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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清代的继子孙责任

    时间:2021-03-25 07:58: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从宝坻县衙档案中的继书和案件看,清代继子孙对家庭的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已故尊直系亲属的,一类是对在世家属的。前者包括主持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后者包括对尊亲属的赡养。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家业传承与“父债子还”是相联系的,承继是指整个家庭的所有内容向下辈移交;因此,继父母考察继子孙能否承继,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综合地考察继子孙的行为。只要继子孙有影响家业承继的不良行为,就可能导致废继,由此,我们认为,清代子孙的这些责任是综合的、整体的。

    关键词:宝坻县档; 继子孙; 丧葬; 祭祀; 赡养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一、《继书》中的继子孙责任

    清代的继嗣关系,类似于今天的收养关系,但二者又不尽同。比如,立继是指立同宗或同族之后辈为继子,而收养则没有同宗族的限制。立异姓人为子,《大清律例》中表述为“乞养”,以区别于“立继”。除此之外,在存续期方面,继嗣与收养也不同。收养关系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但在古代中国,只要没有退继或废继,无论继尊长死亡与否,继嗣关系都持续不断。实际上,立继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继尊长在去世之后,仍能有人祭祀,以免其死后因乏祀而孑苦无倚。

    继嗣关系成立后,继父子是一种拟制的亲父子关系。凡是亲生子对于父母应尽的责任,如赡养、送终、拜祭等,继子均应承担。反过来,父母也不应视继子为外人,应将一切家产、坟地、家祀等传留继子。这些内容,往往在继嗣之初订立《继书》的时候,就已经写清楚了。在宝坻县档中,我们发现,《继书》偶有称《继单》、《嗣单》的,但最常见的名称是《过单》。《继书》原件存世较少,在宝坻县档中,虽然屡屡在呈词中看到《过单》这一称谓,但《过单》原件仅一件。这件《过单》除了行文与已发现的徽州继书小有区别外,最大的特点,是立继人和出继人双方均出名画押。现在,就让我们从这份《过单》的内容入手,考察在清代社会中,是怎样看待继子孙与继尊长的各项责任或义务的。

    《过 单》(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3卷,001号。《过单》原文中有异体字的,将今天的通用字用括号注明于旁。)

    立过子承嗣人杜成旺,因族弟成文无子阙(缺)嗣,身不忍坐视,合族人等公议承嗣之人,及无人可过,为(惟)有成旺次子永福应过。及成文如意,成旺愿过。族人同愿,并无争碍,具(俱)愿出名过之。成文年老不能度生,全平(凭)承嗣人养老送终、指(执)幡殡葬、守祖埋坟,永分宗派字。成文所遗产业家私,永福自擎字之后,并无返悔。如有返悔,尽在族人承管。恐后无凭,立过单为证。

    族人杜永茂(押) 杜永发(押) 杜永通(押) 杜福冈(押)

    立过子人 杜成文(押)

    立过单人 杜成旺(押)同子 永福(押)

    咸丰三年新正初七日公立

    现 代 法 学 俞 江:论清代的继子孙责任——以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这份《过单》将继子的责任分为了4个方面:(1)养老送终。这是指继子的赡养责任;(2)执幡殡葬。这是指继子的送葬责任;(3)守祖埋坟。这是指继子年年祭祀,看护祖坟的责任;(4)永分宗派字。这是指继子将来永不归宗,接续门户的责任。这4个方面归纳得很简练,但把传统社会中平民家庭的亲子责任都想到了,应该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表达形式。

    对照徽州的《继书》,可以发现,一些南方的《继书》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内容大致相当。如一份《继书》写道:“伯父夫妻在日,供膳柴炭茶汤荤菜,家务并亲朋来往不得空缺,必要恳勤,毋得将言抵触懈怠等事。日后归没,奠七、安葬并祖茔一切拜扫身受,无得忘恩负义等情。如违,听凭伯父经族众理论。”[1]又如,“住歇、耕种,其奉养并葬祭等件,俱系李小凤承值,不得唐突推诿。倘有此情,鸣族以作不孝之论。”[1]332

    从我收藏的《继书》来看,有的徽州《继书》在继子责任方面的表达,虽不如宝坻《过单》简练,却更能突出细节。如:

    “自此过继之后,应遵养父之教,须尽为子为儿,不宜忤逆生端,目作途人之辈。如有等情,任凭经公理论。此子出继之后,亦不得复归生身父母存歿,俱以养父为亲。倘有不虞,各安天命,实与养父无干。此系两家情愿,并无反悔之由。”(注:《光绪二十七年凌观庆承继文书》,自藏。)

