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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时间:2020-10-19 07:54: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有些企业未能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给与足够的重视,导致欠款纠纷频频发生,导致企业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其共同特点之一是死帐、呆帐、“三角债”并存。笔者作为一名公司法务,现通过对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合同法律风险分析,探讨防范欠款纠纷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列出相关法条链接,以期对工作在欠款纠纷第一线的朋友们有所裨益。

    关键词:企业 欠款 法律风险 成因 防范

    第一部分 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概述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的,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订立合履行的合同,而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存在着种种陷阱和风险。企业及相关人员若无风险意识将会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

    根据欠款的来源,企业欠款纠纷处理实务中的欠款纠纷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流程控制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企业在投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合同一方违约,等等。

    (一)案例分析

    企业隐痛,应收帐款产生的根源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应付乙公司(某国营单位)货款200万元,乙公司久催不还。正值乙公司打算提起诉讼请甲公司还款时,甲公司却恶人先告状,抢先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决乙公司违约金400万元。

    分析:此案中甲公司并无明显违约;乙公司真正违约,不仅赖账不还,而且向甲公司索取高额违约金。主要原因:

    1.协议签订前乙公司选择甲公司不慎重,沒有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及考评;

    2.乙公司无真正违约,却被甲公司状告违约,说明双方合同内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严谨,约定不明,属于合同签订漏洞。

    3.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货款200万元,款项源自双方合作1年内依次签订的22份合同金额组成。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管控应收账款,没有及时采取欠款纠纷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应收账款越来越多。

    4.本案中,纠纷主要为销售定单纠纷,纠纷的核心是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对方的资信情况,选择的支付方式以及贸易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均对欠款纠纷产生了重大影响。

    难咽的苦果,应付帐款的结局

    案例:甲公司提供某设备给乙公司试用,试用期结束后乙公司一直未还回试用设备,打算花钱购买此设备,遂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确定此设备的成交价格后,印刷功能方以为关系很熟,并未正式签订合同。甲公司开具发票后找乙公司收款,但乙公司二年内都没付款。甲公司无奈,只好找律师发律师函。说明乙公司应付的款项,找乙公司提出高额索赔罚金。

    分析:由于该项目在乙公司内部曾由此部门转到彼部门,接转时未明确交接,财务,在项目列支方面,二个部门之间的结算还有些不顺畅。

    欠款纠纷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的所有欠款纠纷,基本都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合同是企业的名片,也是企业欠款的依据和凭证。《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所以,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合同更为适宜,但目前很多企业目前的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隐患,具体表现如下:

    1.只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的动态管理

    2.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3.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4.存在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

    5.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6.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7.合同不规范甚至无效或可撤消,交易目的受阻

    8.企业还应注意预防合同欺诈

    第二部分 防范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

    企业若对欠款纠纷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往往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的灾难。正如本文中第一个案例分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下为防范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

    1.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在签约之前,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厂家的基本情况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及履约情况等。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加强后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有必要:

    (1)合同应由法律部或法律事务岗位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2)严格要求使用企业合同模版。优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3)加强重大合同审查管理(4)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交易对方档案库。(5)确定交易主体,确定签订主体,签章当事人尤其重要,才能确定义务的责任人。(6)理顺合同法律关系,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重视保险工作,考虑对决策行为、交易活动及经营资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给予保险。(8)履约监督和结算管理,违约诉讼的及时处理。

    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所以说,事前防范能够防微杜渐,化风险于无形。

    4.掌握结算技巧,慎重选择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尽量选择信用证方式,应尽量避免采取延期付款方式,除非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风险。

    (1)应收帐款到期时未收到款项时,在应收帐款到期前,财务部门应通知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进行催收);

    (2)应收帐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及其以上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每季度)通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3)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受害方可以与对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加强企业债的法律风险管理

    (1)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际上关系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保证要做到:保证债权债务款项记录及时、认真、准确;建立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实行债权债务清理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挂帐、谁清帐”原则,保证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尽可能缩短债权期限;合同确定债务规模,减轻债务负担,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2)控制措施。形成审核、确认、记录到清理。债权债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主动地清理债权债务、财务部门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工作的人员督促、协助经办人清理债权债务,定期检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应收帐款到期时未收到款项时,在应收帐款到期前,财务部门应通知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进行催收);应收帐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及其以上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每季度)对个人借支、预支等款项,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必须即使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将余款全部交清;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规模,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偿还债务,不应无故拖延。对跨年度的债权向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提出书面报告和催收通知单的系列控制流

    程,财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开具对帐单或签认单交责任部门或经办人与对方核对有关数据,并取得对方的签认手续,发生差异时要及时查清原因。

    (3)管理方式。划分責任部门: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为次要责任人;

    职责分工:1.财务部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2.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物资必须签汀采购合同;3.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设计的有关工程、劳务项目要确保技术、质量符合要求,并确保工程、劳务项目按期完成;各个部门签订合同时会签;

    列帐:进行帐务处理;分析,每季度分析,半年以上务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须每季度向批准人和主管财务的经理报告;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半年以上无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超过三年无法收回而形成坏帐的其他债权,应区分债权性质和无法收回的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经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部分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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