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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下的对台湾投资

    时间:2021-03-22 07:54: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台湾及其海峡是太平洋与印度洋最重要的联系通道,是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区位点。做好对台湾的经济合作特别是对台投资,不仅关系着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两岸和平稳定发展、保障海上通道的畅通无阻,更关系着台湾是否顺利回归祖国、我国南海主权、我国在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以及我国与美国、日本、东盟等国家的战略关系。经过30多年的艰辛努力和曲折发展,两岸初步实现了“三通”,经贸和人员往来有了历史性的进步。然而,两岸投资与贸易极端不平衡,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正常进行。在此形势下,我们应该调整对台的贸易与投资政策,加速对台投资与合作,使两岸经济更加融合发展,以经济与和平的办法实现台湾回归祖国。

    关键词:台湾战略地位;贸易投资极端不平衡;调整政策;加速投资

    中图分类号:F7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2-0059-05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2.09

    一、台湾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台湾及其海峡处于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点、线、面上,县有得天独厚的海空区位,处于海上运输北、南、东、西的节点,扼守太平洋与印度洋,即世界重要经济体东亚与东南亚、中东、非洲、欧洲的必经之道,是传统的海上运输通道。台湾岛上有众多优良港口,失去此区位点,则大陆海上运输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从空中运输区位看,台湾处于大陆联系东北亚、东南亚和太平洋西南及印度洋的最佳区位;从军事区位看,台湾控制的台湾海峡及南海、东海很多重要的岛、礁,如南海核心位置太平岛,接近钓鱼岛的岛与礁,有许多军事基地,并具有相当的军事实力,处于对峙美国、日本、东盟及澳大利亚的军事前沿阵地;从经济区位看,台湾是“亚洲四小龙”第二,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是东亚重要的经贸体,与大陆、美国、日本、东盟的经贸关系密切;从国际关系区位看,台湾与美国、日本、香港特别行政区、东盟国家都有传统的关系;从中华民族统一看,台湾脱离祖国大陆已经100多年了,与海外华人联系广泛,是接近华人华侨最多的省份。

    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必须首先解决好台湾海峡和南海通道问题,大陆与台湾的经济贸易及政治关系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事关重大:如果不能实现与台湾的和平稳定发展,现代丝绸之路建设将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两岸贸易投资严重不平衡是制约经济政治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大陆对台湾给予了优惠和宽松的经贸政策,在两岸都得利时,台湾比大陆得到了更多的利益。从2003年起,大陆成为台湾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地、第一大投资地、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1]到2009年底,双方累计贸易达到9636亿美元,其中大陆的逆差累计达6189亿美元,台湾顺差近5000亿美元,台湾仅是大陆第七位贸易伙伴、第九位出口地,却是大陆最大的逆差来源地。大陆对台湾出口仅占到大陆总出口的17%,总贸易的5%左右,而台湾对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的40%左右,占其总贸易的25%~28%。[2]截至2015年1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5 298个,实际使用台资626.9亿美元。台湾对大陆投资自2003年起,占台湾总体对外投资至少达60%以上,2009年达到69.6%;同时,大陆对台湾投资仅有几十亿美元,占有台湾吸引外资的2.0%,最多年份不超过7%,近年虽然有所增加,但比重仍然非常低,畸型、严重不平衡。[3]

    造成这种双方贸易和投资严重不平衡的原因,除了大陆过度开放市场外,主要是台湾过度的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4-5]2010年,两岸签署了ECFA协定,但协议并未提及台湾对大陆开放农产品和劳动力市场。虽然两岸开放投资30多年,但台方一直限制大陆对台投资,2009年开放后,也是限制极为严格:不开放很多正常的产业领域,持股不得高于50%,不具有控制力,必要的商务机构也不能在台设立;大陆企业难以在台湾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会、洽谈会;大陆经贸人士赴台考察、访问也受到诸多限制;大陆资本准入难、批准难、上岛难,只准资金进来,不准人员进来。两岸三通至今仍处于间接、单向、局部的状态。[6]

    同时,大陆对台投资过少是产生贸易投资极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当代国际分工中,贸易很大程度是由投资来决定的,投资在整个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关键作用。台湾对大陆的贸易依存度大,在于它对大陆的投资远远大于大陆对它的投资。没有一定量的对台湾投资,难以改变对台湾的巨大贸易逆差。由于美国和日本是台湾的前两位投资来源于地(排除原来荷兰的早期投资),美国和日本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或控制台湾的经济贸易;[7-8]而大陆没有相当的投资,仅靠贸易来制约台湾是不行的。因而,加大对台湾的投资,彻底改变畸型不合理的两岸经贸关系,是加强双方经济合作与融合,合理健康发展两岸关系的关键。[9]

