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建筑房产 > 正文

    华寨的“自治合约”与“劝和惯习”

    时间:2021-03-21 08:04: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华寨是黔东南锦屏县所辖213个行政村之一。华寨《村民自治合约》以前是纸质文本,2010年6月以后,以石碑形式竖立于华寨村接龙亭,华寨村《舍约》形式新颖,内容涉及到村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较丰富。《舍约》由全村每户签字或按手印认可,其中有一条规定,严禁骂街,严禁夫妻、婆媳邻里漫骂打架,违者由村劝和小组到其家进行劝和,并承担参与劝和人员当餐伙食,“劝和”是华寨化解家庭纠纷的民间制度设计。2008年9月至10月间,笔者带领贵州大学8名硕士研究生就该村典型的《华寨村民自治合约》背景、内容、形式、功能、特征以及民间调解和“劝和惯习”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档案、采访群众和发放调查表的方式了解情况,目的是研究其社会作用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华寨;“自治合约”;劝和;惯习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2-0065-07

    华寨,也叫华寨村、华村,是黔东南锦屏县所辖213个村之一。华寨旧名“扒寨”“耙寨”,因有欠文雅,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锦屏县政府县长李繁昌将其改为“华寨”。华寨村位于锦屏隆里乡西北部,距乡政府驻地1.5公里。全村下辖华寨、地灵、半冲3个自然寨,4个村民小组,现有203户,896人,村委会驻华寨村。华寨村以苗族为主,村民有龙、吴、欧、李、黄、杨、姜、陈、罗、董等10姓,各姓和睦相处,互相联姻。土地总面积978_6公顷,其中田水面积487亩,早地面积103亩,有林地10356亩。村民多利用松材和杂材生产松茯苓和食用菌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有的村民还发展了养殖业,但因为缺少科技人才的支持,所以获得经济效益不是很明显。近些年,由于改革开放以及对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村里的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整个村又多了一条收入途径,而且渐渐的成为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华寨有小学1所,10多年来一直保持无吸毒、无邪教、无不孝之子、无辍学儿童的“四无”状况。村民自治组织有: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劝和小组、村规民约执行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等12个。其中,《村民合约》执行小组成员19名、民间纠纷劝和小组成员45名。2008年9月至10月间,笔者带领贵州大学8名硕士研究生就该村典型的《华寨村民自治合约》(以下简称《合约》)背景、内容和形式以及民间调解和“劝和”惯习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档案、采访群众和发放调查表的方式了解情况,目的是研究其社会作用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华寨村民自治合约》的内容

    (一)华寨的“石牌合约”的作用

    华寨《台约》)2010年6月以前是纸质版本,2010年6月以后,它以石碑形式竖立于华寨村接龙亭,石碑系青石,高2米,宽1.1米,共3块。石碑合约共21款,内容涉及领导班子、“劝和”原则和方法、族长的职责、养老、山林、调解费用、宗教信仰、防火、饮用水、捕鱼、家畜家禽饲养、古物保护、卫生环境、占地、建筑规制、民政救助的资格、台约的执行、合约的生效等内容,涉及到村寨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比较丰富。目前,“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在国家法之外,村一级最具有正式意味的规范无疑是村规民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以后,从立法上体现了国家法对村规民约的认可乃至支持。但是,考虑到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毕竟是作用于某一村寨,某一狭小地域的事实,对于以整个国家为调整对象的国家法来说未必具有普适意义。从产生条件上分析,村规民约都是以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风俗习惯为基础的。而现实是我国东西南北的农村经济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各地的地理条件、社会结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也各不相同;从空间上分析,我国幅员辽阔,村庄极多,68万多个行政村分散于城市的边远地区,这就存在国家法渗透不下来的状况,一旦村庄发生纠纷,最快捷的办法还是用当地的村规民约。华寨《台约》是在原来村规民约基础上订立的村寨自治合约,只在本村内适用,地域性强。

