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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时间:2021-10-22 12:05: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纪委常委会通过并报州委同意,特制定我市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和内容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

    1、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谈话时;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后存在问题需要谈话时;

    3、干部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领导班子或领导本人反馈意见时;

    4、受到批评、处分需要谈话时;

    5、遇到其它问题,需要谈话时。

    (二)谈话诫勉的内容:

    1、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打招呼予以诫勉的。

    2、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诫勉的。

    3、其它方面有问题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谈话的职责分工

    诫勉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

    1、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负责。

    2、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县委委、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市直部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副处、市直二级局领导干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纪委领导负责。

    3、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内设机关的正、副职领导部,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的领导负责。

    4、实行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主管部门为主负责。

    三、诫勉谈话的基本要求

    1、诫勉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负责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同志对所谈问题要掌握真实和全面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耐心细致,要有针对性地指出主要问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被谈话对象要虚心接受并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教育,坚决改正自己存在的缺点和毛病,加强学习,加强思想改造,恪尽职守,廉政勤政,不断进步。被谈话对象应按规定按时、如实答复所询问的问题,对无故不按要求答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隐瞒事实真相,但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隐瞒事实真相并构成违纪的,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诫勉谈话的文字记录,经主持诫勉谈话者和被诫勉谈话者签字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受委托进行诫勉谈话的地方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将其负责人主持诫勉谈话的情况和文字记录材料报送纪律检查机关。

    5、负责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同志应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遵守工作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各县和市直机关各纪委(纪检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对乡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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