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建筑房产 > 正文

    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及其法律透视

    时间:2021-03-21 08:08: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多样的少数民族婚姻习俗是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健全,传统少数民族婚俗渐渐不能适应法律的新要求,这与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婚姻意识和文化背景有关。通过一定的法律土壤,合理的婚姻习俗是能够在法制的条件下得以保存与发展的。

    关键词:少数民族;婚姻习俗;法律透视;法制婚姻;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215—02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均存在文化差异,多样的民族传统丰富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其中,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就各具特色,也是各民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国家长期保持对少数民族婚俗“充份尊重”的态度,却使法制婚姻与少数民族婚俗并不融洽。希望通过真实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现状,能够引起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以求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能互补、衔接,真正做到婚姻法制化。

    一、婚姻习俗现状分析

    1.四川省叙永县合乐苗族乡苗族结婚习俗。苗族支系纷繁,居住分散,但婚姻习俗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同宗(同姓) 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自主婚配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合乐苗族乡,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东南面,全乡11个村,11 361人,其中苗族人口2 80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25.5%。

    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笔者了解到合乐苗族乡青年男女主要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父母包办为条件的婚姻习俗。如“踩山节”就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其结婚流程大致为:请媒人—走三回——戴花—迎亲—回门。

    请媒人即男方请媒人说媒。若女方有意结这门亲的话,男方就需要走三回。走第一回当天,男方需到女方家征求其意见并带上糖酒作为礼物。但在这个环节不管女方同不同意这门亲事,男方都得定下走第二回的日子。走第二回时,男方将女方接回自己家“考察”,“考察”男方的居住环境、人品如何等。第二回后,若女方退还男方前两次赠送的礼品则表示拒绝婚事,若女方同意这门亲事,男方即选个日子走第三回,同样需要带些糖酒作为礼物。三回走满,就代表着这门亲事定下了。

    戴花即订婚。戴花那天,男子还要和女方商讨迎亲的具体事宜。到了迎亲这天,新郎要把在戴花时商量好的衣服背到女方家,待送亲的队伍检查后让新娘穿上男方背来的衣服,饭后接走新娘。迎亲送亲队伍在快到达男方家时要回车马(即祭祖),然后接新娘进堂屋,再进新房。从进堂屋开始,新娘的一个亲兄弟要为新娘遮伞(遮住新娘的脸)直到进入新房。而送亲的队伍要到堂屋方桌旁喝一轮酒,喝酒的时候新郎要完成四大礼:对着神龛磕三个头,对着堂屋左边柱子磕三个头,对着堂屋右边柱子磕三个头,最后对着大门磕三个头。当晚新郎新娘不能够同房。回门是指迎亲第二天,新郎新娘在新郎的一位亲叔叔或伯伯的带领下回到新娘的娘家,新郎要带着香、纸钱和酒,并在堂屋完成四大礼,在娘家住一晚后回自己家。

    2.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大坪乡马店村、金平县勐拉乡小铜厂壮族婚姻习俗。壮族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其婚姻大多属于自由恋爱,父母包办与买卖婚姻鲜有存在。婚姻缔结前,女方父母会与其女儿在男方家居住数日,若双方父母无意见,则继续进行下面的程序:订婚—提亲—宴席—回门。

    订婚,男方得带上一对鸡、两瓶酒和部分礼金去女方家以示订婚。当晚吃了男方带来的东西后男方即可带女方回自己家。数月后,媒人会带上余下的礼金到女方家正式提亲。

    传统的壮族婚宴是先女方,后男方。女方宴请当日,新郎要给女方的长辈送新鞋(长辈是女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女方的父母还要送一整套服装)。迎新娘时,随新郎来的福娘要为新娘戴好男方带来的金银首饰,并说祝福语。宴会到中途,女方父母就拿着扫帚将新婚夫妇赶出家门,并说些类似于“出了这个门就是人家的媳妇,要尽到媳妇义务”之类的话。

    被“赶出来”后,新娘新郎则连夜坐上花车前往男方家。而后男方朋友会用一把全新的纯红伞为新娘遮光让其进家门。在进门之前,新郎的父母或其亲兄弟姊妹不能出现在新娘面前,并且躲得越远越吉利,以避免相互间生辰八字互冲以致日后产生严重生活冲突。壮族信仰多神,全民族没有统一的宗教信仰,结婚时候忌讳甚多。例如:新娘结婚时怀有身孕,新房的门梁上必须放一块镜子以避免邪灵鬼怪进入新房,镜子的摆放角度要以新娘进门时能照到其肚子为准。有位75岁的老奶奶介绍:传统的新房布置好后都会请人来“扫房”,即将屋内不干净的东西都驱除,并在门缝处插上三片竹条,防止其再次进入新房。

    次日,新婚夫妇向男方长辈献新鞋,若男方尚有兄长未婚,则要送其红包,名曰挂红。半个月或一个月后回新娘娘家,即回门。

    二、两地少数民族婚姻意识现状及分析

    结婚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笔者在少数民族婚姻意识方面了解到如下信息。

    1.早婚早育现象普遍。问卷数据表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年轻男女占81.52%,早婚原因中“父母要求”占71.09%,“奉子成婚”占21.16%。“男22岁,女20岁”这一法定结婚年龄对少数民族居民并无太大拘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婚姻案件中,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必须以判决形式一律予以解除。

