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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研究

    时间:2021-03-20 08:08: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收入差距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入差距。纵观世界各国税制,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重任。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改革可谓力度空前,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加强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仍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个税改革;收入分配;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1-0026-02

    税收调控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则是最核心的税种。当前,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表现不尽人意,甚至出现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逆向调节”现象,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刻不容缓。2011年6月30日,经过多方协商及网络民意的征集,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修改法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生计费用扣除额由2 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第一档税率降低至3%,且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改为7级。此次改革被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既体现了民意,也表明了高层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决心。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最好的发挥。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分类征收办法存在缺陷。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十一个应税项目,虽然税法对这十一项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但是,如此繁多的征收项目,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复杂性,常常使税务部门缺少足够有效的监管路径和手段,税务登记也失去了有效的制约机制,漏征漏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2.个人所得税上缴方式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其上缴方式有两种:一是源泉代扣,二是主动申报缴纳。但两种方式,都会对在社会博弈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工薪阶层产生不利,使普通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工薪阶层收入结构相对单一,计税收入相对清晰,其刚性税负自然难以摆脱。相对而言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采用较为规范的代扣代缴办法,结果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管不住高收入人群的尴尬局面。而高收入人群其往往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其工资薪金所得也许不高,但其额外收入常常才是其 “主营业务收入”,在对其工资薪金征税的同时,额外收入却很难被监管到,甚至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责,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此外,个税的申报制度推行效果也不显著。截至2010年收入超过12万纳税人自行申报期结束时,全国仅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增长了12%,但与实际数额还相差较远。一些高收入者因其收人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游离在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致使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的真实性难以落到实处。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在对富人征税方面还任重道远。

    3.费用扣除额标准固化。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问题,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费用扣除额与物价上涨水平相挂钩,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调高费用扣除额,物价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调低,费用扣除额随物价的变化而变化。一般以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依据进行费用扣除额的增减的风向标,一年调整一次。而中国从设立个人所得税至今,仅调整了三次(包括本次改革)费用扣除标准,其中800元标准一直执行了二十多年。同时,中国法律修改程序烦琐,且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和审议,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时滞过长,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经济发展需要。

    4.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取得收入的来源也更加多元化、隐蔽化,使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公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富人逃税、偷税(2009年2月28日刑法将“逃避缴纳税款罪”代替了“偷税”,但《税收征管法》上还没有相应更改)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私营企业主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吃喝玩乐、衣食住行(汽车、住房)等费用全部算在企业账上,计入企业成本,将个人消费转为公司经营性成本。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处罚仅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部门在自由裁量权方面往往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致使许多人认为偷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查不到更是逍遥法外、无本万利,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动机。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改革建议

    1.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征收转型。“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中国财税改革的方向。中国应尽快采用综合所得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中国实行的分类税制模式在公平上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且征管效率不高,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税制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在具体分类上,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2.建立动态的费用扣除额标准机制。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生活成本费用也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大中城市,百姓衣食住行以及医疗、子女教育等支出水平较以前大幅度提高。以北京为例,3 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刚刚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水平挂钩,随物价水平的上升而上升,随物价水平下降而下降,笔者认为这是较为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必然会增加征税成本,但是这使费用扣除额的变动有了一个参照物,使老百姓的税收负担随物价变化而变化,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税收的人文关怀。当然这需要发改委、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的通力配合,同时要完善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使费用扣除额的变化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依据。

    3.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是体现税制公平的重要举措。虽然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会给税务部门带来征收复杂性,增加征税成本,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以家庭收入总和为课税对象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更能符合老百姓的现实需要。举例来说,在新税收政策下,两个家庭月总收入扣除各类保险费后都是7 000元,其中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7 000元,则每月要缴纳275元;而另一对夫妇各自均有收入,扣除各类保险费后收入各位为3 500元,两人的收入都没超过个税费用扣除额,因此他们不需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如果第一个家庭中有患重病者,则其月收入不但要支付高额医药费,还要支付税收,显然税收加重了其家庭负担,税收调节社会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则难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在所难免。

    4.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强化源泉控制。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人扣缴税收和申报的程序,督促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大推进代扣代缴全员全额申报的力度,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因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收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宣传,使代扣代缴税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其次,要加强对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税收征管,使自行申报落到实处。为了使自行申报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并收到实效,必须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及税收监管系统,形成高效的税源监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国联网的个人金融身份账号制度,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建立具体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再次就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以严重的后果约束逃税倾向。可效仿国外,建立诚信记录和公示机制,将是否偷逃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计入个人信息档案,进而影响其贷款、投资等经济活动,使偷漏税者无处遁形。

    5.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退还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款。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能调动居民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国外早已有之。当纳税人因重大意外事件,如车祸、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纳税人个人经济危机或者是经济出现重大衰退,个人收入骤减等情况时,可以酌情考虑退还给纳税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可以参照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计税方法,以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当退税率计算得出。

    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改革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然,收入分配的调节不能只寄希望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要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中心,以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相关税为辅助的完整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才可以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理顺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调节功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佐.中国税制概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2] 付广军.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9,(56).

    [3] 吴菊,王秀勤.缩小贫富差距与比例税制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局限及税制改革取向[J].中国合作经济,2005,(10).

    [4] 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Z],2011-06-30.

    [责任编辑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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