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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的历史沿革及未来展望

    时间:2020-10-10 07:57: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对外贸易摩擦起着“润滑剂”的作用。江苏省作为外贸大省,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有独到的经验。江苏调解中心作为贸促会的直属单位,近年来通过加强内控和拓展调解思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对商事调解的发展有专业的心得。

    关键词 商事调解 品牌建设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作者简介:沈博,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涉诉资产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87-02

    一、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的历史沿革

    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江苏调解中心)成立于1992年,当时的名称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暨南京调解中心”,第一秘书处设在江苏省贸促会,第二秘书处设在南京贸促会。2001年经中国贸促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调解中心更名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调解中心。主要工作包括:

    1.举办专题讲座的形式。2001年至今,在南京和江苏省所有的地级市以及一些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县级市,先后举办了近40场非讼争议解决机制的培训讲座,宣传面几乎遍及了全省大部分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

    2.结合法律咨询的形式。随着贸促会在国内外影响力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面临商事纠纷的之际倾向于寻求贸促会的帮助。对于前来咨询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无论他们在合同中已经选择了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我们都会首先推荐调解处理。其首要目的就是把调解处理纠纷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3.机构建设江苏调解中心依托贸促会法律部出认证点的网络,先后在镇江、常熟、苏州、无锡、南通、扬州、淮安、泰州设立调解中心办事处,并设立专人负责调解事务。

    4.对内对外交流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江苏调解中心广泛与中外法律机构展开合作和交流。近年来,先后八次组织省内法律界专业人士赴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进行交流,与国外的仲裁、调解中心和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探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同时,我们也接待了来自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巴西等境外法律机构人员的来访,并邀请了国外法律专家来江苏进行有关反倾销知识、涉外商事风险防范等业务的讲座,受到了省内外法律机构和企业的高度评价。此外,我们还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和商帐追收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二、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的现状

    江苏调解中心是江苏省贸促会设立的专门的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属民间非营利性机构,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的帮助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领域争议。在业务上通过各种方法力图解决各方的争议。

    (一)利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在实际调解操作上做到专业性、灵活性的并用

    于2012年总会新颁布的《调解规则》既注重吸收国际上同行的先进做法,又考虑了中国调解形势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达到一定的理论水准,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保证调解程序高效、快捷地进行,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调解中心(ADR)作为商事调解的核心机构,本身是一个“舶来品”,指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方法/办法,其本身涵义是可以代替诉讼(或仲裁)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律、经济、包括文化等方面全面理解调解工作的本质,而其中专业性的应用,特别是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和应用程度直接影响到我们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江苏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力求在专业性上做到精益求精。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工作人员的配备,从对外向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宣传到提高内部人员的专业素质等等一系列事项都在“专业性”上下功夫。调解中心从各个方面着力培养干部队伍的全局意识、专业意识,近年以来,通过举办执行力培训、商务礼仪培训、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从思想源头上打造专业性的工作团队。

    在工作方式上,更是严格按照专业性的案件流程控制制度,在案件的咨询、立案、调解,以及信息反馈、客户追踪等每个环节都严格分工到人。比照相关优秀律师事务所建立案件讨论机制,又灵活地根据调解中心的实际工作情况建立相关工作交流制度,利用定期在部门内部开展相关业务的讨论交流,一方面对经手案件的发展就各人的分工进行交流、讨论,另一方面根据前一时期工作的开展进行总结,分析利弊得失,为下一阶段工作的进行铺垫。部门把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形成制度,但是在时间和频度上不做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避免将之流于形式,在实际效果上力争做到:交流问题、交流方法、解决问题、改进方法。

    (二)利用贸促会广阔的各项资源推广调解事业,树立调解中心品牌,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贸促会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品牌效应,它拥有三大品牌和三大资源。调解中心工作的开展是依靠贸促会的各项资源来实现的。调解中心所依托的外联、人才、渠道等资源是开展工作的关键。而作为调解中心队伍中的一员,如何将各项资源合理利用、最大化应用、可持续利用是我们工作的灵魂。

