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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风险与法律对策研究

    时间:2020-11-06 08:06: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但面临着政治环境、社会治安、汇率波动等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障相对欠缺,国内立法滞后,投资保险制度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立法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以保护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风险;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吴莉婧,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144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093-04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银根紧缩,需求低迷,我国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而设立的对外投资企业面临的困难与风险也日益增加。本文拟探寻这些困难与风险背后的法律原因,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规模

    根据《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近万家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到91%和81%。至200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906.3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以下简称流量)211.6亿美元,位于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13位。

    2006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4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8.2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925亿美元,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63万人。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87.2亿美元,同比增长6.2%。

    可见,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海外投资,可以提升国家的产业结构。稳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特点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总体投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近年来发展迅速,体现出以下特点:

    1 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在开展“走出去”战略初期,国有企业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体。目前,企业“走出去”的主体在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其构成也日益多元化,从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转变,包括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其中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成为跨国经营的新生力量。

    2 投资区域日益广泛。上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集中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投资环境好、政局稳定的国家或地区。而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已遍及全球17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到91%和81%。

    3 投资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过程中,投资规模也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仅从海外直接投资企业所设立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数量来看,近年来也有较大发展,已经显现了大型跨国公司的明显特征。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

    虽然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对外投资经营中仍面临着诸多风险与困难。除正常商业活动中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外,由于需在东道国国内经营,受东道国国内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制约,海外投资企业还要面临较大的非商业性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风险

    对外投资中的政治性风险本质上是“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传统上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和内乱风险(政治暴力风险)、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违约风险、延迟支付风险五类。例如,数年前中国某大型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前南斯拉夫化工厂,在执行期间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开战,工程项目遭到重创,数亿美元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得到回收,项目的有关方损失惨重,也给国内贷款银行造成了几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不良贷款。

    (二)政策变动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虽然没有发生战争、内乱、征收或国有化、政府违约、禁止汇兑等政治风险,但东道国政府对外资的政策发生了变化,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与损失。例如,俄罗斯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零售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经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T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务工人员不得在商亭里、自由市场内以及商店以外地点从事零售贸易。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共有10万华商受到损失。

    (三)社会治安风险

    社会治安风险是指东道国境内尚未构成内乱、暴动的社会动乱、罢工等事件以及恐怖分子活动、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给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及其员工造成的风险与财产或人身损失。如2000年汤加发生骚乱,华人企业受损;1998年印尼动乱使大批华人财产遭受损失,人身遭到攻击;2004年的西班牙烧鞋事件也给中国商人带来巨大损失;2004年4月,8名中国工人在伊拉克遭绑架;2006年2月,3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西南部的俾路支省遇袭身亡等。

    (四)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大幅剧烈波动而给海外投资企业造成的风险。例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在泰国、韩国投资的企业也因汇率损失变化严重。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元贬值,海外投资企业又一次面临汇率变动的:考验。

    (五)市场、法制环境的风险

    除上述的政治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外,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东道国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也是企业所需应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在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中,大约1/5的企业选择了当地的经济不景气和其他风险作为海外直接投资的竞争压力和风险因素。在海外子公司失败的原因上,有54家(占回答总数比例的9.0%)企业把原因归结为当地法制环境恶劣和公共服务差。

    三、应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风险的相关对策

    欲防范规避上述各种风险,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来共同采取措施。自内而言,海外投资企业自身应意识到风险的特殊性,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理性进行产品定价,获得预先的风险补偿准备,实行多样化经营以分散风险。

    在强调企业自身对风险进行防范、管理的同时,应注意到跨越国界的投资毕竟涉及到两个主权国家,仅凭企业的一己之力难以完全有效地控制各种特殊风险,需要投资者母国提供外在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即从外在层面上帮助企业防范、规避风险。在这一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一)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无论是同纷繁多样的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相比,还是同蓬勃发展的海外投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我国的海外投资立法工作都明显滞后,甚至在许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管理上无法可依的现

    象还没从根本上得到扼制。”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国内立法滞后。为了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管理,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我国的境外投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不足。

    首先,就立法层级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大量存在的是国务院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位阶相对较低。

    其次,就立法主体和立法权分配而言,海外投资立法在主体和立法权分配上较为混乱。目前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等各部门分别制定,法律文件颁布机关多,文件散乱,时限和效力各不相同,造成了法律规范上的不统一、不协调。

    再次,就实施效果而言,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也没有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门,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均拥有相应的管理权,客观上造成了宏观调控不力,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的弊端,在实践中出现海外企业受多重主管,审批程序繁琐,期限冗长的现象。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待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一种政府保证,滥觞于美国,目前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自2002年底才开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刚起步,处于摸索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仍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而且该公司的投保指南也规定得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从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看,存在着保险制度模式不合理、对投保项目的审批与承保机构未能合理区分、投保人范围界定不科学等问题,而且我国法律中缺少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使得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在国内法层面缺少明确的运行依据。

    (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针对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特殊风险与现行立法的不足,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海外投资立法,以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

    1 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法》。为改变目前我国关于海外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较低、各自为政的局面,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法》。作为我国海外投资基本法,该法应总揽全局,对海外投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及时的概括和总结,从宏观上对海外投资的发展及其他相关立法作出导向性规定。

    2 构建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应尽快构建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障。首先,我国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投保者的范围,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根据资本控制原则绝大部分资本为我国国民所控制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成为合格的投资者。其次,我国在考虑承保机构的设置时,应采用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制度,以便实现相互协调的高效益操作。再次,应在保险合同及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确保代位权行使具有合同及国内法依据。

    3 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为了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良好健康发展,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困难,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首先,我国应加强对投资情报的提供,可通过国家驻外使领馆所设立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海外投资市场信息服务中心等,向海外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的投资情报与信息。其次,国家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的社会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相关安全的等级评估、预警和应对预案等贸易促进和保护体系等。再次,我国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中资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和筹集资金的法规和手续,使海外投资企业可以比较便利地从我国各家银行的海外机构获得贷款,同时政府可为企业提供援外贷款、各种政府互惠贷款等支持,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购汇支持,促使这些企业扩大境外投资。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所言,决定一个国家对外投资数量的不单有经济发展、市场机制和科技水平等因素,还取决于法律体系、政治经济制度和政府经济政策。我国如能积极采取上述法律对策,必将促进海外直接投资快速平稳地发展,从容度过此次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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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http://news.sohu.com/s2007/huarenanquan/,登录日期:2008-12-08

    [9]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路径和体系[J].河北法学,2006,(2).

    [10]辛柏春.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J].学术交流,2005,(1).阮志群.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立法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7,(23).

    [11]慕亚平,陈晓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8).

    [1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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