    (二)倡导性内容

    “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长期以来黔东南民族族村寨的一些民间习俗惯制不仅深八人心,而且也成了当地人日常生活的“法俗”。当地的事情必须得按当地习俗办,民族村寨村在祭祀、婚姻、葬礼上保持着许多以前流传下来的习俗,遇到纠纷时,也要按当地的规矩处理。从清朝前期黔东南地区正式纳入国家行政规划以后,政府在法律、教化上的主要工作就是移风易俗,率先掌握汉文化的地方精英也在“纠风”做了很多努力,清代民国出现很多“禁约”“台约”。作为新型村规民约,华寨《合约》也要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和新型生活方式。在公益事业方面,如第6款:“后龙山(黔东南苗族侗族村寨一般是依山而建,习惯上都将所依托的山称为后龙山)……永为公山,子孙万代不能分到户头,世代培护,保持茂盛,严禁砍伐山上树木。”第12款:“要爱护人饮消防基础设施。”第15款:“要加强对村寨古物的保护,凡损坏古井、古树、古碑、寨门、亭阁等公共财产。”第16款,禁止在“学校操场、公路、街道、凉亭、消防池等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私自占用、存放杂物。”第18款:“为保持村寨原有风貌,凡村民改、扩、新建房屋,一律保持人字形坡屋顶、瓦屋面,外墙装饰不得安磁砖,”在精神文明方面,如第2款:“加强团结,和谐共处,以歌劝和。”第4款:“凡红白喜事,提倡从简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树立尊敬长者、孝顺老人之风。”第5款:“为净化风俗,树健康文明风气,除逢年过节、白事坐夜娱乐活动外,平时禁止打牌赌钱。”

    (三)禁止、惩戒性内容

    在《台约》中禁止、惩戒性内容比较多,这类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治安方面。如第5款:“如果非逢年过节、白事坐夜外,平时禁止打牌赌钱,一犯批评、再犯者将报告乡派出所处理。”第9款:“凡参与迷信、邪教、涉毒活动的……,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10款:“引起山林火警、火灾……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安全生产方面。如第10款:“炼山、烧田埂等劳作,一要村委会同意,二要注意防火”。第13款:“不准在村辖区内电鱼、毒鱼、炸鱼,第14款规定,不准浪放家禽”等。(3)违约金管理和监督与执行方面。“合约”从第9款至第17款基本是惩戒性规定,即违反了相关规定,要缴纳违约金,这就涉及到违约金的管理问题。为此,“台约”第20款规定,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建立“合约执行小组”,负责合约的执行惩罚工作;建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台约执行小组”开展工作。当我们问村支书这些违约金如何处理时,村支书告诉我们,村里成立有“理财”小组,相关违约金由该小组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如道路的建设,接龙厅(桥)的修建等。

    二、《合约》的特征

    (一)契约性特点

    清朝民国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流域是一个“约法”的社会,有“盟约”“款约”“乡约”“禁约”“台约”和大量的民间契约。在人们追求林业经济利益,社会变动不安的情况下,为稳定苗侗村寨的社会秩序,乡村常常订立“合约”。合约往往从本地实际考虑,为解决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一般以一位或几位当地有头有脸人物发起,再由一些积极参加者和一大批随大流者参与,经过集体讨论订立出来的。锦屏清代甘乌林业管理碑落款是该村寨首人范姓诸人,这便是他首倡,广大村民响应的结果。几人之约、村寨之约、多村寨盟约、官府之约等形式的公约不断出现,规范着地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已经形成以契约文化为核心的社会。华寨“合约”的出现是历史上契约文化影响的结果,《台约》的契约性可从它的产生过程来看出来。华寨最初和其它黔东南村寨一样,也称《华寨村规民约》(以下简称《民约》),是由“村两委”制定,具有“官方”色彩,所以,实施以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村民有抵触情绪。如何让村民都参与到村治中来,改变“干部动、群众不动,干部积极、群众不积极”的被动局面。2007年初,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村组干、村里的县乡人大代表、党代表会议,专题讨论治村方案,会上形成了将《民约》改为《合约》的决定。村长杨从永介绍说,将《民约》改为《合约》,虽一字之差,但它是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共收集群众意见68条)基础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获得了通过,并且双方都在合约上签了字才形成的。事实上,尽管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是在各级政府主导下所设立,但村民委员会管理该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源于村民的委托授权,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主治组织,其管理杈源于自治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授权。以此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本身并不享有自治权,其所享有自治权的基础在于都享有处分自己权力的自由权。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将签约双方——村民和村级组织,放在一个对等的平台上,共同协商村务,形成章程,自觉遵守的治村模式,充分体现了“契约”的理念。这种将法学和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引八村级事务管理中,把村级事务按照合同的程序加以订立的模式可称为村务契约化的管理模式。该模式既尊重了农民的意愿,体现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又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农民依靠政府”的被动式管理方式,同时还改变了当村官就是“管民、治民”的传统模式。

