.2.4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10.2.5 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10.2.6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

    10.2.7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10.2.8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10.2.9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0.2.10 个人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10.2.11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规定

    10.2.12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0.2.13 个人商铺贷款(置业贷)管理规定

    10.2.14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循环贷)管理规定

    10.2.15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理财贷)管理规定

    10.2.16 个人工薪贷款(随薪贷)管理规定

    11支持性记录

    11.1 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DDB-QC-SX-307-01 11.2 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意见书DDB-QC-SX-307-02 11.3 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公司银行部)DDB-QC-SX-307-03 11.4 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公司银行部)DDB-QC-SX-307-04 11.5 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零售银行部)DDB-QC-SX-307-05 11.6 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零售银行部)DDB-QC-SX-307-06 11.7 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授信审批部)DDB-QC-SX-307-07 11.8 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授信审批部)DDB-QC-SX-307-08

    11.9 信贷项目审批表(贷审会)DDB-QC-SX-307-09 11.10 信贷项目审批通知书DDB-QC-SX-307-10 11.11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审批表DDB-QC-SX-307-11

    11.12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审批通知书DDB-QC-SX-307-12

    12 附录

    11.1 DDB-QC-SX-307-01

    丹东银行支行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2 DDB-QC-SX-307-02

    丹东银行支行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意见书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3 DDB-QC-SX-307-03

    丹东银行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公司银行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4 DDB-QC-SX-307-04

    丹东银行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公司银行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5 DDB-QC-SX-307-05

    丹东银行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零售银行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6 DDB-QC-SX-307-06

    丹东银行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零售银行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7 DDB-QC-SX-307-07

    丹东银行授权类信贷项目审批表(授信审批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8 DDB-QC-SX-307-08

    丹东银行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授信审批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9 DDB-QC-SX-307-09

    丹东银行信贷项目审批表(贷审会)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10 DDB-QC-SX-307-10

    丹东银行信贷项目审批通知书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11 DDB-QC-SX-307-11

    丹东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审批表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11.12 DDB-QC-SX-307-12

    丹东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审批通知书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精品文档)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修订

    注:一式四份,授信审批部、信评管理部、公司银行部、经办行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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