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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时间:2021-03-18 08:12: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强调着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从而证明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以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的研究为基础,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国有资产初次分配偏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留置利润过多以及国有企业薪资制度的不合理。分析问题的存在原因,提出关于以市场资源配置效用促进初次分配公平、减少国有企业留置利润以及促进国有企业薪资制度合理化的解决对策,以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关键词:收入分配公平;国有资产管理;资源配置

    一、引言

    虽然在市场化经济的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垄断、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以及收入分配不均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国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国有资产管理,通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发挥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用,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而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实现共同富裕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国有经济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国有企业建立、运营和管理会成为经济体制中其他企业的示范和标准。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一个公平的收入分配环境能调动了广大群众劳动和创业的积极性,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收入分配公平并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在我国,为了达到收入分配公平,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即我们强调“要素贡献”与“收入分配所得”的相匹配。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初次分配时,还需要借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用,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繁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防止因“市场失灵”带来的贫富差距过大,再分配环节强调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政府需要合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并减少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达到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日益凸显,改革之路势在必行。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全社会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它的目标与收入分配公平相契合。因此,本文将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二、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存在形式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随着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另外,还有代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决策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家进行授权,代替国家履行出资者的权利,负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同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还需授权合适的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而经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的企业,则成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对国有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市场内的行业前景,成立相应的生产经营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制定合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完成对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任务。

    (二)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情况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生产、对资源的配置以及产品的流通等方面基本都是按照国家事先制定的计划进行的,因此国有企业的利润需要全部上交给国家,再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分配。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到来,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额度开始减少,并以税收的形式参与政府分配。2000年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国企红利上缴”这一话题再次被人们提起。在2010 年 1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央企业国有的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再次经历改变。会议中指出,将资源类企业和一般竞争企业分别提升至 15% 和10% ,而维持军工和科研企业5%的比例,同时将5 个中央部门(单位)和 2 个企业集团所属共 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2年的中央决算报告中指出,2011年国企的利润收入有2.1万亿元,其中被国家集中收缴并归入财政收入的只有900亿元左右,比例不到国企利润收入的5%,而收缴来的利润中的90%也会返回到国有企业中去使用。

    (三)国有企业现有薪资制度

    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是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并且允许国有企业在一定的范内进行自主调整工资总额。因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均由国家直接任命,而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上的运行规则也并不与市场中的相一致。传统的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是一种“低工资、多福利”的工资制度,即工资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而各种补贴和实物补助等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另外,员工的福利多由工龄决定,工龄越高,工资越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员工薪资制度仍采取传统的分配模式,在新的体制下难以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国有资产初次分配偏向国有企业

    在对国有资产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通常作为经济政策的决策者,而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代理人,因为“理性经济人”理论的存在,所以政府在执行资源配置这一职能时,潜意识会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进而偏向于与自己联系更为紧密的国有企业。这种“偏向”会让本就拥有强势的企业制度和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例如,因为国有企业相较于民营企业能更为及时地获得国家或地方针对某一行业制定的优惠政策,也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占据这一行业“制高点”。另外,由于政府行政手段干预,而形成的行业准入原则,会进一步促使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打击其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长期占据着社会资源,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再加上国有企业内部体制的不完善,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这种结构方面的分配不公平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一大阻碍。

    (二)国有企业留置利润过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起步时,因为国企需要资本积累进行再生产的需要,大部分利润留给国企自身进行支配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也在不断壮大,甚至成为垄断型企业。占据着多数资源的国有企业,继续着小比例的红利上缴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从整个社会角度上看,国企红利上缴额度影响着全社会民众的社会福利,国企上缴额度小,政府的财政收入少,从而对公共产品的支出受限,收益没有实现全民共享,是对全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从行业角度上看看,国企留有的利润除了满足企业自身运营所需之外,剩余的多以企业福利的方式发给企业员工,这会导致同行业中国企和私企的职工收入产生差距。从国企个体角度上看,国企高管掌握着国企的经营管理权,对企业的留有利润会有较大的支配权,本着“经济人”的原理,管理人员会在合理范围内尽量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导致国企高管与基层职工之间收入的不平等,甚至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

    (三)国有企业薪资制度不合理

    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总与企业效益相挂钩,对于一些没落行业或内部制度僵化的国有企业来说,经济效益低下导致其工资总额不高,不能满足员工对于薪资水平的要求,难以吸引人才。其次,高层由国家直接任命,在遇到一些经营决策或企业制度改革时,难免受国家政策的限制,难以突破。再者,国有企业员工的薪资与工龄相挂钩,这种工资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得员工的付出与所得不相配比。虽然一些员工有提升多方面工作能力的意愿,但是他们所得的工资并不能区别出多方面工作能力与单一工作能力之间的差别,从而打消了他们的积极性。

    四、解决对策

    (一)以市场资源配置效用促进初次分配公平

    初次分配的“公平”是在尊重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上体现出来的。所以,从宏观角度上看,在进行国有资产初分配时,政府应该将具有不同性质的区别开来,根据它们所具有的“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程度不同,引导它们进行不同程度的市场化。例如,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在进行资源配置时不能有所倾向;对于供水供电等可采取PPP模式的节能型项目,政府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企业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等优惠条件,企业内部则完善管理机制,打破原有的官僚主义,积极推进其参与市场化竞争;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则可以弱化其市场盈利性,强化其社会公益性。区分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用,促进了初次分配公平,保证了国有经济的持续有效发展。

    (二)减少国有企业留置利润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富裕,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还强调防止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和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例。所以,为了分配公平,首先我们要弱化某些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对于可以对市场开放的行业,借助市场的价格竞争机制,削减垄断性国企的营业收入;对于不可以对市场开放的行业,则加强对国企相关产品价格制定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在垄断条件下获取过高利润。另外,提高企业红利的上缴比例,除留有能使国企正常运营的红利额度,其余上缴给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为全社会分配红利。最后,还要加强国企内部的监督管理,防范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高额收入。

    (三)促进国有企业薪资制度合理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生产要素的投入和收入分配所得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完善的,所以国企薪资制度应注意“要素贡献”与“薪资额度”的对等。首先,明确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政府应放开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减少对国有企业高管的直接任命,采取竞争上岗的模式,有能力则居高位。其次,在高能力的国企高管充分掌握经营自主权后,可以根据现有的市场经济趋势,制定完善地现代化的企业内部机制,依照企业自身状况改革工资薪资制度。大胆突破原有的与工龄相挂钩的企业薪资制度,制定激励性的工资,让国企员工的工资与业绩相挂钩,多劳多得,能者多得,激发国企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进而激发企业的生存活力。同时,注重对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高素质人才能为企业带来新的生机,所以国企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制定特殊的薪资或福利优待,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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