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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家庭财产制度及其成因探析

    时间:2020-08-14 07:53: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同居共财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家庭财产制度最基本特征,被人们习惯性地自觉遵守,在中国古代社会周而复始、代代相传。本文对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考察,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这种家庭财产制度的形成原因。

    关键词同居共财 家庭财产 血缘关系

    作者简介:曹靖华,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3-02

    鉴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所独有的特征,在考察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之前,有必要对“家”的内涵进行分析。

    一、何为“家”

    中国社会对于“家”一词一向有着十分特别的情感,并且自古至今对家的定义与西方是很不相同的。“家庭”一词在人类学上有明确的概念:家庭是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家的意义远不止如此。中国家庭的概念并不简单的包括丈夫、妻子和儿女。中国传统的家庭,更大意义上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这个生活共同体除了具有生育、种族绵续的功能之外,还具有财产上的共同属性。它的范围比西方意义上的家要广泛的多,包含的人也更多。在西方社会,家的概念只包括丈夫、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女,在儿女成年成家之后,便会又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家庭”。然而,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庭,常常可以包括家父及其配偶之外的子孙们的几组夫妇。并且,即使是在家父去世之后,若是没有分析异财兄弟们以及兄弟们的妻儿也会仍旧是同居共财的“家”,而在家的内部又以兄弟为单位分为“房”,并依照兄弟的长幼顺序依次排列。只有在经过明确的一次性的析家分产之后,“房”才又转变为家。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的外扩以及延续,是具有严格的方向性的,这个路线的单系的,一般就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在父系原则之下,女婿和出嫁后女儿都被排除在这个家庭之外,成为“外家人”。但是,父系方面的扩展延伸却是没有人数和亲属远近的限制的,可以包含数代的父系方面的所有亲属,并且会受到统治阶级的鼓励。

    二、以“同居共财”为特征的封建家庭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如此特别、复杂,自然中国古代家庭的家财所有形式以及家财管理也相对复杂,最为根本的还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对于同居共财制度,我们有必要做更深入的研究,大概可以用以下几点加以说明:

    第一,同居共财中“同居”的含义,绝对不是指空间上或者是形式上的共同居住于一房屋中,准确的说是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居住。“同居”一词早在《秦律》中就已经出现过。《唐律疏议》中也说道“虽复同住,亦为同居”。唐人颜师古注上引汉惠诏书曰:“同居,谓父母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豍可见,此处的“同居”是既包括“同籍”,也包括“同财”的法律概念。“同居”的范围包括父母妻子,也包括没有分异的兄弟及其妻子与未成年子女,但是共同居住的奴婢则在户主家不算作“同居”,而只能算作户主的财产。

    第二,同居共财外在的表现形式,是家庭所有成员收入、消费和固有资产的共同计算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家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滋贺秀三先生在谈到同居共财时,总结出了同居共财的三个要素:“一是每个人的劳动所得全部放进为了全体成员利益的单一共同的家计中;二是同居的每个人的生活中必要的消费全面性地由共同的会计供给;三是涉及到生产消费各个方面的共同会计所产生的剩余,被当作为了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即家产加以蓄积。”豎可见,同居共财的家财管理方式,并不考虑家庭成员对家庭经济贡献的差异性(这些差别甚至在分异的时候也不被考虑),家庭成员的生产消费基本都得到了相同的对待。

    中田博士论证同居共财的关系时说道:“是始于亲子间、中间又没有经过财产分异、其绵延数世的子孙仍继续保持的关系。”豏并且,在笔者看来,同居共财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周而复始、代代相传的关系。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财产分异将原本同居共财的家庭分异成若干的小家庭,但此时同居共财的关系并没有因此终止,在分异而成的小家庭中同样也是同居共财的关系。

    第三,对于同居共财的理解,绝对不可以简单的与“共有”等同,二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所谓“共有”,是代表了法律上财产的归属关系,指的是共同所有。试想一下,如果是共同所有的关系,那么在分异时每个兄弟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都应当获得相等的份额,但事实并非如此。传统大家庭在分家析产之时,是以兄弟为单位分为若干个小集团,再据此依照诸子均分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配。这显然与共同所有,人均一份的共有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共财”表示的是家庭成员的经济机制设置,而绝非法律上的归属关系。

    第四,在尚未分析的家庭中,任意积蓄私财或是私置产业的行为要受到十分严厉地处罚,甚至是提升到了运用法律处置的地步。《唐律》时就把“异财”行为定为“十恶”中的“不孝”重罪,要处以徒刑一到三年。子孙不得私自用财,自然不得将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效力也是不予承认的。《宋杂令》中规定,家长在,子孙弟侄等概不得以奴婢、畜田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或者质举,便是家长离家三百里以内并非隔阂者,同居卑幼亦同样拘束。豐统治阶级对于家庭团体经济制度的维持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

