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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亡索赔悲情胜诉

    时间:2020-10-10 07:55: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亡求证

    2015年7月的一天,珠海某石油公司副经理汪一洋因公外出。傍晚时分,当汪一洋行至海鲜酒楼附近时,被一伙歹徒拦住,让他交出身上钱财。性格刚烈的汪一洋在搏斗中,被歹徒用匕首数次刺中要害,倒在血泊之中……

    五年前,汪一洋所在的北方某石油化工总公司(下称总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工作业绩突出的汪一洋派往广州、珠海组建分公司。由于汪一洋善经营、懂管理,很快该公司就在几十家分公司中脱颖而出,成为效益最佳的分公司。作为主管经营的副经理,汪一洋多次受到总公司的表扬。想不到,年轻有为的企业高管竟惨死在歹徒罪恶的刀下。

    妻子张华华是大连某医院的护士,丈夫的死令她悲痛不已。2015年7月22日,张华华与总公司一位负责人前往珠海料理丈夫的丧事。路上,她悲伤地向同行的那位负责人哭诉道:“我丈夫不能死得这么不明不白啊!”那位负责人说:“如果汪一洋不是因公死亡,公司还派我来为他治丧吗?”

    这句话多少给了处于丧夫之痛中的张华华一些安慰。丧事处理完毕后,那位负责人又对张华华说:“我和汪一洋是多年的朋友,你以后有什么事,尽管来找我。”

    然而,张华华始料未及的是,公司并没有将汪一洋的死定为“公亡”,这令她很不满。她想,丈夫为了公司的发展跑到那么远的地方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因公外出办事遇害却得不到公正的评价,这不是死得不明不白吗?

    为了给丈夫的死讨个说法,张华华找到曾在她面前许诺的那位负责人强忍着悲痛说:“我丈夫是外出提贷款遇害的,是不是应该定为‘公亡’?”那位负责人却出乎意料地回答说:“我只负责处理丧事,其他的事一概不管!”张华华懵了,前后不到一个月,此人的态度判若两人。

    第二天,张华华径直来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办公室。总经理听张华华说明来意后说:“汪一洋被害的原因没弄清前,是不能把他定为‘公亡’的。”张华华明显感到公司领导是在借口推诿,很是愤慨,她极力克制地申辩道:“珠海公司的员工已经证明汪一洋那天是因公外出办事,警方通过详细调查也证明他是遭抢劫而被害的,难道这些不能证明我丈夫是因公死亡吗?”

    总经理有些不悦地说:“没有公安局的盖章证明,我们怎么能随便认定呢?”张华华憋闷多时的委屈随着两行眼泪倾泻而出:“总经理,您为什么不派人去调查一下呢?难道要我这个死者家属亲自去调查吗?我上有卧病在床的公婆,下有正在念书的儿子,汪一洋的‘公亡’一天没有认定,我一天都不能心安,你们领导可要为我做主啊!”最后,公司领导答应派人前往珠海做详细调查,给张华华一个明确的答复。

    经过种种努力,当地警方对汪一洋的死亡作了“确系因遭抢劫而被杀害”的权威性认定。2015年12月6日,张华华拿着警方的证明材料找到公司领导,公司经集体研究后,终于将汪一洋的死定性为“公亡”。

    艰难索赔

    心力交瘁的张华华在办理丈夫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又遇到了麻烦。

    汪一洋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效益好,曾在一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从2014年10月4日起,公司为每位员工投入保险基金5万元,为期一年,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和利息5000元一同退还投保人;投保期间,如有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理赔保险金25万元。汪一洋遇害不久,张华华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在调查情况属实后,很快就把25万元理赔金如数划到了被害人分公司的账上。

    这本是汪一洋的性命钱,分公司应无条件把钱转交给张华华。然而,分公司却接到总公司的授意,将这笔钱全部扣下来充了公。当时,张华华并不了解理赔金迟迟没有给她的情况,只是偶尔在同事面前提及此事,知情的同事对她说:“有人说你家老汪买的保险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属挪用公款行为,因此理赔金不能给个人。”为了弄清楚情况,2016年春节后,张华华来到总公司询问丈夫的人身伤害理赔金一事,谁知公司领导竟不耐烦地说:“你刚刚领了抚恤金,怎么还来要保险金?”

    张华华一听,忍不住流下了泪水。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张华华先是心平气和地和公司领导说理,然而没用,继而她又找有关部门出面协调,仍没有结果。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张华华为了给丈夫讨个公道,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

    为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张华华买来法律书籍,常常学习到深夜,人也消瘦了一圈。经过一个多月的刻苦钻研,她记下了三大本相关法律条文。与此同时,她频频往返于市内的各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得到了律师们的热心帮助,从而更加坚定了她要将公司告上法庭的信心。

    悲情胜诉

    2016年1月初,张华华在人民法院递交了向某石油分公司追索保险理赔金的诉状,并在当地聘请了律师。

    收到法院的传票,该公司领导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找到张华华说:“你不要把事情闹到法庭上好不好?”张华华理直气壮地说:“可以,但必须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公司负责人却讨价还价:“这样好不好,我们给你一部分理赔金。”张华华一听,心好像被锥子扎了般疼痛,她斩针截铁地说:“25万元理赔金我必须全部拿到,买保险的定金和利息是公司的,我一分都不要!”

    随后,张华华风尘仆仆地赶到珠海,向某律师事务所素未謀面的周律师了解案子的进展情况。周律师见张华华满脸憔悴,便安慰她说:“张女士,你放心,这官司我有打赢的信心,你应该也有这个信心。”张华华欣慰地点点头。

    张华华一直没有放弃为这场官司继续寻找法律依据。当她得知总公司将以“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而擅自挪用公款购买保险”为由准备在法庭上应对时,她清楚地记起丈夫曾告诉过她,当初购买保险是公司的集体行为,决非他的个人行为。

    于是,她立即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周律师。热情且富有正义感的周律师立即前往保险公司,查阅到了汪一洋的保险单,其名称栏写的是汪一洋所在的珠海分公司,并在被保险人名单中加盖了该单位公章。由此可见,此次投保是法人(企业)行为,保险单具有法律效力,为这场官司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张华华在查阅《劳动法》时发现其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作为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是其应尽的义务。”她立刻把这些相关的条款电传给了周律师。

    一个星期后,张华华又打电话给周律师说:“我看到国家颁发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单位的投保义务,并不能作为单位索取理赔金的理由。”周律师在电话中真诚地说:“没想到你对法律知识这么了解,一定没少用功!”

    2016年11月25日,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退回原告保险赔偿金25万元及银行利息;二、被告珠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赔偿原告为催要该款的旅差、住宿费共计6011元。

    当张华华激动地拿着判决书,认为这场马拉松式的扯皮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时,却没想到总公司跟她较上了劲,败诉的总公司在法院宣判后迟迟不给张华华返还保险理赔金。原本柔弱的张华华经过这场官司后,变得坚强而理性起来。2017年2月,张华华毅然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月22日,总公司才如数将理赔金退交给张华华,法律终于为屈死街头的汪一洋,也为满含悲愤的张华华讨回了尊严和公道。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依法维权的结果虽然是张华华胜利了,但遇见这样的事情我们依然心寒——法律的胜利永远代替不了道德的审判。但愿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但愿我们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良知教育不要落在法制建设之后。(作者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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