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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1-02-20 06:48: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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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比较及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王旭东泮美丹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三性”认定等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现象得到一定规制,导致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日益增多,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分析,比较了两种用工方式的利弊,介绍了实务中“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办法,最后重点介绍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概述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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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1]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双方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指挥权,也承担用工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应义务。

    (二)劳务外包用工方式

    1、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任务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即承包方)完成,如此整合利用内部和外部两种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的核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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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实质是生产分工进一步细化与优势资源重新整合。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也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其中,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即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承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直接使用其劳动力,但可使劳动者对其有经济依赖。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方式比较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

    两者均为不同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新型用工关系,共同之处是都存在三方主体,两个契约,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究其根本,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

    (二)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区别及利弊分析

    1、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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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设立的法人主体,而经营业务外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其主体资格作过多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2007年已被明确写入我国劳动合同法,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也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合同标的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劳务”,即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过程、劳动结果并不影响合同实现,而只要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劳动者至用

    工单位即可。而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是“物”,即劳动者最终完成的劳动成果,劳动过程如何并不影响合同实现,只要承包单位如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即可。

    4、主体承担责任形式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被称为用人单位,但仍具有部分雇主职能和雇主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外包用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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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劳动者基本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动者管理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最直接的外在区别就在于劳动者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管理权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分离的,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而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动者在不影响发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承包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受发包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6、对企业意义不同

    两者对企业的意义不同,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进行跨省(地区)派遣、外包,更好地满足了用工需求。使劳动用工主体、使用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三者之间相互分离、相对独立,用工机制更加灵活。劳务派遣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用人方式,而劳务外包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来的经营战略即一种经营方式。

    (三)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转化成因分析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务外包是专业化分工深化的结果,分析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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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遣向劳务外包转化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严格规制,具体表现在: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明确实行行政许可前置制度及严格的注册资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一方面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同时也要考查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

    3、明确了违反行为的处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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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实务中如何识别“假外包、真派遣”

    一直以来,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界限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易将二者混淆,也导致了“假外包、真派遣”等情形发生,即不少公司名义上是外包,实际却在以劳务派遣的模式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在实务中公司“假外包、真派遣”一般采取的方式主要是:

    (1)变更合同,即在形式上将原来的劳务派遣合同改为劳务外包合同;

    (2)变更报酬结算方式,即将原来按月计算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等变更为按项目进度或者支付每月外包费用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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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人员归属,即将原归属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变更为不同的“外包公司员工”;

    (4)变更管理模式,即由原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实施管理,转为只由外包公司管理。

    “假外包、真派遣”虽然在形式上和真正的业务外包有相似之处,但可以通过本质特征来判断。在实务中如何识别“假外包、真派遣”情形,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是否存在改变:

    (1)工作地点改变,是指外包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转移到外包单位的工作场所,如外包公司无工作场所,劳动者又在发包单位工作或者外包后工作地点还是原地方,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外包单位向原单位支付租金租借场地的现象,但人员构成、薪酬福利、工作内容、管理模式等不可能一致,如均未改变那么很有可能是“假外包”情形;

    (2)人员变化:即如将原来的劳务派遣员工变更为外包员工可能为“假外包”情形;

    (3)工作单位改变,指劳动者的合同签订主体为外包单位;

    (4)工作性质或内容改变,指原来劳务派遣是为本单位工作,而在外包单位工作是为了代为加工或者提供某项服务;若工作的主要任务不发生变化也有可能为“假外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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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资待遇改变,由于工作单位的改变会导致工资及福利待遇变化;

    (6)管理模式改变,指从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管理模式转化为劳务外包单位的管理模式。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劳务派遣常见的法律风险

    1、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合同双方是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不包括用人单位,但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则承担连带责任。设置连带责任的目的是补充救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该规定同时加重了用工单位或者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2、对派遣人员独立承担责任风险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其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实际接触,实践中存在不少由派遣单位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3、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

    (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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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机关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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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前述规定的含义:“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跨地区派遣的风险防范