    (二)可操作性特点

    黔东南苗族侗族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与内地千篇一律和“应景”的村规民约相比尽管各个村村寨的“约”不尽相同,苗族地区和侗族地区不尽相同,但可操作性是其统一的特征,特别是苗族村寨(主要是雷公山、月亮山一带)村规民约最“接地气”,如“罚3个120”的处罚体系,覆盖民约规定的各个方面。因为在黔东南的农村,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仍然具有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乡土社会”和所谓“熟人社会”。所以,村民们所制订出来的村规民约,皆与本乡村的人、事和物有关,紧密贴近乡寨生活,从村寨的公共事物、公共管理到邻里关系都是它调节的范围。深厚的人情底蕴和浓郁的乡上气息,使其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比如,凡违反村规民约的各种村规民约都规定了一定的“罚款”措施,而国家法律没有赋予村寨“罚款”的权利,但《台约》却规定是“违约金”。如第13款规定:“凡在村辖区电鱼、毒鱼、炸鱼,收缴电鱼机等工具外,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100元。”对比其它村寨使用“罚款”字样,“违约金”的规定会体现为“自愿承担违约金”,村民心理上就没有抵触,一旦操作起来,村民才能自愿的接受。

    (三)民主性的特点

    作为一种基层治理制度,村民自治让村民自己处理关系切身利益的基层社会事务,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和“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使乡村关系由上下级领导关系转变为“上下分治”的指导关系。这体制表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方式由直接的、全面的、刚性的控制转向间接的、局部的、适度的“调控”。从理论上讲,村一级是村民自治的领域,具有社会自主性,而乡镇政权作为基层政权,不能随意干涉村级事务。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意志的最基层代理人,与自主的农村社会在村一级应当进行良性的互动,以充分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华寨“台约”很好的演绎了村民自治的功能。

    民主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华寨村自治“合约”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方面。在过去近30年的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侧重于村委会民主选举方面,华寨村的契约化管理,突破了传统的“选举中心”模式,丰富了民主管理的内容,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在民主决策方面,华寨村《合约》涉及公益事业建设、精神文明、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违约金管理和监督与执行等内容,这些都是在广泛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并且得到了全体村民的签字认可才形成的,这无不体现了村民参与决策的主人翁精神。在民主管理方面,具体到每项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却很难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找到具体管理模式,需要全国68万个村庄自己探索,如锦屏县的平秋镇镇圭叶村就曾有过“五合章”制度。如今,华寨村契约化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实践也就保证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实现。在民主监督方面,《台约》订立之初,经过了全体村民的广泛讨论、征集意见,然后将意见归纳整理,在全村公示,没有意见后,再由“村两委”与各户户主在合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整个制定过程程序公开,“台约”双方(村两委、村民)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不仅台约双方严格守“约”,并且还成立了专门的“村规民约执行小组”监督双方行为,可见,“合约”的制定和实施做到了公正、公开、公平。

    三、《合约》的功能

    在乡土社会,村规民约属于“非国家法”的范畴,是一中“俗法”,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它的功能。因为,自古以来,本土资源作为一种在民间自生自长的规则,一直发挥着调节民间社会社会关系、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建设对本土资源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黔东南民族村寨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的本土法治资源,在乡村的法治建设中也体现着其自身的价值。以华褰“合约”为例,它在本村的法治进程中,不仅在精神和思想层面上表达着一种特定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公平与正义,而且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村寨社会稳定、辅助国家法实施等方面都发挥着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一)自我管理功能

