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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亚自由贸易区国际经贸法律问题初探

    时间:2020-11-07 14:30: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哈斯克斯坦为例,通过浅析其经济发展现状、国际经贸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希望能够为我国法人、自然人在中亚自由贸易区投资经商活动提供法律参考。

    关键词中亚自由贸易区哈萨克斯坦国际经贸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李艳宁,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92-02

    中亚自由贸易区是在上合组织框架下形成,是上合组织在该地区国际经贸合作领域的终极目标,全称为“中国—中亚五国自由贸易区”,包括中、哈、乌、吉、土、塔六国。中亚五国地理位置独特,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自然资源丰富,被称为二十一世纪的战略能源和资源基地,其中,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实力居首位,市场开放水平最高,对外贸易规模最大,利用外资最多,法律制度相对完善。2009年,我国成为哈第二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①

    一、哈萨克斯坦及其经济发展现状

    哈是中亚五国中面积最大的国家,经济以石油、采矿、煤炭和农牧业产品为主。哈结合国情,进行经济改革。但因基础薄弱和改革经验不足,出现诸多问题:

    第一,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哈偏重能源开采,但基础设施陈旧,工业化程度低,第三产业发展落后,导致经济结构单一,产业比例失衡。

    第二,商品市场观念有待增强。受哈文化因素影响,公民缺乏商品市场观念,这影响了商品化市场的进程,出现市场交易和非正式市场交易并存相象,集中表现在消费品市场。非正规的商品交易自由度高,价格低,程序简单,但从市场经济角度而言,其商品化程度低而且交易行为缺乏法律规范,不利于政府的规制管理,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消费市场对外依赖严重。独立初期,消费市场资源短缺现象十分严重。近些年,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促使国外商品大量涌入,改善了国内市场供应状况,但也造成了对国外商品的依赖性增强。

    第四,适应市场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哈经济发展起步晚,市场发育不成熟,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弱,引导市场的措施具有滞后性,出现了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修改频繁、行政干预多、操作不规范等现象。

    二、哈萨克斯坦国际经贸法律制度现状

    随着哈经济形势的好转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独立初颁布的法律存在的弊端日趋明显。为此,哈对本国的经贸法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与补充。

    (一)国际商事交易法律制度

    哈实施开放的贸易政策,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经贸立法体制完成“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变。这意味着哈实行“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平等,也意味着一部法律既调整外国投资法律关系又调整本国投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和补充责任公司法》。该法分六章共69条,是依其民法确定有限责任和补充责任公司法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及程序、参股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管理、改组与撤销及其相关法律等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比较,特殊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注册之日起成立;其组建文件没有规定存在的期限和确定的目的,即其组建是无期限的;组建合同应予公证;参股人不能超过50人,如超过50人,则它必须在一年内分解划分改造成其它经营公司或生产合作社;期满后,如参加者人数不能减少到50人,则依职权或依申请撤消该公司等。

    2.《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法》。该法对农业合伙公司作了定义;还规定农业合伙公司的基本原则主要为自愿参加及一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农业合伙公司的活动领域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物资技术供应、服务、其它综合领域;公司的财产由股份费、自身经营收入及其它法律允许的收入组成;成员全体大会为农业合伙公司最高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察委员会为监察机构;公司可在州和全国级别上组成协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有属于公司的债务负责任等。

    3.《法人注册法》。该法目的在于降低投资企业设立成本,增强投资吸引力。体现在简化注册程序,如投资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司法、统计和税务机关的注册程序。此外,还将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费用有原来的150美元降为57美元,中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费用有原来的40美元降为17美元等。

    (二)国际经贸(商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哈贸易工业部是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部门。近几年,哈经济总体保持较快发展,其中外贸进出口额大幅增长。有关商品进出口的法律制度有:

    1.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制度。哈颁布了《关于阻止不合格(劣质)商品入境的命令》、《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进口者须知》等。

