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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9 15:47: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

    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有效防范重大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正常情况下,县委常委会、各乡镇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乡两级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本地区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当由党委、政府或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人主持召开,并应当做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措施,在下次会议召开时应当对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领导联系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县联系各乡镇的领导负责联系该乡镇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加强对所联系乡镇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每个联系领导每季度至少要到所联系的乡镇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每次现场办公会应当解决几个具体问题。要建立乡镇长负总责、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矿区、乡镇干部包矿井的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所联系乡镇、矿区出现非法矿反弹未及时予以关闭取缔的,对所联系乡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要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由政府牵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部署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是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人,政府办、纪委及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调度制度。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公安、经委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和执法检查月报制度,建立统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每月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度,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直其它行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供电企业必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安监、煤炭、环保部门审定的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合法矿山企业名单,依法按核定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对违反规定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批人、违规供电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每个季度末要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进行会议述职评议,每次评议结果可作为对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年终评议的重要依据。监察局对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在每次召开的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通报。对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矿业秩序混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群众性纠纷的,要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迟报、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矿业秩序整治常年督查督办制度。进一步发挥县委、县政府整治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别督查组的作用,充分行使县委、县政府赋予特别督查组的督查权、裁决权和经济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重点督办、跟踪督办,逐一下达“县长督办卡”或督办函,并建立规范的整改落实跟踪管理台帐。“县长督办卡”或督办函下达的督办事项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常年监督管理机制,以乡镇为主、县直机关为辅,抽调一批干部,经专业培训后作为政府派出的督查员入驻矿山企业进行现场督办,一矿一名督查员。驻矿督查员每人交纳工作责任保证金2000元,如因督查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驻矿督查员的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责任保证金。

    六、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情况。负有矿业秩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矿业秩序整治的举报;接到报告或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对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不履行及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报告或举报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功人员,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定期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曝光各种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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