    《台约》制度的真谛就在于自我管理,一切公共事务交由群众自己作主。在华寨,村民们十分关心村集体,也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凡涉及到全村每户利益、惠及全村人民的重大事项,如,群众投工投劳、集资筹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等,都由老百姓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合约》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农民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使华寨公益事业得到发展。比如“通寨通组”公路的修通、接龙亭的重修等。这些公益项目的完成,都是通过启动“公共事务村民管”的机制才得以实现的。“通寨通组”公路修路前,村“两委”多次召开联席会、党员会议,保证了议事决策的正确性、合法性,还通过村民代表会,保证了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终于在2007年初修通了“通寨通组”公路。重修“接龙亭”项目开工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多次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在建材管理、群众监督、村民投工投劳等方面与村民一起商议,共同建设。该项目2009年立项,争取到财政奖补10.5万元,村民投资投劳折资3万元,2010年2月初开工,历时3个月,一座长15.2米,宽4.6米,高7米的“接龙亭”竣工了,终于圆了华寨村广大村民多年的梦想。并在“接龙亭”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修改了2007年版“台约”,现在青石碑上篆刻合约就是这次修订的。近年来,该村共争取项目资金20万元,村级自筹资金10万元,群众捐资2万元,投工投劳2000多个,修建成通寨通组公路8公里,落实征地40余亩,涉及农户98户,完成街道硬化5000平方米,修建垃圾池2个,修建村级活动室350平方米,建成沼气池57口,成为全乡沼气示范村。

    在完成林权改革上,华寨“合约”也发挥着很好的调解机制作用。锦屏县是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之一,国土总面积2,39.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89.8万亩,集体林地面积188.4万亩,全县共有175万亩纳八林改范围。2006年开始作为贵州省的林改试点县,华寨也列其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在勘界确权民证工作中,林地林木权属暴露出来的矛盾纠纷问题较多,为确保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村两委自始至终把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工作来抓,专门成立了“林改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户不出组、组不出村、村不出乡”的调解原则,认真调解好每一起矛盾纠纷。自林改工作开展以来,全村的19起矛盾纠纷得到了调解,村委会还将达成的协议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村民予以公开,接受群众评判与监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维系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穗定

    总之,自《台约》实施以来,华寨村的自我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近5年来,该村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无吸毒人员和邪教人员,无火警、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还被县委、县人民政府列为新农村建设“十好”示范村和平安建设示范村;2010年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项目村”,2011年6月被贵州省评为“十佳和谐村寨”。现在的华寨村容寨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村寨整洁干净、村民和谐、家庭和睦,成为省内外远近文明靠《合约》自我管理的典范村寨。

    (二)维护民间法律秩序功能

    为使《合约》得到贯彻落实,该村还配套成立了相应的12个自治组织机构:“平安村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治安联防队”“义务消防队”“村规民约执行工作小组”“治安防范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它们各司其职,立公道、决是非、息讼争、定赏罚,确保了乡村的平安和社会稳定。村寨中的纠纷总是难免的,农村的纠纷涉及生活的各方面,主要是宅基地、农作物、农业生产、村集体资源利用、林权纠纷和婚姻家庭等,这些问题除本身具有复杂性之外,很多是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一旦纠纷出现,国家法律通常束手无策,只能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加之,村里没有派出所,没有司法资源,一旦遇到纠纷,村民们又不愿跑到乡派出所去,都希望快速解决,于是,大家都将希望寄托在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上。请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1.罗德兴与董启鹏两家住前后院。两家东侧墙外有一条一丈宽的南北走道。2006年春天,罗某堵死自家的北院门,并砍了院墙边的两棵树,从后院东侧扒了一个新门与董家同走一条道。董某竭力劝阻,并要求罗某赔偿树的损失。罗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登上董莱家的东房进行破坏。村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一方面制止事态扩大,一方面调查取证。根据土地证记载,这条走道是董家的一条老走道,路边的树也是他家栽种的。调委会遂根据凡是各个历史时期内因规划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由此而出现的宅基地界限、树木、流水、走道等纠纷,尊重事实,按当时政策、法律进行调解的原则,对罗某进行法制教育,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一是由罗某负责维修董某被破坏的房子和赔偿树的损失;二是罗某将董某院门外挖的沟填平,并仍走自己家原来的院门。董某接受了调委会的意见,罗某也服从了调解。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依据法律解决的方式比依据情理调解的方式关注纠纷本身造成的权利损害问题,但它在华村民间调解实践中的应用却不多,讲情说理的方式能较好的维护纠纷当事人的情面,又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和当事人事后的交往,为村民所乐于接受。

