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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本体论思想初探

    时间:2020-10-05 07:52: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传统意义上的本体论,是主客二分和本质与现象二元对立的条件下主体透过现象去认识本质的思想,这就创造出一个充满诱惑力的本体论问题:世界的本源是什么?这一问题在法学上的表述为:法的本质是什么?

    关键词:法 本体论 价值之锚

    一、本体论:西方哲学的主要问题

    本体论问题,是西方传统哲学的核心命题,当巴门尼德提出“存在”的概念后,将世界分割为存在与非存在、本体与现象。在他看来,世界的本质不是现象,而是存在,存在是与现象对峙的实体之本体。此后,柏拉图的“理念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说”更进一步地规定了本体的目的性与理性,并赋予其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本体作为实体与现象分离,成为人的目的;另一方面,人又立足于现象,通过自己的理性去追求这个目的。也正是人的这一追求,成为了文明进步的动力源泉。

    雅斯贝尔斯在他的“轴心时代”理论中认为,在大致相同的一段历史时期,东西方文明几乎同时形成了进行自我意义理解的普遍性框架,而希腊文明的这一框架核心,就是本体论问题,他认为本体论是人类“超越的突破”,它所具有的理性的精神品质指导人们去追求世界的根本意义,并成为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渊源。对世界本源的追问,就如同人类思想的永动机,不停地激励人类去追寻探索。但是,正如热力学定律将永动机证伪,传统的本体论问题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当我们追问“世界的本源是什么”的时候,系词“是”既可以表达“某一物”,也可以表达“一切物”,这一不同的理解会形成普遍与片面、运动与静止两方面的截然对立的世界观,从而对世界的本源形成“存在”与“存在者”两种不同的看法。海德格尔认为,西方哲学传统长期以来混淆了“存在”与“存在者”的概念 。通俗地讲“存在”是关于万事万物的最高概念,因为任何实体或概念都具备一定的属性,“存在”为了涵摄一切属性而表现为一种绝对虚无状态,而“存在者”是“存在”的静止维度,它割裂了主客体有机的、动态的关联,从而追求一种绝对的本质实体。

    二、法的本体论

    在奥斯丁创立分析法学派前,法学一直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法哲学就是用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法的问题的一门学科,同时哲学上的困境也造成了法学的困境。事实上,法的本体论问题,也是人们对法学理论争论不休的根源,对法的形而上争议,最终都可以溯源到这一问题中去。不同的法学家对这一问题有其各自的表述。例如中世纪的神学法律思想认为,上帝的意志是法的本体,它是最高的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的本体是民族传承的精神、风俗和习惯;黑格尔则将客观理性精神的自由意志看做法的本体,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不同思想家、流派通过对法的本体的定义,为各自的研究道路奠定了前提。

    例如被赞为开辟了法律理论第三条道路的德沃金认为人们通常对法官判决的争议实际上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争论。前者是法律的经验争议,即人们都认可经由立法机关制定并体现在法律典籍中的法律条文是法律,但在具体实践中,人们对立法机关是否真正制定过某项法律存在分歧;后者是法律的理论争议,即人们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是否能完满地解决相关情况意见不一,理论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关于真正的法律是什么的争议。在被他称为语义学之刺的命题中更明显地体现出关于法到底是什么的争论,他说:“除非律師和法官在法律基准上分享着相同的事实标准,否则不可能发生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有意义的争论”。这一“相同的事实标准”就是法的本体。这里他将本体论问题归结于语义上的模糊,为他对实证主义的批判提供了新的立场,即由于规则模式的刚性特点,作为规则模式基础的法律语义学预设了适用法律基准的同一性,而广泛存在于实践中的法律争议实际上是关于法律基准的争议,这样法的本体论问题实际上受困于语义学之刺。

    三、法的价值之锚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范的方式是做出价值判断,这种判断的准确性决定了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效力,“法的本质是什么”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它解决的是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效力来源就是法的价值之锚。

    任何理论都需要有自身的价值立足点,这一立足点是理论的合法性依据。理论虽然是实践的产物,但是产生之后即独立于实践之外,当我们用理论指导实践时,实际上是用理论的独立价值标准判断现实事物。这一价值标准的产生,是独立的、内在的,标准的合理性决定了理论的现实有效性。我们可以说,因为理论的合理性,所以个人应当以它作为自身行为的依据,同样因为它的合理性,国家应当以它为国家行为的依据,同时用它来制定规范,约束个人的行为。

    当理论作为独立的事物存在时,就如同海洋中的船,缺少依据,而价值标准就是它的锚,即理论的价值之锚。例如自由主义认为,在政治理论中,虽然自由原则与幸福、或平等、或民主、或社会正义、或社会秩序与稳定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但在自由主义的范围内,没有什么可与对自由的承诺相抗衡“自由不是实现更高政治目的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 。当各种原则存在不协调时,自由原则便成为其他原则的优先性标准,这样我们可以说,自由原则便是自由主义的价值之锚。

    参考文献:

    [1]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和目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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