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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政策模式初探

    时间:2020-11-23 07:54: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构成了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它历经秦西汉的鼎盛、北朝隋唐赖“均田”“府兵”及“租庸调”的再造复兴和明代“配户当差”为特色的最后“辉煌”,在两千年的历史舞台上表演不同凡响。作为马克思所云“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典型体现的编民耕战模式,重在对百姓及地主经济实施全面管控,尤以徭役、兵役沉重,故特名“耕战”。其目标是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本质又在于摈弃贵族私人领属,与郡县官僚制配套,构建藉授田、户籍、赋役直接控制役使全体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进而为君主专制集权提供最大化的社会平台及经济资源。该模式以授田或均田暂时解决地主经济自身的“瓶颈”难题,充当着专制皇权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延续发展和古代重大工程营造等,厥功甚伟。该模式下“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及强制析产分户,往往带来“逃户”脱籍、人口与资源失衡等。藏富于国客观上也容易助长君主及官僚的权力膨胀或滥用徭役,进而酿成暴君祸害天下和官民极端冲突,增大帝制国家的风险系数。其“公权力”被滥用等缺陷,又需要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为其寻求出路。

    关键词:秦汉以降;编民耕战;管控;国家农奴制;藏富于国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18.06.01

    春秋末,郡县制问世和井田制瓦解,西周式贵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被分离,以“商鞅变法”为标志,郡县制官僚机器直接临民理政,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体得以支配社会经济,古代中国步入帝制地主社会的历史阶段,亦即所谓战国肇始的“封建社会”。众所周知,该历史阶段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基本特征,一是地主经济,二是帝制国家对百姓的直接管辖役使。秦汉以降国家对百姓的管控关系如何?对地主经济形态的管控又怎样?何者是帝制国家临民治政的基本方式?迄今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有关二十等爵制研究,木村正雄对“齐民制”的探讨和台湾学者杜正胜对战国以后“编户齐民”政治社会结构特征等论述,颇有建树①。笔者吸收其有益成果,进而认为,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编户齐民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即奠定“秦政法”的基石,构建起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亦不失为从国家与社会层面进一步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真谛的“钥匙”。

    本文尝试运用模式分析与历史、逻辑思辨相结合的方法,着眼于国家对编民的户籍、授田、赋役、统辖等施政运作及社会成效,重点就秦西汉编民耕战政策模式(以下简称编民耕战模式)的确立与鼎盛、北朝隋唐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编民耕战模式的历史地位及局限等问题,展开新的探讨,敬请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一、秦、西汉编民耕战模式的确立与鼎盛

    “编民”为“编户齐民”的简称,出自《汉书·食货志下》“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83页。。“耕战”一词,较早见于《史记·商君列传》:“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关于编民耕战模式的创立,《商君列传》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7、2330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载西汉二十等爵和授田制的若干法律规定: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1、42、52页。

    长期以来,因史料欠缺,学界探讨秦汉二十等爵、授田及其与编民耕战的相互联系,尚若明若暗。前揭《商君列传》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恰可彼此补充,相得益彰。不难窥知,“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制度及政策至少包含什伍编制、强制析产、授田、颁二十等爵、奖赏耕战及抑制工商等五六项内容。基于五六项内容建立的,以往都被学界视为以富国强兵为宗旨的改革措施,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从临民理政的角度看,上述变法或改革措施的要害本质又在于:西周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相分离,体现帝制郡县官僚机器直接临民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的问世与确立。尤其是参照《二年律令》等,可让我们获取关于编民耕战模式的一系列重要认识。其中,授田是基础,“编”为户籍组织,“耕战”体现赋役义务,“军功爵”及强制分户充当保障手段,富国强兵又是政治目标。由授田制、编户齐民和二十等爵构建起来的编民耕战模式或秩序,意味着与地主经济形态相伴随的帝制郡县官僚机器临民理政主导方式的奠定,实乃秦汉帝国的基石与支柱。这正是“商鞅变法”高于同时代其他诸侯国改革的划时代意义所在。

    (1)授田制基础

    一般认为授田制始于战国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2期。。《商君书》中已出现“制土分民”,“为国分田”,赏军功爵且赐田一顷,宅九亩石磊译注:《商君书》之《徕民》、《算地》、《境内》,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27、64、165页。。秦始皇曾“使黔首自实田”,实乃承认百姓实际占田,且秦制自大庶长到公士皆享岁俸。真正把授田制与二十等爵制结合起来且能见之于传世法令的,毕竟是在西汉。因此,结合秦、西汉爵制考察授田,颇有意义。按照学者们的研究,西汉授田或名田依爵位分若干等第。臧知非认为受田者概分为三大类别:军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第一等到第十九等的军功爵内又分高爵、第二、低爵三个级差。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应有所区别,但占田数都是一顷;司寇、隐官是特殊人群,较庶人减半占田。朱红林主张,第一等公士到第七等公大夫授田依次遞增,相差一至二顷;第八等公乘和第九等五大夫相差五顷,第十等左庶长陡然增至七十四顷朱红林:《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可见,汉授田制是按爵位及身份的高低来颁授。“各一顷”的公卒、士伍和庶人以及若干授民爵者,大抵属于编户齐民的授田及占田。另据其他出土简牍及文献记载,秦汉授田及占田数一般为百亩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齐)田法》:“州、乡以次授田于野。”(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46页)《吕氏春秋·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519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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