    案例2.2001年3月华村发生了一起婚约纠纷。龙立江与陈引菊于1999年定了婚,龙家给共给陈家彩礼7 000多元。龙立江在2000年外出打工时结识了另一位女孩,提出解除双方的婚约并要求陈家退还彩礼,陈家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找到村委会解决。调解人员根据当地“男方提出悔婚,女方就不退彩礼”的习俗,做出了不退还陈家彩礼的决定,龙家这时也感到“理亏”毕竟是自家人先提出的悔婚,只好同意了村委会的调解决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调解人员没有首先就订婚纠纷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说明,而是以当地的民间习俗为依据直接进行调解。这样的调解结果龙家显然不是很满意,但是迫于习俗的压力也只好接受调解结果。在黔东南民族村寨,那些为人们所认同的民间习俗已深深植八人们的生活和理念之中。只要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就会受到民间习俗的压力,在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已经认同了自己在习俗下应承担的某种义务。当然这种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在当事人心目中觉得要遵守这种义务,虽然不是很情愿也得接受。本案中正是由于这种民间习俗的压力才会使龙家感到“理亏”,从而服从调解。反映了依据民间习俗调解的一个特点,即在民间风俗和国家法律可以并用的情况下,调解员往往优先应用民间习俗进行调解,

    案例3∶2007年11月9日,村民扬秀成饲养的猪翻出猪圈后,拱拦了村民杨从连晾晒在房屋前坝子里的黄豆,杨从连发现后,追赶猪,猪仓皇逃跑过程中,掉下了淘坎,并将后退折断了。猪的主人扬秀成要求杨从连赔偿,扬从连不仅拒绝,还要扬秀成赔偿因猪拱烂的黄豆,扬秀成也拒绝,于是,双方产生了争执,11月14日找到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龙运新告诉他俩,你们最好自己协商解决,如果要启动村调委程序,按《民约》(那时还未修改成“合约”)双方各得缴纳50元调解赘。双方考虑了十多分钟后,扬从连提出,不要赔偿了,但也不赔猪的损失。但杨秀成不同意,他表示愿意出50元调解费,也要村调委调处,杨从连看协商无果,于是也同意缴纳50元,交由村调委调处。

    村调委人员便拿出了《民约》,一条一条对照,并作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在村调委的协调下,达成了如下协议:

    1.杨从连所晒黄豆被猪踩烂的损失由橱秀成赔偿30元;扬秀成饲养的浪猪脚的损失由杨秀成本人承担,杨从连不负任何责任。

    2.对照《民约》第二条第四小点(后修改为第十四款),杨秀戚自愿接受教育,自愿承担违反村规民约的违约金50元。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村调委留存一份,自簦字之日起生效,既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份该村调解委员会2001年9月处理的一件纠纷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从上述调解协议看出,“规约”起着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规约”在村民心中就是“法律”,村调委成员就是他们心目中的“法官”,他们就认这个“理儿”。

