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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而不同与共和国政治进步

    时间:2021-01-25 08:01: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和而不同为中国古已有之的政治智慧,这种智慧对当代中国的政治进步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而不同实际上就是多元一体,包容差异。共和国就是这种政治智慧的当代体现,是当代中国政治进步的集中体现。和而不同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它是当代中国政治进步的文化前提,是法治的、民主的共和国的文化灵魂。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中,中国的政治文化价值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结合,必将使中国政治变革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和而不同;共和国;政治进步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6-0010-06

    和而不同是中华文明的杰作,是中国政治智慧的结晶。在《国语·郑语》中,史伯曾指出:“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谓的“和而不同”首先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和谐、和合)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从这些方面看,“和”与“不同”是相互联系的,只强调“不同”或“异”,实质上这是一种部落主义的态度。部落主义画地为牢,易于导致国家解体。它的极端形式就是“拒绝承认他人是个与自己一样,拥有同样权利的完整的人。这些态度利用‘差异’作为不能容忍、仇恨和灭绝其他人群的借口。许多人还使用‘差异’作为暴力政治斗争的借口,他们没有认识到,防御外人的栅栏也可能把自己变成囚徒”。反之,如果只强调“和”而否定“不同”,也就意味着运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待差异和个性,对待持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团体,或者演变成一种“掩饰的民族中心主义”或极权专断。

    将“和”与“不同(差异)”对立起来的态度,在人类历史上都导致了社会与国家、个人与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事实上,人类发展的历史从来都是在多元的相互矛盾与共存中走过来的,人类社会中很多国家本身就是多元因素的组合。早在几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表达了类似于孔子的和而不同的思想:“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当今,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不同国家大量地为不同文化、不同民族和价值群体所充斥时,多元一体,差中求和更构成当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新趋向。“和”与“不同”不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伴而生的关系。“和”是“不同”的“和”,“不同”是“和”中的“不同”,也就是只有在与“不同”的共存中方有“不同”。

    以“和而不同”观点认识和组织一个国家的政治构成当代不少国家变革的新取向。不过,西方国家是从自由与多元政治的角度认识共和的,无论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异中求和”,还是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抑或是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协商民主”模式,都试图以西方的多元一体纠正着西方自由主义中存在的普遍主义的一元文化倾向,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在中国,“和而不同”的政治智慧曾作为阶级调和论而遭到批判,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它在当代共和国的政治建设中焕发了生机,成为了共和国政治进步的文化灵魂。可以说,“共和”就是“和而不同”,共和国的进步只有在“和而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才找到它的文化资本。

    一、和而不同的承认:共和国政治进步的文化前提

    “和”与“不同”也即“和”与“异”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也就是“和”中包容了“异”,“异”不能离开“和”,“和”与“异”的结合构成了和谐与宽容,也构成了社会以及国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从理想意义上看,“和”与“异”应该结合在一起,才会有政治文明与进步。当着两者分离时,或是“同而不和”,结果是“同则不继”,如《周易》云:“物不可以苟合而已”,强调多元的世界千篇一律,只能导致社会的停滞。世间之事如此,政治文明亦如此。或是以“不同”去“和”,导致的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国家是一个多元利益的联合体,不同利益团体的存在对社会与国家有利亦有弊。不可否认,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会产生矛盾,甚至这种矛盾可能导致冲突。但一定的矛盾冲突恰恰是对原有的一些规则的突破,是对原有秩序的挑战。在这种挑战中,潜藏于原有秩序背后的深层问题得到暴露和爆发,促进了人们去思考更好的解决方案,从而解决矛盾,使对立的各方重新生活在一起。此外,多元利益的存在导致了一种相互依赖秩序的产生,从而使社会形成了一个自我制衡的体系,在这种自发的秩序中,人们进行着各种创造,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的进步来源于对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反思,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新中国建立无疑是共和国的良好开端,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与革命时代的思维和组织方式结合,“和”与“异”出现了严重的分裂,“一”与“多”发生了严重的分离。在这种分离中,与“一”矛盾的“异”成为了斗争对象。由此导致了共和国内部“斗争”取代了“妥协”,一元排斥了多元,同质放逐了异质,共和国失去了“共和”。

