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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生效集中化服务模式

    时间:2021-01-12 07:58: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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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签订,1978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目前覆盖范围包括38个成员国,2个扩展国以及3个生效国,其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更成为了世界各国专利申请主体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经济而有效的途径。相信许多涉外专利工作者都对EPC体系的优势、特点以及工作流程如数家珍,本次我们并不打算重点在该体系的介绍上过多着墨,而会把重点放在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何有效地利用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提高效率、压缩成本和节省精力的目的,尤其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生效(Patent Validation)环节。

    欧洲专利生效(EuropeanPatent Validation,简称EPV)指的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并且公告之后,需要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之内,在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所选择的指定国家范围内,选择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进行专利注册,从而正式在该国获得专利保护。从正式生效之日起,该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阶段结束,所相关的管理、司法以及续展费缴纳的工作也从欧专局转移至各国专利局。

    目前,中国的广大申请人对于欧洲生效所使用的服务模式一般有两种,即:

    一、申请人全权委托国内事务所处理国外申请。在该模式下,该国内事务所将委托一家欧洲事务所,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需要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生效工作完成之后再从各国事务所层层回报给上级事务所,最终由国内事务所汇报给该申请人。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全程只需要跟国内事务所进行接洽,节省精力,从节省内部人力和简化管理考虑,大多数拥有庞大专利资产的申请主体大多会选择该模式。该模式的劣势在于,中间层层服务转包环节过多,成本难以控制。单线流程过于冗长,监控难度大。

    二、申请人自己负责与欧洲事务所接洽,由其进行欧洲专利提交及配合欧专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授权公告之后,该事务所再分别联系各指定生效国家的事务所,执行专利生效。该模式的初衷是在于客户想要通过直接与欧洲事务所建立联系,达到缩短流程链,控制成本的目的。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流程链更短,申请人对整个流程的把控力更强,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达到压缩成本的目的。故而专利资产并不庞大的申请人会选择该模式。而其劣势在于,对企业内部专利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欧洲专利公约体系的相关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英文沟通能力。而且,由于申请人相比国内事务所,并不能给欧洲事务所提供大量的业务,往往在服务价格上优惠空间有限,加之对欧洲代理所市场和价格的不了解,并不能有效达到预期的压缩成本的目的。并且,随着自身专利资产的扩大,势必也会占据更多内部管理团队的精力和时间,难以长久维系。

    那么有没有一种服务模式,能够兼具缩短流程、压缩成本和节省管理精力等诸多优势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模式的服务思路在于:细化专利申请流程中的分工,引入专门的非事务所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专利翻译和生效两个环节的工作。

    “… clients cannot pay over the odds for IP services.”

    “… newly emerging, non-lawyer companies are ahead of the game.”——第16届国际工业产权联合会会议开幕式

    要解释这种新的服务模式,首先要对整个服务流程进行中的几个标志性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服务进行归纳。我们把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内流转的整个流程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是必须由欧洲事务所进行的,在此我们不做论述。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分别是,收到欧专局71(3)通知和收到EPO 2006授权通知表。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时间节点,是因为,

    1)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71(3)通知之后,需要在4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语言,即法语和德语的权利要求译文(中国申请人或通过PCT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欧洲专利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已经有英文文本)。

    2)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EPO 2006授权通知表之后,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到各指定国的生效工作。这个环节,申请人需要向各国专局提交各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少部分国家要求全文翻译),并且向各国事务所缴纳生效服务费及各国专利局要求的官费。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从欧洲专利生效中细分出来的服务就有:

    1)授权前的权利要求翻译(一般为法语、德语);

    2)授权后的指定国官方语言权利要求译文(如:指定在荷兰生效,则需荷兰语权利要求译文;指定意大利,则需要全文的意大利语译文);

    3)生效服务。

    以上这三部分,我们可以交由专门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来做。

    这种将翻译和与专利生效环节的繁复工作打包交由第三方服务公司统一处理的优势在于:

    首先,能够进一步细化分工,增加对成本的掌控力。第三方服务公司(如:英国公司RWS Group)由于与欧洲各国事务所常年有大量案件来往,扮演着大量事务所需求集散地的角色,拥有强大的议价能力,直接与该类型公司接洽所能得到的价格代表了市场“批发价格”的水平,与事务所市场价格相比优势巨大。更值得一提的是,专利生效步骤是一项纯管理性质的工作,并不会涉及专利实质审查等工作,将这部分工作剥离,交给更加专业的服务公司,不仅能够解放内部团队的精力和时间,从工作性质上来讲也不会增加额外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而对于翻译需求而言,事务所高昂的人员和运营成本决定了,选择事务所直接处理翻译工作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再者,庞大的翻译任务势必导致翻译工作从事务所转包至专业的翻译公司,从而引入额外的成本环节,导致成本进一步上升。而专利文本翻译服务往往是第三方IP服务公司的常规业务,无论从专业度、产能和价格上都相对更加有保障。直接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相当于直接将这些优质资源掌握在手中,對整个流程的控制力大大加强。

    其次,此类服务公司的集中化处理模式,往往在服务流程上更加清晰明确,注重服务体验。客户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多增值服务,如:将该公司作为客户在欧洲的服务地址(service address),帮客户免费转达各国专利局后续寄送文件;提交文件归档,供客户随时调取使用;在专利整个生命周期内为客户发送年费提醒等。整个服务流程报价明确透明,无任何隐性收费。

    最后,该服务模式还集成了前面所述两种传统服务模式的优势。如申请人选择由欧洲事务所统筹整个流程,第三方服务公司能够扮演起承上启下的的角色,与上游事务所做好业务接洽,与下游公司(如:客户年费管理公司)做好工作交接;如申请人自行统筹所有工作,也仅需指示第三方服务公司与欧洲进行提交的事务所进行接洽。联系点始终只有一个。工作流程不会因为工作的进一步细化而使流程更加复杂,亦可以增加整个流程的透明度。(详见图2 服务流程对比)。

    现如今,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在飞速扩张。本土企业对IP服务的需求日渐迫切。国外成熟的服务模式也渐渐从国内知识产权巨头进入中国,开启慢慢普及至广大中小型需求用户的过程。不仅为日渐沉重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了现成且成熟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本土服务公司提供成熟的可借鉴的思路,为孕育更符合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的服务模式积累优质的土壤。在此期间,保持敏锐的嗅觉,开放的思想和与研发工作相同探索精神是国内IP工作者们不断提高企业IP业务水平,打造企业知识产权坚固护盾的有力武器。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更加成熟、专业、符合本土行情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逐步形成,将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增添更强大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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