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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理工大学艺术作品科研成果计算办法

    时间:2020-10-09 07:45: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东华理工大学艺术作品科研成果计算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艺术类专业教师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推进艺术学科的全面发展,特制定艺术作品的科研成果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艺术研究类的成果如论著、论文等,其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东华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艺术创作类的音乐、美术作品则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介绍作品,是指在特定专题下,介绍一幅或若干幅作品,如“首届全国壁画大展作品选”、“江西的装饰艺术”标题下的作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专版作品,是指以个人名义、学院或学校名义介绍的个人作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演出,必须是以受益人为主体的独立节目,演员单位须注明为东华理工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

    第五条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艺术作品视同于学术成果发表。

    第六条同一艺术作品发表在不同媒体,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计算一次科研工作量;若艺术作品经过二次创作并以新的形式发表,可重复折算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多人合作完成的艺术作品一般只认定为一件作品。

    第八条音乐表演及其伴唱、伴奏、伴舞、节目主持、灯光、配器、指挥等,不能分别折算。

    第二章艺术作品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音乐作品

    (一)文本型音乐作品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其等级按作品发表的学术刊物认定。

    (二)正式出版的个人音乐作品集按编著(全部作品是作者创作的认定为专著)认定。

    (三)在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专辑,每张专辑按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1篇折算;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个人专辑,每张专辑按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1篇折算;音乐作品被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收编出版发表的,每四件作品按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收编出版发表的,每四件作品按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四)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举办的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

    场,每场按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1篇折算;由省音乐家协会、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举办的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每场按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五)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每首按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音乐作品首次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每首按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第十条美术作品

    (一)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题介绍作品或个人专版作品,每个专版(一件或多件作品)按相应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二)正式出版的美术作品集按编著认定(全部作品是作者创作的认定为专著)。

    第三章参演、参展作品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演出

    (一)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正式的音乐、舞蹈、戏剧比赛的每件作品按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二)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规模以上的音乐活动项目的每件作品按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第十二条参展

    (一)参加国务院相关部委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以及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的作品,每幅作品按照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计算。

    (二)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的作品,每幅作品按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折算。

    第四章获奖作品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音乐作品

    (一)由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组织的音乐、舞蹈比赛的获奖认定参照省、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的认定办法执行;

    (二)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规模以上的音乐活动项目的获奖认定参照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美术作品

    (一)由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组织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的获奖认定参照省、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的认定办法执行;

    (二)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规模以上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的获奖认定参照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认定办法执行。

    备注: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即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7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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