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休闲生活 > 正文

    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时间:2020-10-05 07:58: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以民族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理论为指导,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语言政策。这些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民族语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回顾;简评

    我国历来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并根据民族理论,结合中国民族实际及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制定一系列基本方正和政策。1932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中就规定:“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各个阶段时期都围绕民族语言文字制定了一些政策。

    一、开创阶段的民族教育政策(1949-1956)

    新中国的民族教育坚持民族平等、语言平等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自由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各少数民族学校应聘设适当的翻译人员帮助教学,并对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班次和课程,逐渐做到用各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长期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也应学习好汉语汉文。”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指出:“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者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得按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195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1953年2月教育部在《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言教学的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学校,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但在有本民族通用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在创立出通用文字之前,可暂时采用汉语文或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

    二、曲折发展阶段的民族教育政策(1956-1966)

    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有了新进展。这一时期,除继续强调学习民族语文的重要性外,对只有本民族语言而无本民族文字的民族创建文字的工作也提到议事日程,同时也强调了个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的必要性。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方案。1957年3月17日李维汉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邀请的广西籍人士协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议上的发言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一般地也应当学会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便密切同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他们服务。”他同时也强调,“少数民族人民,首先是他们的干部和知识分子,还需要学习汉语汉文。”1958年2月颁布《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同年3月,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中等师范学校,初中、小学一年级,从1958年秋季起教学拼音字母,利用拼音字母学习普通话。少数民族的学校,也可以试用拼音字母学习汉语。

    三、十年动乱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1966-1976)

    十年动乱使我国的各项事业遭受到严重挫折。民族教育深受其害,许多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许多民族学校被撤销或停办,民族语文教学也被取消。直到1972年,毛泽东针对当时许多地区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在周总理的主持下,教育领域进行了一些整顿,民族教育方面强调和恢复民族政策。1973年7月,国务院科教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召开黑龙江、辽宁、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八省、区中小学教材工作座谈会,成立八省、区中小学蒙文教材协作组。1974年9月10日至24日,国务院科教组在北京召开少数民族教材的改革、编写、编译、印刷、出版、发行和加强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197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规划座谈会的报告,要求在1975年秋季开学前,翻译出版各种教材,切实加强翻译、出版、印刷、发行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山区、牧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图书、教材供应。 规定了八省区蒙文协作、五省区藏文协作、三省区哈文协作、东北三省朝文协作的协作范围。当年成立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和东北三省朝鲜文教材协作领导小组。

    四、恢复、发展阶段的民族教育政策(1979-1984)

    五六十年代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在这一时期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1981年2月,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多年的实践证明,凡有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校中,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有利于普及小学教育,发展中学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也有助于学好汉语汉文。就是那些只有民族语言而无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学校中,特别在小学阶段,对汉语汉文毫无基础的学生,使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比单纯用汉语授课,效果也好得多。因此,1980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为此,必须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内容一定要注意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要适应多种形式办学的实际需要。没有本民族文字而独特语言的民族,也应以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使用民族语言教学的有关规定载入了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使用民族语言教学的有关规定载入了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

    强调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要注意民族特点,提高质量。1980年6月教育部转发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史,语言文字差异很大,教材编译工作不能停留于翻译统编教材。从长远看,民族教材要立足于自己编写,这是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民族教材,特别是语文和历史教材中,应根据各个年级的不同情况,适当选编一些本民族的优秀作品,或本民族发展历史的内容。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文件还提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要提高质量,注意解决各科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工具书、课外读物的配套问题,要加强各有关省、自治区之间的协作。

    五、体制改革阶段的民族教育政策(1985-1997)

    建立民族教材审定制度。1986年先后成立了藏文、朝鲜文、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并先后制定了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工作章程和评奖办法。从内容、形式、文字、插图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教材质量的具体要求,对需要掌握的民族政策也作了原则规定。如1986年5月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教科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有利于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民族政策的落实,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必须符合本民族学生心理特征和学习规律,体现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1987年2月发布的《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指出: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的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要给予重视,加强省区之间的协作,认真研究解决教材编译、出版、发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在统一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的特点,编写出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教学要求要符合少数民族儿童知识水平、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

    在这一时期,还制定了民族院校民族学科的教材建设的具体政策。1992年7月,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民族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决定成立“民族院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民族学院为基础,联合有关民族地区的兄弟院校,重点加强民族学科专业的教材建设。适当扩大教材品种,努力提高教材质量,使民族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和主干课程的教材逐步配套。确定在民族学院现设学科和专业中,重点抓好其中的民族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少数民族历史、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宗教等学科或专业及预科、干训所所需的教材建设。组织了民族教材“八五规划”和“九五规划”,“九五”规划的十种民族类教材列入了国家教委规划的重点教材。1994年12月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基础课程教材修订会议纪要》,总结了近几年来全国高等学校预科教材改革和教材建设的经验,充分肯定了国家教委积极进行民族预科教材建设的成绩,并推荐使用统编的《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和《英语》系列教材。

    六、简评

    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字政策,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初步形成了体系,但还不很完善。一些政策定得比较原则、粗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弹性比较大。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贯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认识还不够明确,贯彻不够得力,有忽视民族语文工作的现象;对民族语文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在文字的创制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各行其是的情况。

    几十年来,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由于认真贯彻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民族语文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广泛使用,新创文字推行取得一定成果;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有了进步。

    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做好民族语文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和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名族共同繁荣,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1、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下一步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推进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的人才培养。

    3、贯彻落实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主要措施是:

    首先,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对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的工作,切实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经济各个领域的使用,并促进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其次,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积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积极学习汉语。

    最后,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总之,党和国家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做了很多工作。为保证工作在实践中顺利实施,对民族语言的教学、考试及教材的编写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方针与法规。这些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贯彻与实施,不仅对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各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争取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提供了政策与法律上的保障。

    作者简介:李爱莲,女 河南商丘人,商丘市教委工作,主要从事教育问题研究。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