    2.结婚不办理登记现象盛行。对于农村人来说,结婚不外乎就是摆酒席。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他们而言无太大意义,交通不便利也在客观上成为他们不愿办理婚姻登记的借口。但现行婚姻法只承认登记制度,即“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流行登记制度与仪式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以显示婚姻的公信力和正式性。

    3.结婚程序习俗化程度减轻。较之传统的结婚习俗,现在的习俗更是简洁,一是由于传统的婚俗程序繁琐,二是传统习俗在新一代年轻人观念中淡化。走访过程中,一位老人向笔者说道:“现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比较杂了,很多传统的东西都忘得差不多了。老一辈人逢年过节都会唱山歌、跳舞庆祝,而现在,会唱山歌的人有几个,又有谁会跳舞。过年时候我们不是会把绣球丢来扔去么,其实那是男女准备恋爱时候才抛的。现在时代不一样了,没人管那么多,只能说我们被汉化了而已。”

    通过采访,笔者了解到,壮族原生态传统婚俗与现存的习俗有很大差异,例如:在原生态传统婚俗中,男女谈恋爱要对唱情歌,互抛绣球,或是隔街相望,或是“三月三”碰鸡蛋,或是打木槽。而如今,婚姻几乎不再有绣球作为爱的见证,很多年轻人甚至都不知道其寓意。一定程度上,这是民族文化不断融合的一个结果,但从另一角度来说确是传统文化没落的一种表现。史载:僮族“女及笄,于春时三五为伴于山淑水歌唱为乐,少男群歌和之竟日,视女歌意所答……约为夫妇,各告其父母,乃遣媒以槟榔定之”。

    4.涉外婚姻较为常见。在金平县勐拉乡小铜厂,讨不到媳妇的男子大多愿娶越南女子,一是小铜厂和越南地理位置距离近,婚嫁方便,二是娶亲成本较低。这为法制婚姻增加了新的难度。

    5.有意识地规避国家法律, 明知包办婚姻、近亲结婚、重婚、早婚、不进行结婚登记等为婚姻法所禁止, 却执意按当地婚姻礼俗缔结婚姻,问题的症结依然存在。苗族地区目前存在的违法婚姻, 实际上都与苗族婚姻礼俗及有关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密切相关。由于受苗族地区山高林深的地缘环境影响, 苗族习惯法未曾经历向现代法律转型, 广大苗族群众也未曾经受现代法律观念的洗涤或洗涤得不够彻底, 因此,一些习惯法规范至今仍然影响着苗族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三、调适少数民族结婚习俗与法律冲突的方法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交通落后,文化水平整体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更好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政策、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改善目前的婚姻现状与群众的婚姻观念可谓任重而道远。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改善。

    1.发展经济。“仓廪实而知礼仪”,只有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有了保障,文明才会更加开化,法制婚姻意识也自然而然会有所提升,“因为家境贫困而出嫁或娶妻”不再成为青年男女早婚的主要原因。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不仅关乎个人幸福,还涉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强化基础教育。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处在法治的薄弱地带,虽经几十年的大力建设,但效果并不显著。法制建设要求有一定的文化基点,这也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面临的难题,法制的土壤一时难以培养。

    3.定期法制宣传。用宣传的形式去丰富法制氛围,把身边的法制婚姻故事带进少数民族,让他们感受到法制婚姻的好处。把婚姻的登记制度与仪式制度结合起来并无坏处,限制早婚与保护合理的婚姻习俗并不完全冲突,还可以保障少数民族居民婚姻生活的稳定性。

    4.注重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结合。我国法制讲究以人为本,因此,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从本土出发,注重与乡土习惯结合, 找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切合点, 从而保证国家法的真正实施。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法律资源及其本土化》一书中也强调, 注重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结合, 比一味强调普法、强制施行国家法强得多。

    5.保护合理的婚俗文化。走婚、早婚、抢亲等类似的婚制是经过几百上千年的发展而形成的文化根底,单靠法律这一外在因素只会是蚍蜉撼树,甚至适得其反。法制婚姻并非一味地否认和代替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二者虽有一定冲突,但并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案件时,可以将相关的民族习俗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来考虑。婚姻习俗自然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解决办法,把早婚当做事实婚姻来处理早有先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待他们达到法定结婚条件时补发结婚证。

    参考文献:

    [1] 方慧.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李富强.人类学视野中的壮族传统文化[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

    [4] 伍新福.苗族史研究[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

    [5] 李廷贵,等.苗族历史与文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6.

    [6] 徐晓光,等.苗族习惯法研究[M].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0.

    [7] 文新宇.苗族婚姻礼数及其与婚姻法的冲突[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2).[责任编辑 李 可]

    相关热词搜索: 少数民族 习俗 透视 婚姻 法律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