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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变革的意识形态逻辑

    时间:2020-03-29 08:01: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主义过渡理论政治解构了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政治重构了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使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不断地政治扩升。一元主义的企业财产权制度完成了国家集权的初步建设,一主多辅的企业财产权制度使中国政治发展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艰难转向,而二元渐立的企业财产权制度则加速了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的现代发展。从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路径看,政治现代性成长是政治动力、经济动力双重协同驱动的结果。

    关键词:意识形态;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合法性;政治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4-0026-06

    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性的力量,蕴含着社会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先进的意识形态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提供合法性证明。回溯历史,建国以来,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与中共意识形态创新双向互动,意识形态创新驱动着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而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制度绩效又支撑着意识形态的创新。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方法,剖析当代中国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逻辑进路与现实图景,以期深化对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路径与动力理性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过渡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

    “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1](p.651)公有制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特征,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实质是公有制逐渐取代私有制、计划交易体制逐渐取代自由交易体制的政治过程。如何实现这种过渡,并在中国彻底解构已存数千年的私有制均需要意识形态创新。“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2](p.57)在参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渡理论。

    建国前后,毛泽东等人对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问题进行了理论构想。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关于过渡的方向,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只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这一过渡中不容横插一个资本主义社会,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不断弱化、直至合法性彻底被政治解构的内在根源。关于过渡的时间,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直接矗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在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新民主主义社会起着桥梁作用。中共曾预估这一转变过程将会历时15年至20年。关于过渡的条件,中共认为强大的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条件,为此,必须优先实现国家工业化,壮大国营经济,才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只有在国有经济的力量能够统御和支配私有经济时,对私有产权的改造才不会造成社会动荡。关于过渡的路径,中共提出先实现国家工业化,然后实现农业集体化和私营工业国有化,使国有产权的边界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然而,建国三年后,因国际、国内政治与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毛泽东意识到要充分发挥国家的资源动员能力实现工业化,就须改造非公有制经济。故而,中国过早地结束了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前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从解放战争时期开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不断耗散是受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内在逻辑支配的。在中共看来,肩负着反官僚资本主义、反帝使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使原国民党政权的国营企业与官僚企业,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股权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没收官僚资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这具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性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列强在华的特权企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对其产权改造是民族主义政治逻辑的要求。外资企业的特权不复存在,其投资变成单纯性的经济行为,不能危及中国主权的自主性。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在华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地弱化和改造,以英美为代表的列强在华部分企业被管制、征用、代管和有偿转让[3](p.44),而大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歇业,变成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中共对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改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逻辑。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就提出利用私人资本主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建国以后,中共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交易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限制,从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到统销包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导致私营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弱化,而社会主义的因素持续增加。从国家有选择地开展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井喷式地顺利完成,私营企业主以拿“定息”为条件交出企业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就变成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资本家逐渐淡出了中国政治。

    在非公企业财产权政治解构的同时,特别是到了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不断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本质是一种国营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而人们称其为“二国营”。尽管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多,但它们的规模小,工人少,产值低,竞争力弱,且它们的发展方向是国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结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重构

    一花独放的国营企业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核心构成。计划交易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又与国有产权密切关联。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可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未必是经济理性的体现,甚至是“通往奴役之路”。信息是计划交易的前提条件。经济规模越大,计划者对信息的依赖性就越强。然而,获取大量信息的难度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计划交易的成本居高不下,降低计划的科学性。市场交易体制是利用价格信号调节供求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场交易体制秉持进化理性主义的立场,认为每个人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所以个体不可能知晓交易的所有信息,但可以逐步获取更多的交易信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屡次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与计划者的信息和知识双重短缺息息相关,逐步放开市场就是当时计划者们的被迫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因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中共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好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绝对排斥市场机制的,是绝不能搞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一搞市场机制,就要走到资本主义的路上去了”[4](p.803)。改革需要意识形态的创新为其提供合法性证明,没有意识形态的创新就没有经济体制的政治重构。邓小平、江泽民等人总结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逐步创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认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5](p.236)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确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82年十二大重申了这一方针;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提“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6](p.148)1987年十三大提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邓小平再次强调,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只要能发展生产力,就可以利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p.373)这一真知灼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认知基础。在十四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维护。”[2](p.5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相互改进和提升,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在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政治重构中来自“左”的、右的阻挠。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私有产权天然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其发展程度是度量市场化进程的标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制度的政治建构和非国有企业的政治重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处萌发的。1978年吴仁宝、禹作敏创业,可口可乐、大众公司进驻中国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关键节点”,伴随非国有企业的制度绩效不断提升,中共逐渐承认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在非国有企业中,最先得到较快发展的是三资企业。三资企业的出现与发展直接归因于新时期的改革开放,要开放,就要引进外商和海外资本。要让外资进中国,就必须承认与保护三资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因此,三资企业不断发展。“文革”时期,个体经济处在消失的边缘,而私营企业则完全丧失合法性空间。改革开放初期,个体企业、集体企业迅速复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镇广大待业人口的就业问题,1981年中共提出开辟在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并增加自谋职业的规定,这为个体企业、集体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挂靠在城镇集体企业名下,以此获得合法身份。中共十二大肯定了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而确立起个体企业的合法地位。

    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去向是国营企业,那么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它们的发展趋势就是私营企业,但因其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们就具有合法性。“八二宪法”明确了城乡集体企业的合法地位,其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私营企业未获得合法身份之前,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因此而获得合法性。乡镇企业大概分为三种类型:地方基层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私人创办、政府支持的集体企业;戴“红帽子”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7](p.153)。

    当时私营企业是在个体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外壳下活动,缺乏合法性地位,但国家对其发展基本持默认的立场。中共十三大认为中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充分发展得很不够,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打开了制度缺口。1988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使私营企业开始获得了合法身份。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构建,十四大提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方针,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私营企业的财产权逐渐由不清晰走向清晰,由不完整走向完整,由不可分割走向可分割。

    总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显著特征是非国有企业的生成和发展。非国有企业类型多样化: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它们与国营企业构成中国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格局。当然,这种非国有产权处于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边缘地带,是作为国营企业的补充而存在的,发挥着拾阙补遗的功能。国营企业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多元并存,统领着其他非国有企业,从而构成了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结构。

    三、“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逐渐确立起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创构过程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不断扩升的政治过程,这主要体现于所有制结构的政治重构和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法律上的所有权既不能脱离经济生产,也不能脱离政治-意识形态权力而孤立存在。它在任何生产方式中的绝对中心地位正是来自于它同这两者的联系。”[8](p.434)要打破单一的公有制,发展非公经济,离不开意识形态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不断开辟了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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