    从劳务派遣的实践看,劳务派遣往往是从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派遣,后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往往比前者高。有部分用工单位通过这种方式,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实现低成本用工,但跨地区派遣时风险也相对较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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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均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主要风险来自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标准的差异。劳务派遣三方均应当了解相关地方立法及标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掌握各地不同的劳动基准,包括劳动保护、工资待遇等;

    (2)注意掌握各地不同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与办法;

    (3)用工单位应统筹考量经营成本与派遣员工的利益保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跨地区派遣,利用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现状不同,节约劳动力使用成本,曾是许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重要原因。但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通过这种方式节约劳动力使用成本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劳务派遣的优势有所下降,用工单位需重新审视与选择跨地区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选择劳务派遣单位

    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一方面要认清劳务派遣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不能将劳务派遣看成简单的雇佣关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程度和信誉程度,应该选择有实力的、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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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规范管理的劳务派遣单位,这样企业可以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引起的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2、规范公司内部劳务派遣岗位

    由于劳务派遣岗位的不确定性,为避免造成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岗位进行明确规定如对劳务派遣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含义以及工作细则、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规定。这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分工不明问题,及避免劳务派遣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3、签订明确、合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一方面需确保意思表示明确,签订意思表示明确、合同条款合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合同;另一方面必要时需完善派遣协议。如不能接受派遣机构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应根据公司自身需求和特点另行协商制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关于因劳务派遣单位造成的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损害行为,建议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约定企业要协助派遣机构做好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与支付的工作,以避免企业给付待遇与派遣机构给付的待遇不同的情况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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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善公司内部制度

    (1)建立与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积极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适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制度培训,发放制度汇编文本等方式使派遣人员知晓,并通过签字保留公示证据。

    (2)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标准

    公司需统一规范岗位管理,合理划分岗位类别,应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标准,标准中要明确约定派遣员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及其他决定。在与派遣机构的《派遣协议》及派遣机构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当中也应要求列入这样的条款。

    (3)注意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保缴纳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派遣机构负责员工的人事关系、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单位不过多参与到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中。

    (三)劳务外包常见的法律风险

    1、选择劳务外包单位的风险。在实践中,劳务外包单位的服务或技能水平不仅影响着公司的管理需求实现,而且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2、劳务外包合同的风险。劳务外包合同是劳务外包单位外包实施的依据,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不详尽、不周密则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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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息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公司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的合作,信息共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协调,但同时也存在公司信息资料、商业秘密等被泄露的风险。

    4、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但也常存在着“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公司将劳务外包给其他单位,但外包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受企业司管理的,这种劳务外包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企业将有可能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

    (四)劳务外包风险防范措施

    1、审慎选择劳务外包单位

    在选择劳务外包单位时要注意其信誉度和从业资质,优质高效的劳务外包单位能够顺利、按时并保质地完成企业给予的相应劳务,从而保障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口碑。

    2、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

    第一,劳务外包合同需明确、全面,其要素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费用、服务标准、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并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二,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合作有关条款及冲突解决条款,有效约束双方的合作行为;第三,设置专人管理劳务合同,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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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避免对承包方员工的直接管理

    在劳务外包中,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对承包单位的员工,要以“不管”为原则,以适当“间接管理”为补充,切忌进行直接管理即直接通过协议,以书面方式约定公司对于“结果”的要求,如质量、规格、品质等等。发包方避免对承包方员工的直接管理,因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劳动者与企业(发包方)之间就会产生法律关系,发包方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优化公司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更新业务流程,促进劳务外包单位服务水准的提高;并适时地对劳务外包单位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有效控制,促进外包事项有效执行。同时劳务外包减少了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量,但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外包过程中参与和监控。

    四、结语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作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形式”,达到了企业劳动定员的精干高效,其有着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管理更加专业化等优点。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在实际应用和实践中都可能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防范,因此企业应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清晰界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含义,选择合格、合适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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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主动的规避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实现企业和谐劳动法律关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真正达到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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