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时间:2021-09-27 14:38: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如下:1、地方政府追求任期内的业绩,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大搞各种名目的开发区,利用低价征地和低价出让来吸引投资。2、通过获得土地出让金来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3、城市发展不遵守土地利用规划,或者地方政府没有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本身没有履行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4、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强制村委会执行征地计划,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5、征地的程序不透明,相关的信息不公开,被征地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6、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时,只计算被征地的经济价值,没有计算失地对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影响。7、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对称,向上级政府多报建设用地少报耕地补充计划。8、地方政府追求工业发展的思想没有跳出计划经济时代依赖牺牲“三农”利益的窠臼。
对于上述问题,《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作了原则性规定,而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包括基准地价、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建设占用农业用地等等在内的相关政策,对于遏制城市的盲目扩张和滥占耕地现象,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整个土地资源的配置仍然是以各级政府的行政垄断管理为主。这样,一方面下级政府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使上级政府的政令和政策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它必然会依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以至造成社会矛盾的扩大和政府执政效率的下降。因此,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除了城市土地实行招标挂牌出让外,实现这一机制至少还需要:第一,还农民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所应享有的独立产权,使农民获得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和谈判的权利。第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除了要考虑被征地本身的经济价值外,还应考虑被征地农业人口所需要的社会保障金、再就业的人力资本投入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