    三、对台湾投资的前提和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明确台湾的国际国内地位与性质:台湾不具有主权国家性质,是中国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以投票方式决定自治,不能独立参加国际组织,联合国已经没有它的位置。[10]加入WTO、APEC 是以中国的一个独立关税区进入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样,没有资格参加任何一个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基于以上观点,对台投资必须坚持以下前提和原则才有效果:

    台湾必须承认一个中国,接受“九二共识”;台湾必须履行以WTO和APEC的基本原则,实施平等互惠原则、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原则、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原则,以改变双边贸易投资畸型不平衡状态;大陸则应以《反祖国分裂法》在经济方面的要求,与台湾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坚决抵制台湾加入其他任何非经大陆同意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在新形势下必须强调和坚持两岸和平共处发展。在国际上,台湾除了个别微小国家与之有外交关系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只认可它是中国的一部分。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上拥有巨大的实际能力,就是美国、日本也有硬条件约束它们不能公开承认台湾独立。除了WTO、APEC台湾作为单独的关税区外,其他国际组织都没有它的位置。台湾与大陆不寻常的经贸关系,也制约着它不可能很快实现台独梦想。我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只有出现三种特殊情况(出现分裂的重大事实、重大事件、和平统一没有可能性)时,大陆才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就是在目前两岸关系紧张时,也没有出现这三种情况。所以,必须坚持和平共处发展才能有正常的投资贸易活动。[1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两岸在不同的体制下发展,能够从军事对抗转为合作交流,绝非朝夕之功。近7年多来,两岸签订了23项协议,创造了4万多学生交流、每年800万旅客往来与1700多亿美元贸易的空前成就。这些巨大改变的基础,都是在和平环境下实现的,今后也必须在和平环境下才能有大的发展。

    拉台湾一把、扶持台湾而不是孤立台湾。血浓于水,两千多万同胞,在经济遭受严重衰退时不能见死不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我们要想收回台湾,必须亲近台湾,用经济上孤立和背离的办法,反而让它会加倍依赖美国、日本及外部世界。如允许它加入在一个中国主权名义下的其他国际组织,进行正常的贸易与投资活动。[12]

    四、调整对台经贸政策,加速对台投资与合作

    1.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坚决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方名称稍有不同,内容相同)的基本原则,继续与新台湾政府谈判,要求其执行已经签订的23项协议,大幅度开放对大陆的投资。利用两岸都是WTO和OPEC成员之机,以国际公认原则,特别是互惠与投资便利化原则,让台开放投资领域和逐渐取消对大陆的投资与贸易限制。联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让台执行和完善ECFA,与大陆签订类似于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CEPA。

    2.利用大陆优势把台湾拉进更多的国际社会中

    大陆对维护台湾经济稳定发展有责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台湾孤立于世界,仅仅拥有以上两个国际组织的资格,其他与其有“外资”关系的国家,“一小二穷”是其特征,没有大的贸易投资和国际影响,还要台湾出钱扶持。 [13]让台湾与之“断交”,依托大陆,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中国已经是成员的很多国际组织,避免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3.调整对台湾的单方面优惠政策

    积极与台湾谈判,解决贸易严重不平衡问题。台湾应给予大陆出口产品相应的优惠关税;大陆应取消对台产品进口的零关税及特别优惠,实行必要的关税,限制大陆产能过剩和已经满足需要的产品进入。

    4.调整投资政策,解决投资严重不平衡问题

    抵制低技术性企业的投资,合资期限到不再继续投资。实行WTO和APEC互相优惠原则,取消单方面对台企业的优惠。台湾应给予大陆产业、企业同样的入台范围和待遇。

    5.彻底实行“三通”

    让台湾实行彻底的“三通”,以TWO、APEC及ECFA 的便利化原则,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流动程序和人为交易成本,为贸易投资提供方便。

    6.逐步切断与台湾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

    对与台湾有外交关系的22个国家和地区,除了人道主义因素外,不与之发生经贸关系。大陆应切断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务及旅游往来,抵消台方的“金元外交”作用,或对它们实行必要的经济制裁,逼迫它们脱离与台的政治与外交关系。

    7.提出警告

    对与台湾有非主要国家关系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提出警告,不能出现不利于一个中国的任何经济贸易活动。如越南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要严正与之交涉,让它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对美国和日本,要警告其遵守我国与之的外交关系和其他国际关系准则,不能在与中国大陆进行经济贸易获取利益时,同时把对两岸关系有损害的高技术和产品输出及军事方面与台湾进行合作。香港与台湾不利于祖国统一的经济贸易行为,也给予必要的警告与措施。