    在近期工作中,我们重点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把和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横向联系向纵深推进。调解中心在领导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走出去的措施,带着调研的问题重点走访了贸促会新注册会员企业30余家,在了解和把握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急需的服务的同时,向其介绍和宣传包括调解在内的贸促会法律服务平台,力争做到解决企业的一些困难,了解企业的一些需要,分析一些重要的数据,把握今后工作的思路。

    调解中心作为贸促会的直属单位,在利用贸促会资源和品牌的同时也积极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我们一方面不断扩大自身在社会和业界的影响力,积极参加江苏省“六五”普法优秀普法办公室的评比,充分展示自身形象,并赢得了光荣称号,并积极和省级机关法宣办合作,筹划了下一个五年的对外普法宣传。另一方面,也是我们近期工作的重心:根据总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下的一个子课题,由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负责完成。这项工作是对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实现法院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有效衔接的一种积极探索和尝试,也是调解中心开展“走出去”,宣传自身品牌的良好机会。

    三、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的展望

    (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练好“内功”,找准调解中心工作的方向

    江苏调解中心作为贸促会的直属事业单位,在自身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本着专业型、实用型、复合型并举的基本思路进行人才选拔和培养,形成了一个能经受复杂、专业工作考验的工作团队。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二)从选拔、更新调解员,充实专业型顾问入手,以人为本,根本上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调解中心的工作是围绕案件的调解展开的,而作为案件中需要具备专业性、中立性的调解员,他自身的综合素质甚至个人魅力都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让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在思想上对调解员产生了信任,调解的工作才能顺利展开。由于商事调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调解员也不是专职的,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调解中心和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高级技术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采取适当的公关方式,从电话联系到上门求教,把更多的专业人士纳入到顾问的人才库中,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以聘为调解员,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

    (三)利用贸促会的框架资源,完善各级调解中心网络,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入手,建立畅通的调解通道

    商事调解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要起着“润滑剂”和“灭火剂”的作用。它的地位不能是其他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附庸,而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而调解的成功,一方面取决于调解技术的运用和调解时间的恰到好处,这主要依赖于调解员的综合素质;而另一方面,合理和充分利用贸促会(商会)的品牌资源和网络优势,这是我们作为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要重点研究的。

    1.在横向上,合理利用贸促会本身所拥有的资源,和其他部门保持畅通的交流、资源共享的通道,用商会的各项资源给调解工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交流方式,为调解各方的当事人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综合各方要求,为彻底解决纠纷打好基础。

    2.在纵向上,一方面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商事调解的最新动向,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指导和建议;另一方面,利用各个支会的网络资源。在实际调解中,当事人往往首先要求商会发挥渠道优势,通过调解各方的所属商会先进行沟通,把产生的争议进行明示。当事人对商会在商界的影响力是有着很强的信心的,也期望在商会的协调下尽可能解决争议,为以后商务活动留下更宽的平台。在这个关键点上,就需要我们充分站在企业的角度去思考和采取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于无形。

    (四)根据案件的不同情況,灵活采取各种方式解决争议,做到调解与仲裁等方式有机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也是我们的一个传统做法,她体现着两个机构和两种程序的结合,通过二者的结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这种做法的依据是CIETAC之仲裁规则(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45条:“第四十五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为配合此条款的实施,我们特制定了一个特殊的仲裁条款,可供参考:“为体现本和解协议的严肃性,双方同意将本《调解书》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XX进行仲裁。双方共同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的XXX为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请求仲裁庭按照适当快捷的方式进行仲裁,并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实际调解中,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权利方往往对义务方能否自动履行心存顾虑,而且由于《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如一方不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还需再采用诉讼或仲裁法律救济手段向对方行使诉权,无形中增加了解决争议的成本。关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内容,是一个创举,她为将调解程序嫁接到仲裁程序中创造了条件,使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了依据。这为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各自优势,妥善解决各种争议,开辟了更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尹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齐树洁,李叶丹.商事调解的域外发展及其借鉴意义.2011.

    [3]黄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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