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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新农村民主法制机构改革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1-12-03 15:41: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我们调研四组就民主法制、农村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如下:
    一、深化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农民政治法律素质
    近年来,我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农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枉法执法、粗暴执法,遇事不找法律找“关系”;有的乡村选举中存在贿选、骗选或家族势力操控选举现象;有些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存在避重就轻或只换日期不换内容问题。我们建议:

    1、加快农村立法进程,从源头上保证选好带头人。要针对乡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律法规,完善“直选”、规范“海选”,消除贿选和家族势力影响,确保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针对个别村党、政、经职责不清问题,制定出台农村党、政、经组织议事规则和分工制度,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结合乡村具体特点及习俗,制定出台简明易行的乡规民约,用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2、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和监督,真正让村民当家作主。首先,要在全市完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广村屯执行小组制度,科学行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权和村民委员会民主监督权,对村级集体资产,由村民理财小组直接管理或实行委托代审制。其次,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鞍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变间接公开为直接公开,严格考核监督乡村干部,对村级集体经济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度,通过对农民的资产量化、土地置换、股份到人,使农民真正成为村集体资产的主人。

    二、继续推进乡村机构改革,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

    目前,我市乡(镇)、村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许多问题仍急待解决。一是合乡并镇工作尚未完全实现,三县(市)都不同程度存在自行设置行政区划问题,撤庙人还在;二是人员分流安置难度大,一些选择提前退休人员,由于欠缴养老保险,实际上仍然在吃财政饭;三是乡镇行政机构职能转换不到位,一些事业单位仍然承担部分行政职能;四是减员工作难度大,在公务人员编制减少的同时,又存在大量非公务人员混岗问题。为此建议:

    1、改革乡(镇)、村机构。一方面必须严肃纪律,坚决撤销各县(市)自行设置的行政机构;另一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小城镇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将该撤并的乡(镇)坚决撤并,其比例应在国家、省规定的30%左右;同时,应继续搞好并村工作,坚持富带穷、大帮小的思路,合并或迁移偏远村;在乡镇行政机构设置上,可成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合理分工具体负责;对乡镇事业单位,应按公益型或经营型分类整合,将公益型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责权,将经营型彻底推向市场。

    2、科学定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乡镇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原则,在行政编和事业编总量控制内实行实名制,不允许上级随意要求下级专设人员;应推行委员制、助理制,清理混岗人员,提倡一人兼多职;剥离富余人员到事业单位或从事中介服务,支持鼓励分流人员领办、创办中介组织或经济实体;选派合适人员到基层任职或协助工作;严把人员进口关,实行全市统一的乡镇公务员考试;提高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地位,以优越的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到农村基层为百姓服务。

    3、强化农村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我市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应与全市“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并纳入总体规划,市、县(市)、区党校应有计划分期分批对乡、村、组的干部进行普遍轮训;各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和律师送法下乡,服务到村,当农民法律顾问,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普法经费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划拨,足额到位。

    三、逐步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真正实现城乡公平和谐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截至2005年底,全市6万多名农村低保人员中只有4万人进入低保,低保资金缺口达200万元;还有6624名农村五保户未得到五保户供养待遇(全市共有五保户12432人);进城务工农民的参保率还很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凸现,有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尚在期待中。我们建议:

    1、农村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保障水平自然增长机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和公示办法,严格掌握低保对象进出条件,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备案审核制度,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应实行分类救助的办法,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最低生活标准;应逐步改善农村敬老院条件,尽量对五保对象实施集中供养;各级财政应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切实加大市县两级的配套资金投入,设立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避免乡(镇)、村截留,保证保费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2、进城务工农民要享受城镇职工的参保待遇。一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将进城或在农村开办的各类企业中务工的农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规定参保,企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二要尽快制定《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务工农民在变更工作单位后,能继续将养老保险关系延续下去。

    3、失地农民的保险要纳入议事日程。据统计,目前我市的失地农民约有2000余人,随经济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今明两年将有近万农民进入此行列,其社会保障迫在眉睫。建议我市尽早出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并付诸实施;应学习外地经验,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将适龄劳动力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以其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帐户,换算成缴费年限以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

    4、有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要在积极探索中逐步推进。一是积极做好调研、摸底准备,拟定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迅速将此项工作展开。二是先以村为单位搞一、两个试点,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逐步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三是学习外地“个人、集体、县政府各三分之一”的做法,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并做到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和专款专用,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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