    8.实行必要的经济制裁

    按《反国家分裂法》法律办事,经济制裁是正当的、和平的措施,是避免武力可能性的最好方式。如果出现“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4]我们应当在这三种情况出现前,用经济制裁的办法,让其权衡利弊,放弃台独行动——制裁是为了避免武力方式。

    9.投资、贸易及第三方合作多管齐下

    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在当今世界金融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发展态势下,任何一个单一的经贸活动,都必须与其他形式相联系。双方合作不如意和不方便时,可以考虑第三方介入,如其他国家的企业参与,港澳企业参与。单方调整经贸政策效力毕竟有限,而且对方也难以接受,应该在双方都受制的原则和惯例下,如全球的WTO、区域的APEC及大陆与台湾的ECFA,以及大陆与香港和澳门的CEPA,都是既定的东西,利用这些原则,是多边、区域和多方的,台湾没有理由拒绝,与台方进行磋商谈判,迫其调整和开放。

    综上所述,必须彻底改变两岸不平衡的贸易与投资状况,加大对台投资与合作,投资、贸易及第三方合作,多管齐下,让两岸经济更加密切融合发展,这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回归祖国的必然选择。

    五、对台投资的产业选择及方式与策略

    总体上说,在现今条件下,以大陆的经济与科技实力,完全有能力对台湾的所有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但应有先后和轻重选择,下面简要指出具体的产业方面及投资策略与方式。

    1.运输服务业的投资与合作

    前面提到,台湾的区位优势加其发达的海、空运输及港口优势,是我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台湾政府曾提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号召并有行动,这是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利用的。

    台湾的港口、码头及其保税区、海洋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我们可以采用合作、入股、租赁、合资、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相互利益下的合作与投资。台湾要发展全球航运中心,我们要建设 “21世纪海上絲绸之路”,二者优势互补,相互结合,不是更好吗?关键是它要真正实施WTO、APEC、EDFA的原则,大陆的资金、技术、人才、市场规模等,都是台湾实际需要的,只要它开放,大陆首先进入。建设台湾高速铁路升级岛内交通设施,大陆的技术和资金,应该是它最佳的选择。

    2.制造业的投资与合作

    两岸开放近40年来,大陆由于市场规模优势,在利用外资中大大培育了自己的产业,并转型升级,成为“世界工厂”。台湾先天市场规模小与空间狭窄,现在多数产业优势渐渐失去,应利用大陆的产业规模、技术、资本及人才进行升级,大陆的许多制造业完全可以投资台湾的一些产业,让台湾的产业升级和市场扩大,增强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同时,大陆可以如在世界其他地方投资建厂一样,利用台湾接近世界市场和运输优越的区位,在台湾建设一些优势出口产业,这是符合双方利益的重要举措,台湾应落实其加入WTO和APEC要遵循的原则和签订的ECFA协议的承诺,开放投资市场,进行广泛的合作。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台方必须放开限制,允许大陆资本及其企业和人员入台。在制造业投资上,可以采用合资、合作、独资、入股、收购、兼并及第三方介入等方式,进行全面合作。

    3.金融业的投资与合作

    以大陆现有金融实力对世界各地的金融投资,完全有能力和实力对台进行投资。以下金融领域,大陆完全可以对台投资和与之合作,如证券(深港通可以,深台通或沪台通也无理由不可以)、银行(建立大陆在台的代理处、支行、分行,互相持股、战略投资)、基金(融资、投资)、信托(代理、委托)、保险(分支机构,合作、合资)、金融增值服务等。这方面应该运用的方式和策略是:首先是互相协商机制的建立,其次是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进行战略性投资入股,乃至合作、合资、兼并收购等。

    同时,人民币与台币自由兑换与互换,外汇储备互相借用,投资与贸易结算便利化等,以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金融方面的投资与合作,是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个,政治上深入是不可能的。

    4.农业、渔业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台湾的农业,曾经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为工业发展积累了巨量台币和外汇资金,目前仍然是先进的。台湾拥有广阔的海洋渔业资源,过去主要是大陆学习台湾经验,进口产品。现在,大陆完全可以对台湾优势农业、渔业进行投资,甚至收购和兼并,产品互相贸易,或者出口第三方市场,实现双赢。方式可采取合作、合资、入股、战略投资、兼并、收购等。双方的渔业合作,对保卫东海南海权益有巨大的作用。