    《关于阻止不合格(劣质)商品入境的命令》规定,向哈境内进口及销售未经检验的且没有国语(哈语)和俄语说明的商品,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日期、保存条件、使用方法、食用价值等商品禁止入境。该法还明确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机关和进行抽样检验时间段。同时规定,国家财政部的国有资产和私有化委员会按照和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应在各海关为隶属于国家标准、计量和检验委员会的国家机关实行进口货样检验提供场所;标准、计量和检验委员会,动力、工业和贸易部必须做到:对需要检验的产品要按照说明书进行严格检查;不按规定程序销售应检验产品者要依法受到惩处;银行在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协助下,负责对不合格(劣质)产品进行清查工作等。

    《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共十条,内容包括基本概念、目的、适用范围、权力机关及保护程序等,其中强调“保护性措施仅在受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商品数量增加的影响,给本国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损失威胁的情况下采用。保护性措施适用于在不存在歧视的基础上进口的商品,不取决于商品的原产国家。”②

    在《进口者须知》中,进口商品的预检规定,海关委员会委托一公司对进入哈的商品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预检项目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等。规定进口商品总值小于3000美元的不必预检,进口商品总值超过3000美元的应分批供货。还规定由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等11个国家进口的商品无须预检。其他国家无须预检的商品包括:“贵重宝石和金属;艺术品;爆炸物;炸药、武器;活畜;现期报刊、杂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业样品;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术工艺。”③

    2.商品进出口税收制度。其法律法规主要有:《税法》、《海关事务法》、《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施细则》、《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等。

    新《税法》取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保留关税优惠政策,即凡于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进口生产所需设备免关税的特惠;取消对缴纳了“矿产开采税”和“矿产出口收益税”企业的出口关税;对商品进出口作了特别规定:(1)凡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包括提供的技术援助,除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外一概免征增值税。(2)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免除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也免增值税。(3)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

    《海关事务法》规定,除对某些动物的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之外,其余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哈不要求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提供:需要对进口货物提供关税优惠;哈参加的国际协议和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法律对此有规定的等。现行海关法规定了三种关税征收方式: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

    (三)投资贸易法律制度

    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法律有:《投资法》、《外资纳税优惠条例》、《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等。其中,《投资法》明确国家通过特惠政策鼓励外资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方针。特惠政策指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减免税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适用对象为执行合同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口关税,并规定期限(含延长期)最长5年。国家实物赠与包括地皮、房屋、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计算机、测量和调节仪器、交通工具、生产和生活日用品。国家实物赠与的最大数额不得多于对法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优先投资领域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加工、建材、旅游、纺织、化工、冶金、建筑、交通运输、医疗服务、教育等行业。

    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损失;还可采取协商、通过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等。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④,解除了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这些修改加快了本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的步伐。

    三、哈萨克斯坦国际经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哈积极通过立法弥补国际经贸法律上的空白;顺应国际经贸发展,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继续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通过法定措施为外商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

    1.立法方面,因立法理论不成熟、立法时间短促、立法技术落后,频繁的立法致使国际经贸法律法规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统一性。此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内阁规定或政府决议常替代现存经贸法律法规,这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2.司法方面,因立法的先天不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矛盾使得各类法的溯及力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司法人员在应对国际贸易问题中的知识与经验不足,导致贸易摩擦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影响本国经贸发展。在实践中,司法腐败现象也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积极性。

    3.执法方面,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家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出现执法不规范致使对外贸易法律中的投资优惠在执行中得不到充分的实现,也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环境。部分法律法规具有号召性或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也导致执法成本高、执行难的现象出现。

    注释:

    ①③④中国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http://kz.mofcom.gov.cn/index.shtml

    ②《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第3条第2款、第4款.

    参考文献:

    [1]苏磊,王林杉.浅析中亚国家对外经贸的发展及对新疆边贸的影响.新疆财经.2003(2).

    [2]保建云.中亚五国的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发展及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前景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6).

    [3]哈萨克斯坦新税法浅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9).

    [4]顾华详.论国际合作视野下的中亚五国经贸法律制度.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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