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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涉税分析

    时间:2021-04-21 07:35: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零售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分析[摘要]财政部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新的会计科目的同时对

    包装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阐释。本文以零售业为背景,重点对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零售企业;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税务处理

    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包装物的具体处理方法的界定不同,特别是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还会涉及消费税的问题。本文就是以零售业为背景,重点对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这一类型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

    1 包装物涉税处理概述

    包装物是指企业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站在会计角度,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来说,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即借计“销售费用”,贷计“周转材料——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中,即借计“其他业务成本”,贷计“周转材料——包装物”。另外,针对不同包装物用途,在发出包装物时企业应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例如,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同时构成产品成本的,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则直接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另外,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则要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站在税务角度,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包装物通常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根据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同样,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8〕第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退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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