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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晚清中朝秩序的重新建构

    时间:2021-01-30 07:58: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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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朝关系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双重秩序下演进。清政府开始在中朝宗藩关系中策略性地引入国际法:既以条约不可违犯的国际法规范遏制日本对朝鲜的野心,又利用某些“自然天成”的自然法学说来强化宗藩秩序的“天然理性”。尽管宗藩观念与国际公法在属国、主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清政府却对国际法有意误读与取舍,实现宗藩关系的自适性调整,主要体现于:运用国际法的均势理论建构朝鲜半岛国际均势:通过通商条约和贸易章程塑造朝鲜二元国际身份;按“属国体制”建立朝鲜近代驻外使臣制度。总体而言,宗藩体制引入国际法,以维护中国宗主国身份和朝鲜附属国地位为依归:宗藩关系对国际法的利用具有极强的功利性,屡屡在国际法的支援下实现因应调适。宗藩体制与国际法的繁杂关系,展现了晚清中国面对西方国际关系冲击的本土立场和向近代外交转型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晚清 朝鲜 宗藩关系 国际法 外交转型

    [中图分类号]K207;D8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3-0102-11

    纵观20世纪,有关近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不仅普遍将中朝关系作为中日战争的背景,且鲜有涉及清政府的国际法实践。归因于侵略与反侵略的“革命史”书写方式,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与此同时,所谓的“现代化”研究范式则把近代国际法与中国原有的外交观念和秩序对立起来,认为国际法是外来的,与中国“体制”不合,如果采用它,就意味着放弃中国世界秩序和破坏朝贡制度,它被疑为一种陷阱。

    随着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研究范式受到质疑,中外学者开始追求“东方立场”或者“中国立场”,关注中朝宗藩关系的自适性变化。美国学者芮玛丽有意识地以“1866年法国征讨朝鲜”的例子,引起中国学者关注晚清外交观念与制度转型中的复杂面相。在该案例中,对朝鲜的交涉牵涉到国际法与宗藩制度的同时运用:理藩院“依照传统的礼仪”对朝鲜打交道,而总理衙门则“全神贯注在令西人信服的推理的方式上,对于礼仪则不甚重视”。芮玛丽的独特观察视角无疑大大拉伸了晚清外交史的研究视阈。不容置疑,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欧美列强关系开始以条约或国际法为基础构建近代国际关系(形成所谓不平等条约体系),与此同时,中国与周边小国长期形成的宗藩关系依然存在。近年来,中国学者用“一个外交两种体制(One Diplomacy Two Systems)”来概括晚清外交转型,或许就是一种本土回应。

    如何尽可能地还原历史现场,避免以“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后见之明和“冲击一反应”的解释框架考察晚清中朝关系,正体现这一研究领域理论自觉的新进程。笔者以为,滨下武志提出“要从体现历史纽带的亚洲区域内的国际秩序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整体内在变化之中,去把握作为亚洲史的发展形态的亚洲近代”的东方立场和张启雄提出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问题意识”,对于重新审视晚清中朝关系的嬗变有着显著的借鉴意义。研究晚清中朝宗藩关系的递嬗,不仅要认识到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渊源有自,更要客观地分析二者是如何发生碰撞以及彼此之间的位置,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变动中的秩序调适,由此进路或可得窥其堂奥。本文以19世纪7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为研究时段,主要考察清政府在宗藩体制中如何植入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对宗藩秩序带来怎样的支持与冲击、宗藩体制在国际公法作用下的变化与调适等重要问题,以此增进对晚清中外关系史和国际法史的认知。

    一、“合作”与“冲突”:宗藩体制和国际公法的两歧关系

    1871年中日签订了《修好条规》。清政府吸取先前的经验教训,对日要求领事裁判权,严禁“内地贩货”和“一体均沾”,尝试按照主权与平等的原则建立新型关系。日本则由此获得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并开始以“敌体之国”的身份干预朝鲜外交。1872年5月,日本派柳原前光到天津请求改约,遭到李鸿章驳斥。李鸿章严正声明:“两国条约甫经全权大臣议定”,“断不能遽然改悔”,否则“失信为万围公法所忌”。对于日本觊觎朝鲜的野心,李鸿章早在订约之初就警觉。在他看来,日本断不至侵犯中国及属国,因为“第一条载明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语,隐为朝鲜等国预留地步”。利用条约必须遵从的国际法则约束日本的外交行为,可以视为晚清中国运用国际法捍卫宗藩秩序的初步尝试。

    光绪元年(1875年)八月二十一日,日本军舰侵入朝鲜领海,在江华岛测量海口。朝鲜炮台开炮示警,日舰攻毁炮台。随即日军登陆,屠杀朝鲜军民。1876年1月至2月问,身为日本驻华公使的森有礼先后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同总理衙门和李鸿章进行了有关江华岛事件的交涉。主要围绕朝鲜身份等外交议题,中日双方展开一场针锋相对的辩论。对于朝鲜,总理衙门最初表达了“不强预其政事”的态度,理由是宗藩体制使然,“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所以,“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为了说明中朝关系,奕訢解释道:“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然而,日本却以西方国际法的独立国或附属国概念硬是要对朝鲜身份作出非此即彼的区分,声称“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内政外交俱得自主的朝鲜“是一独立之国”,借机提出以后“凡事起于朝鲜、日本问者,于清国与日本国条约上无所关系”,力图以现代国际关系代替东方藩属关系,假借独立国的名义使朝鲜脱离属国身份。日本“有意”误解清方的不干涉态度,并由此将中朝关系确认为相互独立、不相从属的国际平等关系。这种曲解立即引起清政府的忧虑与恐慌,奕诉不得不再次申明:“朝鲜为中国属国,隶即属也,既云属国,自不得云不隶中国”,“修好条规内载所属邦土,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无人不知”,依据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中“所属邦土不相侵越”的条文警告日本不得擅自用兵朝鲜。此外,总理衙门还对“属国分际”作出更为详尽的解释:“朝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属国之属性不在疆土,而在名分。确切地说,“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

    森有礼与总理衙门大臣争辩后,于1月24日率郑永宁离京,赴保定府访李鸿章。作为观念冲突的延伸,李鸿章与森有礼的对话,进一步围绕国际法和宗藩关系而展开。森有礼: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李鸿章: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森有礼:万国公法也可不用。李鸿章: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森有礼:高丽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李鸿章: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森有礼: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李鸿章: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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