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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失效

    时间:2021-03-21 07:51: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贫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对于财富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提出了巨大的要求,本文拟从讨论个人所得税当前为何调节失效的基础上,分析其原因,以进一步提出修正意见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调节 失效 完善

    在我国调整收入分配主要依靠两种调节:1.市场调节。这是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由于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所体现的“亲资本性”,因此按照各种资源禀赋进行初次分配会形成不公的局面,市场在总体上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收入,但同时往往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其结果经常印证了“马太效应”的正确:富者愈富,贫者愈贫。2.政府调节。政府会采用经济、行政等手段来干预收入的分配,而其中的经济手段又多采用税收调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起调节作用的主要有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财产税和消费税。财产税是在经济存量过程中,依据个人资产进行调节,但近几年的房产税改革并没能抑制房价,也没能改变财富集中向富人的趋势,消费税只是对部分商品加征一道税,目的更多是为了限制某些非必需商品的消费,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的重担就落在了个税上。

    个税一般规定有免征额和扣除项目,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能一定程度上实现纳税人负担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从而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而现实是,在我国的个税收入中,大部分都由工薪阶层缴纳,而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调控,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普遍存在,这是导致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化扩大的主要部分。

    除此以外,经济秩序的混乱和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得个税在我国的征收捉襟见肘,各种资源的收入不能如实反映到个人的真实收入中,因此大环境的不足让较好的制度形同虚设。我国工资薪金占GDP的比重全世界最低,不仅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55%左右,更低于非洲的许多国家,以8%垫底全世界。这至少透露出两个问题:1.工资收入低2.中国人很多的收入不在于工资。所以个税集中于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必然是税基窄税收少,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不在于工资,那么调节收入的作用几乎等于无。

    在我国虽然名义上实行双主体税制,但由于商品税和所得税的比重差异较大,实际上是一种“跛足”的税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最多时也不超过7%,其总量的有限性限制了其调节作用。这里就有必要对个税的调节作用大为钳制的原因作出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1)不合理收入削弱了个税调节的力度。非法及不道德的商业收入和企业与政府的灰色收入,就是数量庞大的。数据统计,城镇居民灰色收入在05年时为4.8万亿,在11年时为6.2万亿,其中非法外流的资金还没有被统计在内,此外,黑社会及色情业所产生的地下经济占GDP的比重因为无法测量难以给出具体的数据,但根据美国占比10%以及日本占比5%左右的数据估算,在我国也不可小觑。

    (2)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发展取决于生产力,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一夜间崛起,因此处于上升期的中国面临着要保证经济增长的问题,注重效率忽视公平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只有发展获得了收入才能再提出合理分配收入的命题,否则无异于天方夜谭。但中国现在贫富分化如此之大,必须更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

    (3)计征模式纳税环境的不足。课征模式的弊端。我国采用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而没能根据纳税人全年所得进行综合征收。个税应税项目有11种之多,这为高收入群体规避税收提供了空间,实际上并没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免征额偏高,税率级距偏多,最高边际税率过大。以工资薪金税为例,七级税率,最高税率为45%。据国家税务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由于免征额的过高,税基变窄,实际纳税人仅有2400万人,也就是相当于100人中只有1.7人缴税,税基缩小很容易让政府忽略个税的作用,如果税基扩大,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就会想尽办法提高居民的有效收入(这是一种良性循环),而现有的税制显然很难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4)多年来对个税的忽视。首先,国家现有的个税征管经验不足,我国长期以间接税为主,对个税的征收长期都是依靠税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其次,个税在税收总额所占的比例低,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中的人力物力安排也不够重视,很多税收部门个税机关的设置也是形象工程。最后,税收征管技术不足。难以对个人的收入进行有效的监控,居民个人经济身份制度没能建立,致使税收征管的成本很高。笔者认为个税本身是一种良税,但是个税调节失效,存在诸多问题也是现实的,两者并不矛盾。在中国新一轮的优化税制结构,减免税收的总方向下,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环境和征管条件,优化个人所得税。依据我国现有情况,综合模式征收不是中国政策的选择,今后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个税的纳税覆盖面要扩大,更加体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是“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适当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个人在经济学的概念经常也是家庭的代表,所以个税的征收应以家庭总收入为依据,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税制改革重点不应再集中于提高免征额,而是要扩大税基(前文已述,扩大税基和提高免征额并不冲突,要把不合理收入纳入税收的针管范围内)。税基的扩大能更好的覆盖更多民众,改变民众认为税基提高便是税收优惠的错误认识,使得个税调节力度更加显著。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群体建立税收档案,确定纳税的经济身份制度,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加大监管力度,还应将纳税人的收入全部货币化,方便计量与征管。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纵观人类发展历史,由直接税到间接税再到直接税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我国应不断改革创新,依法治税,深化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赵婷.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10.

    [2]胡鞍钢.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居民贫富收入差距[J].财政研究,2002.

    [3]张文春.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再分配[J].税务研究,2005.

    [4]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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