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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时间:2020-10-09 07:52: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同时对苹果来说,最值钱的是那个缺口的苹果商标,而不是iPad。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唯冠是蓄谋的、恶意的,我有不同的看法。中国商标权是一种公示手段,可以便捷查询到的权利,苹果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知道或者不明知也应知有两个商标权在深圳唯冠手中。同时,按中国内地法律,商标转让必须登记公告,那么香港法院为什么就没有考虑这是苹果的疏忽呢,难道就能一板子打在深圳唯冠头上吗?吴东: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觉得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的行为就是一个“共同交易”行为,尤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公司就是投资者背后的傀儡。而且,香港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在2009年12月23日的转让协议书中,台湾唯冠保证自己是这个商标的注册权人。台湾唯冠把不是自己的商标说成是他的商标,我认为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统下还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下都构成了欺诈。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不同意吴东律师的观点。这其实是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的不同。对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来说,可能现在他知道了告诉对方说“大陆的这两个iPad商标也是我台湾唯冠的”是不对的,但在过去他肯定相信这两个商标就是台湾唯冠的,因为台湾唯冠控制深圳唯冠,在商业逻辑上这就是我的,只不过法律上需要履行一个手续。所以商业逻辑角度,杨荣山的说法不是欺诈。一定要说诈,也是兵不厌“诈”的“诈”,不是法律上的欺诈,任何商业谈判都是心理博弈,对对方底线的猜测和反猜测。 资本运作行业工作者 从资本运作的角度,很多时候董事长很可能只有百分之几的公司股份。大家可能是这样假想的:杨荣山是大陆唯冠的董事长,他就是全部的控制人,这所有的利益就都是他的。实际上从资本的角度并不是这么回事。所以杨荣山作为董事长,他并不见得就能代表深圳唯冠。 王伟: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杨荣山的授权书中,他的签章是真实的,只不过用的是台湾唯冠的称谓,而这时他本身作为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没有得到否认,也没有申明他没有代表深圳唯冠,那么他自然而然就代表了深圳唯冠。其次,之前的法院判决认为,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属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唯冠),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授权是指麦世宏等人可以签署合同来转让这几个商标,但这几个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的,也就是说这个授权书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及事项是涉及深圳唯冠的。 曲三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我国商标转让所采取的是核准公告生效制度。也就是说,即使苹果公司或通过英国的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标权转让协议,如果该商标转让尚未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公告,苹果公司仍然不能拥有该商标权,该商标权仍然掌握在深圳唯冠公司的手里。如果苹果公司在商标局核准公告之前未经深圳唯冠公司许可而使用该商标,苹果公司也可能会构成商标的侵权。 杨军: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根据我多年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许多跨国公司骨子里都有种“大公司+大律所”的傲慢,这使得苹果在这件事中本土化做得不够。我还发现苹果与唯冠谈判的时间离iPad上市很近,这说明之前他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与产品同步上市之间的对接是做得不充分的。一审确权败诉,苹果的律师也很冤枉,因为他们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他们只能拿着这些证据去配法律上的条文,在合同法里钻。我认为这个案子苹果比较被动,而且最致命的是他没有一个重要的直接的证据去证明深圳唯冠是真正的合同主体。而且更难的是第二步,这个合同的标的物是一个商标,而他又没有按照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完成商标登记公告转让程序。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收购过程中,苹果还是很谨慎的,找到美国、英国、台湾的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合作,但涉及到中国的法律,却没有中国大陆的律师参与进来。如果有,一些事情可能也就不会发生了。 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副主任 在深圳法院审判中,苹果出具了当时香港一个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引用了1926年英国枢密院的先例Palmer v. Carey案,指出“在中国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公司对中国商标享有收益权益,而被告仅仅是苹果公司的受托人。”意思是唯冠商标还没有转让,但是唯冠与苹果已经有一个商标转让协议了,那么在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就有一个收益的权利。该律师认为这是信托关系和收益关系。但是在中国法律下,首先要看合同在苹果和深圳唯冠之间是否生效,即使生效了,这个合同能够主张特定履行还是其他救济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因此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苹果当时提出商标确权是有很大疏漏的。一是合同权利没有确定;第二,即使合同权利确定了,苹果也只是拥有主张特定履行的权利,根本不拥有商标权。 外企资深法务工作者 对iPad这个案子,我不觉得跨国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有问题。从苹果公司的角度来说,第一,当时苹果已明确深圳唯冠是由台湾唯冠管理,他们跟深圳联系过,深圳说这个事情由台湾管;第二,和苹果公司联系的像麦先生等(参与谈判的主要人物中,袁辉是深圳唯冠公司员工,麦世宏是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也都是深圳唯冠的法律部员工,且三个唯冠又都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唯冠肯定有条款表明其签约人已经获得相关授权来签署协议。这对于苹果的法律部来说,或对于苹果的外聘律师来说,这些条款对公司本身已经是足够安全了。 但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双方具体签约方式又存在瑕疵。第一,如果我和对方的母公司签约,并且今后可能在涉及与其各地子公司签约时,我通常会在附件里加上每个子公司的盖章,注明“我承认并遵守XXX(母公司)与XXX(合同相对人)于X年X月X日签署的协议”,只要有类似这样的表达并且盖上公章就足以弥补苹果之前的瑕疵。