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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时间:2020-11-10 08:04: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097-01

    摘 要 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压力逐渐加大,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为了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短存长贷的困境,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势在必行的选择。本文旨在依据我国的发展特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关键词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模式 特殊目的机构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968年,美国以过手证券的形式发行第一例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一事件标志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开始。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一 Back Securitization,简称MBS),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是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池,由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特定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政府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后,以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7个主要操作环节,分别是:发起环节、特别目的载体SPV的设立、住房抵押贷款库的建立、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担保与保险、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托管与相关环节。其中特别目的载体SPV的设立形式关系到整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交易结构和风险隔离程度,所以MBS模式的不同基本上围绕SPV的设立形式区分。

    根据特殊目的机构SPV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表外模式,准表外模式和表内模式。

    表外模式是在发起人外部设立独立于发起人而存在的特别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这意味着实现了基础资产和发起人完全的风险隔离,是最彻底的证券化。

    准表外模式是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特别目的载体(SPV),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以这部分信贷资产为支撑发行住房抵押证券。从母公司自身的会计报表看,这是一种表外证券化模式;但从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角度看,子公司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这是一种表内证券化模式。但由于母公司将资产真实出售,进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破产隔离”,因此理论界称之为准表外模式。

    表内模式是在发起人内部设立一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而信用风险和相应的预期现金流转移到特别目的载体(SPV),SPV再以预期现金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参与模式下的基础资产并未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究竟采取表内模式还是表外模式,现在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

    一是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提出的表内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在银行内部搞一个“壳”(SPV)将商业银行优质的可证券化的住房贷款资产放进这个特殊的SPV中。资产证券化过程就是将可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到SPV中,然后以之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该模式中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既是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又是抵押债券的发行人,同时还是服务商。这简化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结构和过程,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具有下列好处:①抵押贷款银行都具有较强的政府信用和背景,至少可以获得国内最优企业的信用评级,因此作为债券发行人有充分的信用保障,使证券化成本降低并且把可能的盈利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提高经济主体的证券化动力。②省去了建立、规范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阶段,节省了时间,缩短了证券化的环节。③由于抵押贷款没有“真实出售”,不需要组建特别目的机构,从而规避了有关法律上的障碍。但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①不能做到真正的“破产隔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种表内证券化模式不能隔绝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抵押资产的追偿,而风险隔离的不彻底则会影响评级机构对抵押支持债券的评级,同时如果证券化达到相当规模,还会造成证券化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引发破产风险。②并不能规避现有法律的所有制约。如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发行抵押支持证券,相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等。③不利于贷款合约和证券化操作的标准化,不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和证券化的发展,有悖于证券化的初衷。

    二是理论界与决策层倾向的表外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成立一家专门面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特别目的机构,可以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采用信托机构的形式,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各个贷款机构的贷款并进行证券化。该模式可以实现破产隔离而且有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一级市场的完善,是建立我国住房融资体系的关键环节。我国住房金融制度中只有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独立的SPV从抵押贷款发放银行那里购买抵押贷款,为银行转移贷款风险提供了市场和渠道。二级市场的建立也必将要求对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独立的SPV后,沟通了货币与资本市场,完善了住房金融的专门机构,有利于MBS的长远发展。因此,从全国发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功能以及创新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考虑,表内模式不适合作为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应以表外模式作为首选。而且借鉴西方国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核心作用,我建议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采取政府主导的表外证券化模式。

    参考文献:

    [l]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李咏梅,樊书颖.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北方经贸.2006(4).

    [3]林铭.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分析.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4]沈炳珍,杨凤清,楼爱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模式比较.经济论坛.2004(10).

    [5]张辉,王冀宁,许茂伟.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及我国的选择.现代管理科学.2006(5).

    [6]伍庭璋.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比较研究.暨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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