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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时间:2020-04-29 07:56: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江苏省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以来,我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深入推进“两个率先”,大力建设法治、平安、诚信、文化、绿色“五大江苏”,全面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阶段。在新的发展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全部工作,无论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还是管理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每一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实践证明,构建和谐社会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舞台。

    履行“大调解”职能,以平息社会纷争促和谐

    江苏人均GDP快速增长,社会纠纷随之增多。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迅速创建“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极大地增强了矛盾调处的合力和效果。仅2005年,全省就成功化解矛盾纠纷31.8万件。

    “大调解”,是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伟大创举,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为了进一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成员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必须始终抓好“大调解”。

    积极履行“大调解”的指导协调职能。“大调解”涉及法院、公安、信访、交通、土管、城建等许多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络重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搞好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化解矛盾的建议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一方面要积极搞好横向联系,不断完善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等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协调会办、听证认证、公示公告和督查回访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使各级调处中心正确行使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真正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中枢机构。

    继续发扬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人民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应当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努力防范疏导在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以及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千方百计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坚决防止激化、转化、扩大化。

    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除了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还要通过制度安排,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探索在法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途径,使中华民族“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好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

    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司法公正促和谐

    近几年来,我省法律服务市场日趋发育完善。全省现有700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愿意找律师打官司、讨公道。6000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帮助群众解决了许多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司法裁判提供客观、科学、公正的证据支持和知识技术保障,鉴定结论采信率高达90%以上。

    把好准入关口,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纯洁。我们不仅要积极创建遍及城乡、布局合理的法律服务网络,更要严格实施法律服务准入制度,依法加强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或注册、年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同时,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为国家选拔法律专门人才,使法律服务人员真正懂法律、讲正义、高素质。

    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法律服务恪守诚信。诚信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诚信评估、诚信管理、诚信责任追究、诚信档案公开等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态度,恪守信用,讲究信誉,提高法律服务的公信力。

    加强执业监督,确保法律服务依法办事。在法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把服务环节向社会公开,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法律服务机构及主管部门都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检查评议。对法律服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投诉、调查、听证和惩戒工作。谁破坏了公平正义的规则,谁就必须付出代价。

    援助弱势群体,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更加积极地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主动减免服务收费,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使那些无力支付各项诉讼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能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飞跃。

    开展普法教育,以推进法治建设促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江苏,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回顾“四五”普法,通过广泛协调一切社会力量和资源,深入普及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知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明显增强,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基本形成。展望“五五”普法,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断探索新思路、创造新方法、取得新成效,全力为建设法治江苏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普法要有“铁规”。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在普法中存在“运动式”、“一阵风”工作方法,虽然能够造势于一时,但“雨过地皮湿”。要取得普法的实效,必须逐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运作方式。这两年,我省认真贯彻省人大通过的《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把学法与干部的使用、任命、提拔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深入。“五五”普法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搞好调查研究,继续为党委、人大、政府出谋划策,努力通过法制手段,把学法用法推广渗透到社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之中,渗透到各级领导机关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中。

    普法要进入实践。必须用实践为“五五”普法破题,切实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把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使普法宣传深入人心、深得民意。结合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村(居)务公开,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

    普法要以文化人。新形势下,学习和借鉴人类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为本,以文化人,是深化普法教育的一个崭新课题。文化是民族之魂,法治文化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之魂。文化因素可以给法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使普法成果得以生生不息地繁殖和延续。

    (作者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责任编辑: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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