第二个瑕疵是,苹果选择香港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香港签约但注册地都不在香港,换做是我,我肯定会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因为从仲裁角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通过国际公约在大陆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要让香港法院的判决对大陆有效,这其中的程序就相当复杂了。所以我不觉得苹果的尽职调查有很大问题,关键是他的签约方式等存在瑕疵。 袁真富: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 苹果一直对i字头的商标有极其强烈的偏好,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实际上,i字头加上其产品本身的通用名词——这样的商标显著性很低,很多公司都能想得到。每个国家都有抢注者或者说职业注标人,他们很有可能嗅觉到下一个有价值的商标并去注册。而苹果公司在未确定新产品战略的情况下,也无法预测自己将来会用什么商标,因此对于很多商标,苹果是不可能在全球都能通过注册得手的,在很多时候苹果只能去买商标,比如之前向汉王买iphone,现在又买ipad。所以从根源上讲,这是苹果公司对某种系列商标的执着而引发的问题。 尹锋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博士后 苹果公司在获取iPad商标过程中使用了一个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商业计谋,即通过其代理公司即英国IP公司购买知识产权。苹果公司之所以采取这个商业计谋,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格通常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称为交易中的权利。而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往往是转让者在确定价格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受让者的市场地位越高,经济实力越强,那么转让者要求的知识产权价格也就会越高。 杨叶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原副巡视员 关于罚款,商标属于民事权利,罚款应该是处理商标侵权的非主选手段,对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危害较大的,没有得到足够民事侵害赔偿处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在商标纠纷尚未明了时,处以高额罚款,并不符合商标法的本意。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我觉得这个案子法院不论怎么判都是有道理的。法院怎么判都能自圆其说,能自圆其说就是个好判决。 客观上讲,我心里是接受不了苹果败诉的,我不希望苹果的这一口是被唯冠咬下去的。如果这个案子唯冠胜诉,我们却可能失掉一个诚信的世界。在这个案件中,我相信杨荣山可能只是一个傀儡,你要说他不知道,我相信他心里有一百个知道,但是问题是他没有办法,他身后有债权人,债权人是谁呢,是央企,是这些大银行。银行实际上是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所以,如果你用这种小聪明去赢得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我们法制的悲哀,也是我们商业社会的一个悲哀。我希望我们做法律的同行,不要有这种小聪明,但是要有大智慧——可能输了这个案件,但是赢得了社会的诚信。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之所以关心这个案子,是想透过这个案件分析一些法律环境上存在的问题。这个案件能引起我们对商标制度的反思,我们的国家到底怎么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假冒商标、抢注商标和霸占商标的现象,还有一些新的商标权争议形态。我们必须思考,建立商标制度三十年来到底有哪些问题,哪些矛盾,哪些特别主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以便使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是我们更关心的。 杨军: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觉得从诉讼角度来讲,广东高院的判决会依据最高院和上海浦东法院的结果。因为如果有和解的希望,他就不会谈侵权了。我认为浦东法院肯定也是主张和解的,如果和解且和解协议保密,这是现在最有可能的情况。 刘永刚: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成员 在制度设计层面,我们不应该鼓励某些人用一些很奇巧的手段,比如这件事上,如果唯冠赢了并且一下子获得很大的利益,这实际会对中国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曹阳: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这个案子最大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之间的关系。可能法官的纠结在于如果判苹果胜诉,那我们的商标注册体系就有麻烦。以后大家都先用,尤其是大公司,用了以后就有权利了。我认为最后法院肯定会判唯冠拥有商标权,但和解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同时,既然香港法院已经做出了一个裁决,我估计广东高院不太可能很快作出判决。有人说香港法是香港法,大陆法是大陆法,没有关系。其实不是这样的。同样一个行为,在中国境内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做出完全相反的两个裁决,一定是要闹大笑话的。所以广东高院的判决肯定是非常慎重的,一定还会和香港方面去协调一些问题。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觉得苹果二审确权可能有点危险,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但可能中国法院不会做出一个和香港法院完全相反的判决,所以有可能中国法院会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再给他指条明路。 赵占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我觉得和解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大,但是关键还要看唯冠它能不能降低它心理的预期,能不能从4亿美元做大幅度的降低,如果4亿美元肯定不存在和解,如果是改名的话对于苹果来讲可能对销量没有太直接的影响,但是它之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被中国工商机关查处,另外唯冠也可能索赔,所以我觉得关键能不能和解在于苹果去衡量这两种选择之间哪一个更划算。 李国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苹果从IP公司购买商标,只能购买IP公司的注册商标。IP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取得中国大陆的iPad注册商标,就不应当在苹果公司购买的范围。苹果公司没有从IP公司买到中国大陆iPad商标,直接起诉深圳唯冠,在法理上没有诉权。 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iPad商标这件事情引起了中国广大苹果粉丝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最近媒体报道非常多,国外很多同行也特别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iPad商标纠纷是一个具体案件,但很多法律问题在立法当中值得思考,包括唯冠的赔偿问题,包括注册和不注册使用的关系,包括到底什么是商标,到底什么是商标侵权,到底什么是商标权,这些基本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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