    共和国,原意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是由多种利益团体组成的,因而共和国本身就是多元的体现。这些不同的群体依靠的是“共和”而成为了“国”,凭借着“不同”促进了政治进步。由于共和国有这种精神在其中,它构成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源泉,因此当今世界上的不少国家都冠之以“共和国”。且不说这里有真有假,但共和国比起其他政治形式来,它承认了多元,讲求“以和为贵”。然而,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革命是它的思维方式,革命化、军事化铸就了中国只能采取一元化之道,奉“斗争”为最高原则,这种本质上的“同而不和”导致了共和国政治上止步不前,更严重的是,它带来了政治上的倒退:宪法成为论证个人崇拜的工具,公民权利被当成“资产阶级法权”而遭受批判,成为了“继续革命”的对象,共和国之“共和”变得有名无实。

    共和国的劫难促使人们进行反思,邓小平等一批中国共产党人力挽狂澜,重新将中国政治回归到了共和国灵魂——“共和”上,“和而不同”这一中华政治智慧重新焕发出了生机。

    首先,中国结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状态,而进入到了人们和睦相处的时代。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从上世纪50年代末以来把阶级斗争作为一种哲学,有所谓“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之说,实际上它导致了中国国内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梁漱溟先生指出:“建国以来,一些重大的政治失误,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的发生,原因自然很多,而且十分复杂,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沿用了以武力夺取政权斗争那种非常时期的观念和方法,来处理取得政权后的政治上的问题,而未能进行必要的变革。”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果断地停止

    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当代中国政治进步上有着重要意义,它实现了新中国建国以后的政治转型,主要表现为,在政治理念上,由注重“一分为二”的矛盾对立理念转向到了以“合二为一”的矛盾同一理念;由“破字当头”的政治原则转向到了“立字当头”的政治原则;由极端式的“矫枉过正”转向为“无过无不及”的政治行为模式;等等。这些方面的转变本质上就是:团结为大,“以和为贵”。以“和”字为核心的共和国精神重新确立起来,中国政治迈出了一大步。

    其次,承认差异,包容差异。政治进步离不开开放,离不开解放思想和勇于实践,离不开对人的欲望、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差异上的承认。然而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皆在政治的控制之下,一切都是统一化的。“文革”十年,一方面社会一片混乱,另一方面社会又以个人崇拜为核心,在斗争哲学影响下高度千篇一律。个人的自由受到极大的挤压,一切变革的空间受到了严密的控制,中国人生活在政治高压之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人们的利益要求得到了承认,人们的改革与创新实践得到了鼓励,人们的个性得到了尊重,不同的价值观的碰撞得到认可,“异者”不再是洪水猛兽,在人们求“异”中,共和国有了生机,共和国成为了改革创新,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进步的政治保障。

    二、和而不同与法治的共和国

    “和而不同”可以是一种道德的“和而不同”和规范的“和而不同”。前者讲求的是道德上的开放胸怀与包容精神,后者侧重于通过一定的权威性规范将“不同”结合起来,各有界限,各得其所。在政治社会中,道德的“和而不同”侧重于软法层面上,也就是它建立在舆论、文化与人们的认同等方面,而作为硬法的宪法和法律则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现和保障着“和而不同”。

