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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怀孕

    时间:2020-08-26 07:34: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劳动合同法怀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

    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

    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

    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

    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

    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

    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

    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

    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

    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

    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

    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

    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

    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

    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

    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

    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

    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

    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

    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

    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早孕起开始,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

    3个月内,包括全身体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3-7个月,每月检查一次;怀孕8-9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到医院检查,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女职工保胎休息的规定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

    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从分娩

    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

    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

    生育前的病假保胎时间合并计算。

    三、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

    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

    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

    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

    为理由扣发工资。

    【篇二: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一、关于孕妇的聘用保护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工

    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不再享受其他权利。建议:等公司违

    法你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你工资以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您可以要

    求公司按规定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公司首先赔偿2个月工资)。

    2、《劳动法》第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女职工保护法》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怀孕女职工

    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

    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若女职工孕期反应厉害、需要保

    胎,经医生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地

    方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二、关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制度:

    1、工资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

    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劳动强度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

    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

    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

    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

    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

    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

    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相关制度:

    1、产假时间

    2、哺乳期规定:

    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

    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

    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

    劳动时间。”

    3、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有

    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

    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4、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古典胎教音乐试听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

    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

    十二点至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

    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

    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篇三: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

    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

    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

    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

    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

    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

    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制订

    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

    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

    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

    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

    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

    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

    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

    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

    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

    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

    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

    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

    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

    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

    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

    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

    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

    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

    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

    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

    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

    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

    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

    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

    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

    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

    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

    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

    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

    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

    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

    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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