    第五,家长权的支配地位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关系中有着明确的体现。家长对于家产有绝对的支配权,唐律中就严格禁止子孙侵犯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长可以全权支配家庭财产,家庭的其他成员如私自动用,或是擅自分家即属于非法行为。在《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并且要按照动用家财的多少给予相应的刑罚。而家长作为一家之主,他的意思即是命令,全家人口皆是在其统治之下。家长权的行使者只能是男人,祖母、母亲是不能获得这种权力的。但是家长权的行使者并不仅仅限于祖父或是父亲,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是祖父的兄弟或是父亲的兄弟。无论家长是不是父亲,家长权的行使都是不受影响的。

    如上所述,同居共财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庭中最为基本的家庭财产管理形式,它毫无踪迹地渗入到社会的每个家庭之中,被一代又一代的延续下来,被人们作为类似习惯的东西而自觉遵守。

    三、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形成的原因

    那么,为何在中国古代社会会形成这种以家长权为中心的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呢?为何在当时不会出现西方社会的小家庭财产意识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一)儒家思想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

    儒家的礼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深入人心,几乎渗透到了政治、文化制度的方方面面,家庭财产制度的设计自然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儒家认为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中的,以辈分、年龄、远近、性别等条件为基础而形成的亲疏、长幼、尊卑的分异是十分必要的。儒家的伦常纲纪的思想,实际上就是贵贱、尊卑、长幼、亲屬的纲要。最尊莫若父,妇要以夫为天。这样的伦常观念,首先迎合了统治阶级维持等级社会的需要,再者它又在中国社会中深入人心,钳制着人们的思想。以它为归宿来设计家庭财产制度就顺理成章了。具体来说,儒家礼制思想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儒家的“服制亲疏”思想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亲疏的远近关系,可以依照丧服的不同而有所体现。服丧的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亲者服重,疏者福轻,依次递减。这种“服制亲疏”的思想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封建统治阶级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豑“服制亲疏”思想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前文已经提到,在祖父或者父亲去世之后,原本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可能会分异成为若干个小家庭。这个分异的过程,是以兄弟为单位并且依照“服制亲疏”的原则进行的。也就是说,原本的“房”经过一次依服制亲疏原则的分异又成为了一个同居共财的“家”。这种方式在任何人心里都似乎成为了真理性的而勿需置疑的原则,被人们习惯性的自觉遵守。其实,正是由于儒家的“服制亲疏”思想深深地刻印在了人们的思维之中,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独特的“同居”的内涵,也与服制亲疏的思想有内在联系。“同居”的范围包括父母妻子,也包括分异的兄弟以及其妻子与未成年子女,这个范围是依照服制血亲的原则向外延伸而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同居并不是指共同居住,因为共同居住的奴婢、僮仆则不被归为同居的范围,而是仅仅算作户主的财产。“服制亲疏”的思想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也随处可见。费孝通先生在论述中国社会中的亲属关系时写道:“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丢在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的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豒这种类似波纹的亲疏关系,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它影响着每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当然也包括家庭财产制度。

    第二,儒家“伦理等级”思想对家庭财产制度的影响。中国的“伦”是有差等的次序。伦理等级思想强调家长权即父权在家中的绝对支配地位。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家庭中,父亲是家长,在包括三个世代的家庭中,祖父则成为家长。家长在家中权力是最高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对于“子孙违法教令”的行为都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父亲对家庭的财产也有绝对的控制权,《礼记》中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但是,家长却可以任意支配、处理家庭的财产,家长无论是转卖、赠与他人甚至是挥霍,对此的任何批评皆“非子弟言论”。正如前文所述,在尚未分析的家庭中,子孙擅自用财或是存有私财的行为,是为礼法所不容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由于受到了儒家的“伦理等级”思想的影响。

    (二)“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度符合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单从儒家的礼制思想方面去解释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并不十分全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同居共财家庭的极力维护。这是因为,一方面,以同居共财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家庭成为了封建社会的最小单位,每个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员,而忽视了各自的独立人格的存在。长此以往,人们就无从存在西方社会的个人意识,每个人都被牢牢的与自己的家庭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这样的家庭结构对小农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封建社会以家为单位,组织生产劳动,稳定、调节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最后,同居共财的的家庭生活方式之下,家长们把家长专制制度落实到了社会最基层,这种模式成为了贯彻封建专制的楷模,帝王们只需要把“父为子纲”延伸为“君为臣纲”,将父权扩张为君权,形成了“移孝滋忠”的家族社会双重伦理体制。综上所述,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所有形式及管理方式迎合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

    注释:

    豍彭年.秦汉“同居”考辩.社会科学研究.1990(6).

    豎豏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第45页.

    豐宋刑统·户婚律.

    豑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豒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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