    (三)家庭纠纷调解功能

    “今天要把歌声开,要把酒歌唱起来。大家有歌大家唱,共劝他俩合起来”。华寨《劝和歌》“前言”说:华寨村《村民自治台约》由全村每户签字或按手印认可,其中有一条规定,严禁骂街,严禁夫妻、婆媳邻里漫骂打架,违者由村劝和小组到其家进行劝和,并承担参与劝和人员当餐伙食,“劝和”是华寨化解家庭纠纷的民间制度设计。如果发现村民家庭闹矛盾或者是邻里之间引发纠纷,“劝和小组”成员闻讯就放着鞭炮,抬着“家和万事兴”的匾牌上门劝和,劝和采取唱歌的形式进行,一旦劝和成功,被劝者要摆下“劝和饭”,请“劝和小组”成员和主动上门劝和的热心村民吃饭。这一制度能够在华寨实行,可能与至今还传承着“进驻坐吃”和爱唱歌的习俗及传统以及建立在村寨环境下和谐观念有关。在村寨社会每逢过节和举办各种庆祝活动,村民们都喜欢到各家吃“转转饭”,并用唱酒歌来表情达意。如遇到家庭内部矛盾、邻里之间纠纷,村民们也会唱起“劝和歌”来帮助化解。“劝和歌”是村民们自己创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有劝夫妻和好的、有劝父母教育子女的、有劝儿女、劝亲戚、劝妯娌、劝全街坊邻居要和睦相处的,等等,语言朴实、情真意切、句句生动、人情八理。村民龙本举告诉我们,他家曾“遭过劝和饭”,以前他劳作之余喜欢玩牌,带点小刺激,这不仅是一种恶习,而且对于没有其他收入的农家来说,经济上也是不小的负担,妻子劝过几次但不奏效。于是,妻子主动请来“劝和小组”人员到家里帮助自己规劝丈夫。经过几天的调解工作,终于说服了固执的他,于是就摆下“和气饭局”,向“劝和小组”成员和妻子保证今后一定戒赌,干正事。从那之后,他买了台货车跑起了运输。现在他家的日子是越过越红火。村文书兼劝和小组成员吴兴叶告诉我们,自“劝和小组”成立以来,“家和万事兴”牌匾已先后走进过13家,这意味着劝和小组已化解了13户家庭纠纷。2007年7月以来,村没再出现一起吵架事件,现在“家和万事兴”的牌匾搁置在他家里,送不出去了,这不仅端正了民风,还很好地演绎了村民讲仁爱、求友善、修和睦的“和文化”。现今华寨村有18户被命名为“五好家庭”,33户成为“星级文明户”。为此村民委主任杨从永2009年被省人民政府表彰为“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表彰为“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华寨“劝和小组”和“劝和饭”初衷是好的,在化解家庭纠纷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有负面作用:(1)不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劝和小组”主要调解涉及到夫妻、婆媳和邻里关系不和的纠纷,在具体方式上不恰当,一般是“主动出击”,只要知道哪家有家庭纠纷,他们就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家和万事兴”的牌子进行调解。调解需要争执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没有争议双方的同意,调解员就不应该作为争执者家里的不速之客来调解家务纠纷。实际上村寨社会夫妻吵架是常有的,但是闹到离婚程度的不多。(2)加重了被调解家庭的经济负担。调解完毕以后调解人员要在当事人家里聚餐,般是3 -5桌。2008年3月份村民陈某家中夫妻闹矛盾,劝和小组闻讯登门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劝和小组”的成员和临近的热心村民在陈某家聚餐,一共5桌。招待费用对陈家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按照华村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每桌饭莱也需要400元左右。可以看出“劝和小组”未经当事人的邀请而主动进行调解,已有强势介八之嫌,“劝和饭”又带有惩罚性质,即通过聚餐的方式让产生纠纷的家庭付出经济代价,同时也让邻近的村民受到教育。(3)他们在调处纠纷中首先考虑的不是公平,而是在习俗,惯制基础上“解决问题”,有介八道德范围的嫌疑。从华寨调查“劝和小组”解决纠纷的实际案例看,该地这种传统的纠纷调解方式有时会损失部分人自己的权利,调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劝和饭”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乡土社会人们可能不这样看,当事人多以牺牲自己的权利来迎合地方惯习,也许有时连他们本人也未必认识到这种屈从的是一种“社会公认合式”,认为习俗惯制具有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能给社会成员带来整体好处或利益。由于“劝和小组”中的人员平素有一定的威望,经过他们调处的纠纷,即使在一方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人们也会接受。但应该指出的是,县、乡政府为了“创新”村寨管理模式,出政绩、有响动,忽视公民权利可能成全了这种制度的形成和存在。

    相关热词搜索: 劝和 合约 自治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