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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7 08:01: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从业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验证登记,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

    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

    机构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二条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省外入川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0分时,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当诚信分值低于70分时,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并通报其注册地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第十五条每年12月31日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执业(从业)人

    员诚信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时,暂停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需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执业。

    省外入川注册执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川继续执业;70分(含70分)时,不得继续在川从事执业活动,并通报其注册地省(市、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和比选时应当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选择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处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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