    然而“和”与“不同”本身就存在着张力,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着相反的运动。“和”本来是多元之“和”,异中求“和”。然而“和”也可能异化而走向与“不同”的分离。霍布斯的利维坦方式代表着一种专制化的倾向,统治者当着把人们交出的“权利”都集中到手时,他就脱离了人民而成为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专制统治者。而卢梭代表着另一种方式,他所创立的“公意”学说同样也走向了“集体的专制”方面。在这里,个人将自己所有的权利交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公意”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同质性取代了异质性,一切“众意”、“群意”和“私意”皆处在边缘地位上。然而,当抽象的“公意”寄托于一定的权威时,集权的统治者也就成为“异者”的君主。社会契约中的“和而不同”在卢梭那里通过民主的形式变成了“同而不和”。于是在人类历史上也就出现了这样的一幕,一面是人民主权原则写人宪法,另一面却是王冠在顶,产生了皇帝拿破仑和各种打着民主招牌的独裁者。如在印度尼西亚,宪法上规定了“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另一方面,苏哈托又以不信仰“神道”为由而对共产党采取了严厉的清洗政策。

    历史告诉人们,“和”与“不同”并非天然的和谐,“和”可能被抽象为绝对的个人权威与绝对的“同一”。从而排斥了“不同”或差异;“差异”也可能走向排斥“和”而自立门户,如昔日的南斯拉夫与苏联解体以及非洲、中东等国家的一个又一个种族仇杀。

    “和”与“不同”的对立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普天之下莫非国有、社有、群有,因而授予了大大小小的党政首脑以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宪法上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在一个又一个单位或集体的约束中被无情地压缩和抽空。计划经济加革命专政,共和国应有的“共和”精神失落,人治发展到了高峰。进入到十年“文革”时期的中国,更是“破”字当头,它在演出造反派一个又一个“夺权”闹剧之时,宪法和法律更成为一纸空文,共和国没有了法治权威,共和国中的多元“和”到一起只能依靠“专政”。

    法治是“和而不同”的体现,是共和国的纽带。法治之所以能够承担起这一重任,在于它在“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适当范围同政府为更大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的适当范围之间”确立一个“分界线”,通过法律既可在保证“不同”(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或群体的自由与权利)的权利的同时,防止相互侵犯,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威限定与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既可以保障人们“共和”在一起,又保证“差异”存在的空间。因此,法治是共和国的纽带,宪法和法律应该在共和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西方学者对法制的这一认识主要建立在国家和个人两分的自由主义基础上的,中国的法制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它更多地从马克思与列宁把国家视为一种“机器”的观点,实际上更多地是从国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系上认识的。从而作为一种理论与中国的“和合”精神结合起来。不过在现代化的影响下,中国的法治理念在这种有机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吸收了西方法治精神的一些有价值的思想,铸造了中国独有的法治理念。

    当代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这一共和国的政治进步首先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自身的文明状况直接决定人民这个联合体以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文明建设的性质和状况。”经过“文革”后,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由此带来了共和国法治上的进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这一序幕。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把全党的工作中心转向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他主张,“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后,邓小平在多种场合提到了法制问题,从而为共和国的政治进步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社会,宪法和法律地位日益获得提升。这里有两个重要的方面:

    一是,任何政党和领导人都要在法律中行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标志着共和国政治的进步。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些认识都表明中国越来越注重将法治置于权威的地位之上,共和国有了法治上的保障。

    二是,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权的保护原则。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及其保护措施。其中,首先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人权的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的保护。其特点是:“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二十多年来,由于中国坚持了这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不仅使全国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风貌大为改观,而且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从而使人权建设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依法治权、依法治民促进共和国的“共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共和国的政治进步。

    三、和而不同与民主的共和国

    和而不同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不同”,它是“和”的基础,失去了“不同”也就失去了“和”;另一方面是“和”,这种“和”既含有“和谐”之意,也兼有“合作”之意。在传统政治思想中,人们较多强调的是统治者有博大胸怀、包容差异的精神。在这种精神下,统治者与民众之间,不同身份的人群之间要行事中庸,“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而这种“和而不同”在政治上主要是实行“仁政”,在现代国家中,主要体现为“好政府主义”。在这里。“和而不同”主要发生在行政权力,甚至是君主统治的国家,因而这种“和而不同”又是建立在君主或统治者个人胸怀与意志意义上的国家。

