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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监的重要意义和途径初探

    时间:2021-12-07 15:18: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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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监狱理论界及管理部门适时提出了“依法治监”理念,力争把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实现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所谓依法治监,简言之,就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监狱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这既是新世纪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所有监狱的共同追求。
    一、实行依法治监的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实行依法治监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器,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作为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主要场所,理应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实行依法治监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实行依法治监是保障维护罪犯权益的需要。关于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比较详尽、具体地阐述了我国政府在贯彻人道主义、保障罪犯权利方面的一贯做法和主张,列出了犯罪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994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犯罪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监狱系统理应抓住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契机,加大力度实行依法治监,努力把监狱的各项工作特别是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再者,实行依法治监是监狱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选择。1995年1月,司法部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监狱建成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总的要求是:真正达到“法制健全,执法严明……,监狱的整体水平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一条很重要标准是: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是否对罪犯实行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由此可见,实行依法治监既是一个目标,同时更是一个手段,是实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目标的一个基本手段和主要手段。

    二、推进依法治监的现实障碍
    其一是,监狱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无论是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看,还是从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要求看,我国监狱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仍然是滞后的。如刑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刑罚执行的具体实践上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监狱法出台虽然历时近9年,但定性内容多,难以应付监狱管理的复杂局面等等。这些使依法治监在实际工作中打了一定折扣,有法可依仍是一个现实问题。
    其二是,监狱干警作为执法主体观念仍需转变。依法治监不仅包括依法对监狱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也包括干警法治观念的确立、法律价值思想的定位等等。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重要。干警法律知识不足,可以通过学习去弥补。关键是观念要转变、要确立法治观念,
    强化法律意识。实际情况是,监狱仍有一些干警特别是基层一线从事管教的干警习惯凭经验办事,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反改造经验丰富的罪犯时容易产生急躁情绪,诸如“劳改劳改,不打不改”
    、“自家孩子犯了错误尚且要打,何况是罪犯”等思想仍一定程度存在,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违纪,不仅自己良好的主观愿望难以实现,还使正常工作造成被动,严重者甚至损害法律法规在罪犯中的威信,严重削弱了改造效果。
    其三是,罪犯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仍需提高。近几年来,由于监狱不断加大狱务公开力度和提高罪犯政治法律课学习质量,大部分罪犯对自己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都做到了心中有数,对其应尽的义务也能积极配合。但仍有少数罪犯文化素质较低,总认为自己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即使有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选择忍让。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受生活环境和视野局限,罪犯对社会上的变化不敏感,往往在处理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改造中滋生自暴自弃的感觉和行为,给依法治监的大目标带来不利影响。
    其四是,监狱执法监督网络仍不够健全。监狱的封闭性导致了对监狱执法监督缺乏社会性和公众性,而监狱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近几年,监狱系统通过向社会进行狱务公开、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执法监督等措施,力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主要是一些大的层面,而且仍存在面不够宽、点不够深的现象。
    其五是,监狱依法治监的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备。从财政保障上说,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但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还不十分强,监狱所需经费在实际工作中远没有到位。监狱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监狱在保障罪犯医疗、文化娱乐生活时捉襟见肘,也使监狱干警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受到很大影响。从社会保障上说,监狱由于特定的工作性质所限,近乎游离于社会大家庭之外。光靠监狱办监狱是远远不够的,罪犯减刑、假释回归社会后,同样需要社会保障其生存和生活。而且由于监狱大都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监狱干警常年累月工作在监狱,其家属子女就业、上学等问题在许多地方都难以解决,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应有重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监的进程。
    三、实现依法治监的主要途径
    依法治监的精髓是“依法”,其最终目标的实现需要监狱自身的不断努力、政府的积极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就其实现途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监狱管理制度法制化。尽快完善监狱法制体系,是依法治监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有关立法部门和监狱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调研监狱工作实际,首眼解决制约依法治监的重大问题,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依法治监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对监狱内部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的、合法的经验,要积极争取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然后颁布实施。
    二是刑罚执行活动公开化。继续加大力度推行狱务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做到“两公开一监督”。要强化狱务内容公开,坚持对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敏感环节,对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罪犯劳动保护及生活、医疗和福利等内容进行全方位公开,在合适场所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定期向社会有关部门和团体、新闻单位及服刑人员亲属发布。要强化执法程序及依据公开,将一切狱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密切广泛的社会联系网络
    ,公开聘请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人士等作为监狱的执法执纪监督员,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拓宽社会监督形式。
    三是保障罪犯权利人性化。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惩罚是手段,改造才是目的,要始终坚持把罪犯当人看,尊重其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保障犯罪生存、生活权利的同时,尝试对人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保全他们的健康人格。
    尽量创造条件,加大监区文化建设力度,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使其回归社会后能像其他公民一样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是监督干警队伍建设专业化。依法治监,对监狱干警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干警中牢固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干警学法、知法、用法。同时,要充分重视干警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使一线管教干警不仅成为懂法、用法的表率,还要成为推行人性化管理的先锋。监狱要及时启动罪犯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程,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对于极少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干警,要及时处理,以达到警示教育之目的。
    五是执法监督社会化。监狱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这些必将促进依法治监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监狱要尽量明确监督内容及责任主体,并极力构建党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及社会监督的立体网络,使监狱一切执法、管理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要建立定期个案通报制度,向社会监督主体通报有关内容,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六是监狱保障体系政府化。在我国目前国力尚不足以全额负担监狱经费的时候,各监狱都以发展监狱经济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对此,政府可以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如尝试将监狱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将监狱办社会负担纳入社会统筹,采取适当优惠政策扶持监狱经济发展等等,这些措施如能落实,将极大地减轻监狱的压力和负担,使监狱能够集中精力、物力和财力推进依法治监,从而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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