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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司法语境下的民族习惯法困局

    时间:2021-03-25 07:53: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苗族婚姻习惯法对强奸等案件的处理有特殊的规则,要求违规者用“挂红”的方式向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即将违规者的猪或羊等当众杀掉,聚众分食,在令违规者名誉扫地的同时,受害人也得以挽回面子,苗族婚姻习惯法对此问题特有的处理方式适应了小地域的社会治理要求。但随着苗侗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这种处理方式与现代司法不相符合,普通民众的司法观念和婚姻习惯法方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类似的典型司法个案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之一。如何化解此类个案也成为当前民族地区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困局之一。

    关键词:和谐司法;民族习惯法;苗侗地区;司法个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4-0074-08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贵州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自治州之一,苗侗民族世居于此,依山傍水,繁衍生息,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法文化。苗族的民族法文化对社会秩序稳定方面有较多的规定,如在苗族习惯法中对通奸和强奸的处理就十分严酷,以此来保证本寨小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安定。处罚通常由加害方出酒肉请受害人家属或村寨乡邻吃饭,谓之“挂红”,通过这样的仪式向女方亲属赔礼道歉,使女方的恢复名誉,也教育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刑法中一般预防的作用。婚姻习惯法对强奸案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方法,如对“已婚男子与妇女通奸,分别情节,或公开批语,或罚以羊酒服理。受罚的费用由双方负担”,“外寨男子强奸了本寨妇女,则通知其父母进行讲理,由双方寨老共同解决。一般奸夫不仅要受批评,还受羊酒服理的处罚,本寨男子强奸外寨妇女,处罚如之”[1]。“遇到奸情,已是十分不吉利,若通奸者再不‘挂红’消除晦气,唯恐自己将来会遭厄运,让通奸男女出钱消灾,实属天经地义”[2]。徐晓光教授在其所著的《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中就对此问题专节论述为“请酒服理”“粘花挂红”。认为“黔东南地区各族群众对‘挂红’消灾这种风俗普遍认可,此种风俗在客观上可能有利于揭露和惩罚乱伦行为,但作用不明显,且容易导致敲诈勒索”[2]。但近年来,这种习惯法处理方法与现代司法的冲突日渐增多,法院如果处理不好,也容易引发家族暴力事件。“一起简单的小额诉讼或涉及到整个家族所谓的‘面子’问题,则又会穷尽所有的救济手段将司法之路进行到底,即使到了无路可走也会选择上访——围攻——再上访等诸多办法来迫使法院重新启动再审程序。这就出现了厌诉与缠诉并存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又在整个黔东南苗侗地区具有极强的普遍性和效仿性,由此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3]。

    下面笔者以黔东南州某县发生的强奸司法个案为例来做说明。

    吴某某与吴小某同住在一个自然寨,2011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九)下午2点至3点左右,吴某某去吴小某家借马驮大粪,吴小某好客请吴某某喝酒,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吴小某的妻子一直在抓手,吴某某问吴小某妻子怎么回事,吴小某的妻子当着吴小某的面卷起衣袖让吴某某看。吴某某认为这是干疮,并让吴小某找点草药来治疗,吴小某说不懂草药,请吴某某帮忙找草药治疗,这样,吴某某对吴小某的妻子说今天下午5点至6点到吴某某家来拿药,吴某某从吴小某家吃饭回家后,忘记了给吴小某的妻子找草药,可是,吴小某的妻子也未按时间约定到吴某某家取药。大约当天晚上7点过钟,吴某某与父亲,儿子正在吃晚饭,吴小某的妻子来到吴某某家,吴某某叫吴小某的妻子等他吃完饭后去帮她找草药。饭后,吴某某带上手电筒正要出门找草药,吴小某的妻子说同吴某某一起去找也好顺路好回家。吴某某与吴小某的妻子走到寨上公路通道(大岩石板边)打开手电筒,亮起来找草药,刚找了一会,吴小某就来到大岩石边,先打了其妻子一耳光,然后说吴某某欺负其妻子,为此,吴某某与吴小某发生了争吵。第二天中午12时左右,吴小某邀约其家族来到吴某某家要钱挂红,由于吴某某不同意,吴小某喊吴齐某某(苗名音译)、吴某翁将吴某某毒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造成吴某某住院的事实。吴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62226元,这些损失的发生都是吴小某的违法行为所致。事后,在经过几个月的伤痛之后,吴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吴小某赔偿打伤其住院治疗费62226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50元,护理费150,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共计人民币10122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小某承担。①摘录自原告吴某某的《民事起诉状》。文中原告、被告、证人、地名等均为化名,以下注释如无特别说明均如此,为完整展现基层司法的真实性,对原告、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除纠正文字错误外,其他不加改正。

    吴小某收到吴某某的《民事起诉状》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请律师代理,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答辩请求如下:

    1.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2.判令吴某某对吴小某以及受害人家庭的精神损害费一万元,吴小某、吴齐某某、吴某翁的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3.追究吴某某猥琐妇女(见证人证言),强暴受害者龙某某的刑事责任。4.案件受理费和一切费用由吴某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吴小某与吴某某均在一个自然寨邻,吴某某1995年经人介绍与某某县龙某某登记结婚,现育有儿女3人,吴小某之妻从小就患有痴呆症、听力差、吐语不明,结婚多年来,吴某某经常在吴小某家以串寨,后来才发觉吴某某多次色迷迷的对吴小某之妻进行调戏,因吴某某均属一系家族(一个大的家族),加上吴某某有一定的威胁势力、武力强霸一方,吴小某多年来都忍气吞声。在2011年农历正月十九日下午时分,吴某某又来吴小某家中喝酒,因吴小某之妻患有部分疮疤,吴某某称他家里有治这种病的药,叫吴小某之妻龙某某下午6-7点到他家去拿药。饭后吴小某父子上山砍柴回来,发现妻子不在家中,一家人到处寻找也不见踪影。吴小某用手电筒又在寨邻各处寻,当找到原集体的晒场一角,看见吴某某坐在吴小某妻子身上,吴某某见吴小某发现才慌忙爬起来整理衣裤,吴小某妻子衣扣敞开、头发蓬乱、头巾脱落在地,下身已被脱光,吴小某看出吴某某的强暴行为,心如刀割忍无可忍,对吴某某和妻子各打了一耳光,吴某某才灰溜溜的走开,吴小某才把妻子扶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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