    现代国家政治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民主政治的确立,可以说,当今不少国家为民主共和国,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多元一体的宽和精神,而民主政治是“和而不同”的政治体现。

    新中国的建立是近代以来的共和国发展的里程碑。在此之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曾经推翻了满清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不过这种国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由于封建势力、帝国主义势力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的存在,决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并不能真正做到“民主的共和”,而只能是少数人的,甚至是以蒋介石独裁统治为核心的共和国,这种共和国不过空有其名。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起来的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了政治保障。这其中经历了反右和阶级斗争时代,经历了“文革”十年,但民主共和国的根本未变。但不能不看到,由于从上世纪50年代末以来,中国主要强调的是统一化或一元化,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几乎断送了共和国的“民主”性。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共和国重新在“民主”这一基础上获得了新的生机。

    首先,中国恢复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是我们党创立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然而从50年代后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制度受到严重的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重新恢复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我们党灵活地运用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一方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承认了中国八个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全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崇高理想,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并在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所以我们能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

    在恢复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过程中,政治协商与统一战线的各项工作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中国是一个超规模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地区和人口差异巨大的社会中,中国共产党要保持其在整个国家的领导核心地位,就必须把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的力量团结在自己周围。这种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而且有利于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展开。因为,团结的民众、稳定的社会、协调的利益是一个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基于此,统一战线以及作为其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在新时期具有了重要地位。它通过团结和民主的原则,将各个不同团体的人们联合起来,不仅构成了人民民主共和国实现政治整合的基础,而且也是当代中国公民实现有序民主的体现。

    其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参与的民主形式。进入近代以来,中国虽然受到了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但影响范围和深度都非常有限。连年战火更没有时间进行现代国家方面的制度建设。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大陆实现了统一,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为共和国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依然采取的是革命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参与政治的方式主要是动员式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发展到“文革”时期,形成了所谓的“大民主”的形式。其实,“大民主”本质上是大混乱。它在群众斗群众中,一方面“和”变成了“斗”,而“斗”又是在对领袖的愚忠中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踢开党委闹革命”,“不同”导致了无政府。而共和国本来就非常幼嫩的一些民主形式受到了极大破坏:政协形同虚设,人大更难以行使共和国赋予的立法与监督政府的权威。

    共和国是多元一体的体现,在共和国中,不同公民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些不同的主体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当然是必要的。但一个国家不能仅仅凭借强制性权威进行管理,还必须靠制度特别是民主制度进行管理。因此,“和”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的“和”,而是在一定的秩序和民主协商中的“和”。而这种“秩序”在中国就是民主集中制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真正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髓。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延续了战争年代的群众运动方式,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结果导致了共和国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风波中摇摆前进,甚至发展到“文革”时,更使共和国内部关系紧张,而这不应是共和国所需要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

    结束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运用民主的、制度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改革开放以后共和国的一个重大进步。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选举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村民委员会等制度,组织人民的有序民主有效地实现了多元一体,和而不同。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从而形成了“和”的局面;另一方面,在这种宽松有序的环境中,又调动了人们的创造精神,“不同”的精神得到了保护。

    和而不同的精神体现在共和国的制度建设上。国家作为一种主权组织,其主权往往通过一定的职能性权力体现出来。不同职能权力之间,其中特别是立法与行政组织,以及行政组织内部的各个职能权力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组合关系。在共和国中,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既具有各自的权限,又彼此配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里,中国已经注重了政府部门和人大部门、党的部门和政府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与联结。改革30年,中国在这些方面已经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从而使中国的政治体制有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政府制度形式既不是美国式的以分权制衡为特点的权力体系,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国家体系,而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权体系。在这种体系中,政府不同部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分工合作而形成的人民民主政权体系,构成了共和国的核心,同时,通过民主集中制而形成的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真正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和而不同”精神。

    责任编辑:翟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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