    5.科技投资与合作

    目前,大陆科技发展领先台湾的趋势日益明显,以大陆日益增强的科技实力和水平及高科技人才,完全可与台湾进行科技合作或投资。台湾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和台南科技工业园水平相当高,成效卓越,在当今世界科技开发国际化运作的趋势下,两岸在科技方面相互合作和投资,是完全可能和极为合理和明智的选择。合作方式可多种多样:学术交流、人员往来、合作研发、合资与合作或入股、独资建立研发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就此,互信和开放是前提,合作机制的建立是关键。

    6.其他服务业的投资与合作

    一是旅游服务业。两岸初步实现三通以来,最为活跃的双边经贸是旅游业,大陆以世界第一的世界游客源市场,对台湾的经济流入了生命力。双方合作的潜力巨大,对台湾经济至关重要。大陆的旅游产业优势投资台湾旅游产业,双方合作、互相持股,建立合资、独资旅游及其相关企业,是双方都得利的大好事情。

    但前提是两岸政府应放松对游客的限制,简化手续。表面看是旅游产业,实质是同根同文同胞相互的交流、理解和沟通,不仅是经济利益共享的扩大,更为重要的是大大淡化“台独”气氛,加深血浓于水的情感,起到政治磋商达不到的效应。

    二是教育、文化、艺术服务业。现代服务贸易的方式,其实就是投资方式,它不同于物质产业的贸易与投资,其体现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特殊之处在于,实体不一定在境外而在境内。如高等教育,招收台湾学生是在大陆,旅游出口是在境内;但文化与艺术服务多是在境外,大陆对台湾开放了很多文化、艺术领域,台湾也应开放相应的领域。文化与艺术双方都有各自的优势,如果二者合作,将对中华文化在世界的传播起到重要作用,对台湾同胞回归祖国的意识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至于当前两岸服务贸易协定久拖不决,关键是台湾当局害怕这一点,青年学生则是错误的认识与一时的情绪冲动。[15]

    三是通信、跨境电商。这些新兴产业是大陆对台湾的绝对优势产业,如果开放市场,大陆企业完全可以进入这些领域,台方也会在合作中受益。两岸电信制造和服务产业合作,优势互补,开发更大的海外市场。大陆电子商务跨境发展势头世界领先且有规模效应,台湾可以借用。大陆可以在台设立仓库和中转站,通往世界市场更为方便。

    四是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来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大陆在这些方面的优势显著,并对台湾开放了相关领域,台方应有相应的开放领域。投资与合作方式是以服务贸易进入的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形式,配合合资、合作、独资、入股、劳务输出、租赁、收购、兼并。关键举措是台湾当局应积极配合大陆,共同协商谈判,及早签订好“两岸服务贸易协定”。这个方面阻力巨大,在于台湾当局害怕大陆人员和思想的渗入,并非经济利益上的考虑,以经济利益来说,这些对台湾经济是非常有利的。

    [本文源于王建邦独著的《中国对外投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的“对外投资区位论”,初稿形成于2016年6月下旬,并在“新形势下世界经济与两岸创新发展论坛与西安交大120周年暨金禾經济研究中心20周年研讨会”上以PPT形式交流;修改定稿于2016年9月25日完成。]

    参考文献:

    [1]贺德祥.大陆与台湾经济贸易发展研究[J].科学管理,2015(2):317-318.

    [2]陈念东,景秀艳.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结构分析[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7(5):47-52.

    [3]萧师言,李俊峰.台湾从两岸协议得利更多,多年来对大陆贸易顺差上千亿[N].环球日报,2016-04-24.

    [4]萧师言.台湾对大陆贸易顺差为何这么多[N].环球时报,2016-03-02.

    [5]熊俊莉.“陆资入岛”的新进展及前景展望[J].两岸关系,2011(5):25-36.

    [6]许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环境和策略分析[J].商业评论,2013,420(4):17-19.

    [7]贾国强.两岸与日本投资对两岸投资关系的影响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8]舒均治.美台投资关系发展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2,29(1):1-7.

    [9]吴喜梅.海峡两岸经济合作视野下投资争议之解决[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2):84-88.

    [10]徐静玉.近年来中国大陆关于国际法中的台湾问题研究综述[J].南岭学刊,2005(5):89-92 .

    [11]刘性仁.对中国大陆各界评析“反分裂国家法”观点的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10.

    [12]薛立波.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新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科技大学,2012.

    [13]黄安年.与中国台湾省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及其特点[EB/OL].[2008-01-14].新华网.

    [14]反分裂国家法[EB/OL].[2005-03-14].http://baike.baidu.com/link?url=2nkqzQJI6KUTT0Vb8bOFgEheDSRAe6KQMvZ6QS_ue9r_h_XNFO.

    [15]杨连总.ECFA框架下两岸服务业合作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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