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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0-08-10 22:19: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支持贫困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甘肃省扶贫办《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白银市扶贫办《关于印发<白银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扶贫发〔2018〕22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期间下达的我县第一批、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总规模为46.507兆瓦,其中:第一批规模为5.13兆瓦、第二批规模为41.377兆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光伏售电收益和纳入国家补助目录光伏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光伏扶贫受益对象为全县纳入光伏扶贫补助目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联村扶贫电站资产由县扶贫办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六条县政府确定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村级光伏扶贫收入结转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第二章收益分配

    第七条光伏电站入股资金包括党群互助资金及贫困户入股资金。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收回的扶贫互助资金投入到党群互助协会,党群互助协会与景泰金戈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戈壁公司)签订合同,入股金戈壁公司;贫困户入股资金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入股到金戈壁公司。

    第八条“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入股方式为:贫困户折股量化资金形成的收益权按比例量化给相关贫困户,按照人均0.5万元,每户最高2万元入股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每股0.5万元,贫困户股金按照每年每股10%分红,股金到期后按相关政策执行;“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入股方式为:党群互助资金按照入股额10%分红,贫困户每户将2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每年按照8%分红,股金到期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坚持“精准扶贫、动态调整、分类施策、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光伏扶贫政策更多惠及贫困人口,避免简单发钱“终身绑定”。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收益分配等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除国家补贴资金外,在支付党群互助协会资金分红、贫困户产业入股分红、运维费、税金、保险、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管理费用后,剩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项目运维管理费用按基础电费总收入的10%计算;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原则上不得超过剩余收益的50%、30%、20%。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主要用于全县贫困人口公益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应坚持劳务获取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应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平均分配,杜绝“一发了之”。

    第十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算,由国网供电公司根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采集的上网电量核算上网电费,每月向结转机构设立的结转专户结算上网电费。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国网供电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结转至结转专户,由扶贫主管部门监督结转机构全额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金戈壁公司负责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会计核算、税收申报、收益分配及划拨等工作。各乡镇要对光伏扶贫收益进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设立独立帐薄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专门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收入由村委会每年1月底前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上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每季度和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须每季度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分村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和收益分配账务,详细准确记载村级光伏资产数量、额度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扶贫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县扶贫办、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贫困村光伏扶贫收益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管理,争取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十七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光伏扶贫收益扶持对象人员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资金的监督监管和审计等工作,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发挥扶贫效益。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企业,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光伏发电收益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发改局委托金戈壁公司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县供电公司安排专人对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景泰金戈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到位,向县发改局报告。建设企业在保修期内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告给县发改局。保修期为自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其中光伏组件质保期为10年,逆变器为5年,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运维企业提出建议经县发改局审定后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县纪检、扶贫、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使用,参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督查,对违规操作,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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