    这份《继书》强调了继子不得忤逆生端,应与继父亲近。否则可以凭族众“理论”。这是宝坻《过单》没有的内容。至于“不得复归生身父母”,就是宝坻《过单》中永远“分宗派字”的意思。宝坻《过单》中提到的其他继子责任,这份《继书》都忽略了。但可以认为,徽州《继书》中没有明示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在习惯上与宝坻有太大差别。显然,徽州《继书》中省略掉的那些继子责任,在立继者看来应是一种常识,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毋须细述。但他们知道,继子虽可做到出钱养老、送葬执幡,却只是摆摆过场,不能与继父母在感情上亲近。因此,这些徽州《继书》才强调“以养父为亲”。可见,《继书》在表达方式上的区别,只是一种侧重点不同。宝坻《过单》明确了继子应尽的基本义务。而徽州《继书》强调在基本义务外,继子还应做到内心的尊敬。

    关于继子的赡养责任,后文还将详述。这里仅集中讨论继子的丧祭责任。从《继书》中的表述,我们已可知道,不能以今天的观念,将传统社会中子孙对于父母尊长的责任,简化为一种生前的赡养。继子的责任包括了对继父母在生前死后的诸多义务。实际上,甚至不应将子孙的责任限定在与父母的关系上,子孙的责任是一种对整个家庭而言的责任。对父母的责任,只是家庭责任的一部分。而对家庭的责任,则包括对在世父母的赡养,以及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抚养和照顾。同时,家庭责任还包括对已故亲属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已故直系尊亲属的丧葬和祭祀。当然,一般来说,立继时家内的尊长多是父母,因此,丧祭责任也就集中体现在已故父母身上。

    中国人的观念中,人死须入土为安,这就需要有人主持安葬。围绕着安葬,有一整套礼仪,都是为了安妥魂灵。这些礼仪的核心,就是由子孙主持停灵、发丧和安葬。人死之后,又必有魂灵,魂灵须有血食,方能免冻馁之苦,这就需有人祭祀。没有祭祀,死者成“若敖之鬼”,乃大不幸的事。而死者不享异姓之食(注:《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祭祀也必由子孙主持。总之,子孙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里的“礼”,都离不开嫡传的子孙。在有亲子的家庭,这个问题凸现不出来,只有一个家庭没有男性后代时,这个问题才严重起来。从而,立继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我们讨论立继家庭中的继子责任,一方面,是了解清代的社会与相关的法律或规则;另一方面,是要借助这种关系,去认识传统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家庭观念。比如,在清代这样一个成熟的社会中,已经不需要刻意强调亲子对父母和家庭的责任。但因为继子非亲子,当时的人会特别关心和谈论继子应该如何履行亲子的责任。分析这些谈论,就有机会从反面去认识正常的观念。

    丧葬和祭祀,既是对死者的怀念,又是赡养责任的延伸。然而,这还不是继子责任的全部,实际上,继子既然支撑门户,他最大的责任就是将这一家庭延续下去。丧葬和祭祀,又是这种家庭得以延续的外在形式之一。它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丧葬如礼,祭祀不绝,均可说明家祀未斩。因此,为了解继子对家庭的责任,不能忽视丧葬和祭祀方面的内容。

    在宝坻《过单》中,除了“养老送终”以外,还有对继子的其他要求,即“指幡殡葬、守祖埋坟,永分宗派字”。这些文字,集中反映了继子在继父母死后,必须履行的一系列行为。它们包括:守灵、哭丧、以儿子的身份接受亲友的吊唁、各个祭日的哭吊、送灵、执丧幡、安葬、春秋祭扫、执掌门户、传递香火等等。这些行为,今天仍然或多或少地存留在中国人的礼俗之中,凡为中国人,多能略知一二。不过,总的说来,各地风俗不尽一致,只是大意略备,且执行起来也没有以前那么严格。如,在考察了陕北丧葬风俗后,有学者指出:“陕北家庭的成年男性去世后,有一系列繁琐的埋葬仪式,其中执引魂幡和打沙锅两项必须由其继承人来承担,如果死者没有男性后代,那么那个执引魂幡和打沙锅的人,就是继嗣之人。而一些希望成为嗣子的人也会利用此来制造争继为合法继承人的印象,并因此引起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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