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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有为对国民意识的哲学思考

    时间:2020-08-23 07:54: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康有为是中国最早对国民意识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的思想家之一,其关于国民意识的哲学思考,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又吸纳了外国优秀文化的成分,具有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内涵;从实现国民意识的实践看,由于康有为主张全体国民共奉孔教,这使他似乎显示出保守的一面,但其主张中其实暗含着国民意识问题最终体现为宗教或信仰问题,而这一重要的问题恰恰是中国在塑造现代性的国民意识中所极其欠缺的。

    关键词 康有为国民国民意识实践孔教

    [中图分类号]B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6—0043—08

    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高扬中国传统社会想所未想、闻所未闻的国民意识,这是中国知识分子在内忧外患的历史背景下对中国文化进行探索后而得出的一个结论,并为此展开了塑造国民意识的实践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康有为(1858—1927)是中国最早对国民意识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的思想家之一,其关于国民意识的哲学思考,既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又吸纳了外国优秀文化的成分,具有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和研究。

    一、康有为对国民意识的呼吁与召唤

    在清末之前,“国民”一词极少使用,一般使用的是“臣民”、“子民”、“庶民”、“黎民”或更具有等级意义和价值色彩的“小民”、“草民”、“贱民”、“流民”、“寇民”等等,其反映的是在家国(天下)条件下子民、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尤其突出和体现了隶属关系上的上下、尊贱之别。从历史上考察,对作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国民意识”的呼吁与探讨,是从康有为开始。在变法维新之前,康有为实际上对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救亡图存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哲学思考,在研究和借鉴西方之所以强大、发达的基础上,开始进一步探讨中国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把对中国社会客体方面的思考转向对社会主体意识的探索,把立国、救国与国人是否具备国民意识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构成康有为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898年间,戊戌变法之初,为推动变法康有为主持成立了保国会。在《保国会章程》中,明确提出:“保全国地、国民、国教。”在《保国会章程》第四款中则重申保国会对于国民的责任和义务,即:“为保人民种类之自立。”

    那么,在康有为看来,这种新的国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意识或精神呢?首先,国民应该具有责任意识,所谓:“生于一国,受一国之文明而后有知,则有国民之责任。如逃之而弃其国,其国亡种灭而文明随之隳坏,其责任亦太甚矣。”在康有为看来,每个人由于生于某一国家,他(她)就必然受到祖国文化的熏陶和洗染,这使他(她)具有了对于祖国的国民之责任。若人们逃离祖国,任由国家灭亡或毁灭,国民就完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康有为对于国民责任意识的强调,无疑与中国当时救亡图存的现实有关,表现出了强烈的忧患意识。但从另外的一个层面看,康有为对国民的责任意识的强调,也体现出他对一般意义上的国民意识所进行的思考,即国民在享有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责任意识。

    其次,在康有为看来,国民应该具有平等意识。对平等意识的强调和重视,是康有为对国民意识思考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内容。康有为在很多论述中均强调了国民的平等,如:“吾中国四万万人,无贵元贱。”“人皆天所生也。同为天之子,同此圆首方足之形,同在一种族之中,至平等也。”“夫人类之生,皆本于天,同为兄弟,实为平等,岂可妄分流品,而有所轻重,有所摈斥哉!且以事势言之,凡多为阶级而人类不平等者,人必愚而苦,国必若而亡,印度是矣;凡扫尽阶级而人类平等者,人必智而乐,国必盛而治,如美国是也。”所谓平等就是国民之间没有贵贱,不可“妄分流品”。从国民平等之义的根源上看,所有人均为“天之子”,同具“圆首方足之形”,所以没有贵贱之别;从现实意义上看,凡国民平等之国家,人必然具有智慧和快乐,国家必然强盛和安定,反之,人必然愚昧和痛苦,国家也必然衰亡。

    由对国民之间没有贵贱,不可“妄分流品”的探讨,康有为以激越的情感批评了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最大的不平等,就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男尊女卑”的偏见,造成的“天下最奇骇、不公、不平之事”就是对妇女的迫害:“若夫经历数千年,鸩合全地万国无量数不可思议之人,同为人之形体,同为人之聪明,且人人皆有至亲至爱之人,而忍心害理,抑之制之,愚之闭之,囚之系之,使不得自立,不得任共事,不得为仕宦,不得为国民,不得预议会,甚至不得事学问,不得发言论,不得达名字,不得通交接,不得预享宴,不得出观游,不得出室门,甚且斫束其腰,蒙盖其面,刖削其足,雕刻其身,遍刑无罪,斯尤无道之至甚者矣!”对于历史上对妇女的各种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康有为认为这是一种极大的不人道、不公平,是“忍心害理”、“无道之至”。

    康有为进一步指出,由于中国社会对妇女的迫害与排斥,可以产生许多负面的效应。最为显著的现实弊病是,对妇女的不平等对待使得国民数量骤减一半,其国家无论在“公理”或“厚力”上均处于不利境地,如果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则可以既得“公理”又得“厚力”:“以女子为公民,可骤添国民之一半,既顺公理,又得厚力,何事背天心而夺人权哉!”康有为认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而人民不能有男女之别,所谓:“国者合人民以为国,人民者无间于男女也。国之存亡、强弱、盛衰,男子受其休戚,岂女子独能外焉!”康有为对于女子关乎“国之存亡、强弱、盛衰”的思考,不仅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时至今日对于我们依然具有深刻的警醒与启迪。

    康有为对国民平等意识的强调,其重大的意义在于,唯由全国全民之平等,才有望形成举国同心、上下一致的力量。康有为指出:“窃惟东西各国之所以致强者,非其政治之善,军兵炮械之精也。在其举国军民,合为一体,无有二心也。”“吾中国人民之多,患在不和亲通联耳。……今以同胞在外,而兄弟相阋,手足相殴,则四万万人,实则孤寡一人,宜人之侮之矣。”可见,国民平等所形成的力量就是“举国军民,合为一体,无有二心”,否则就会产生“兄弟相阋,手足相殴”、“四万万人,实则孤寡一人”的惨痛现实,这是任何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康有为同时还指出,由男女的平等之权可以推演出人的独立、自由之权,这是倡导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他说:“夫男女平等,各有独立之权。”“故凡为人者,学问可以自学,言语可以自发,游观可以自如,宴飨可以自乐,出入可以白行,交合可以自主,此人人公有之权利也。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康有为认为,男女平等,也就是各自独立,人人独立。独立即意味着自由、自主,不能禁止他(她)的“学问”、“言语”、“游观”、“宴飨”、“出入”、“交合”等自由,否则就是侵害人权。

    从平等、自由之义,康有为又明确地提出,国民应该具有民权意识。民权意识是指公民普遍自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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