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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认证如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02 07:59: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1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样本)

    1

    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

    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

    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

    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一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

    (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3、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管理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

    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到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要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3、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4、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5、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款、账物、账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技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6、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五、兽药储存保管制度

    一、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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