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休闲生活 > 正文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研究

    时间:2020-11-07 14:34: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在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监管主要内容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体系建设的方向。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Abstract:This paper comes up with the direction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based on researching the subjects of the stock market supervis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ecurity market,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3-04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监管体制重塑、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规律运行、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软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股指期货健康发展;重视对投资理财实证研究;健全新股发行上市机制;推动B股、基金、权证、债券市场与A股市场联动平衡发展;加强法制建设,纠正非法行为,维护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中小板,为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创造有利条件等,这些任务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面临的长期选择。本文将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容的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式与途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体系建设

    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必然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衡与信息非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二十世纪30年代。之后,加强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其精髓是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分工合作基础上的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强调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两大法宝,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形式滞后、不完备,内容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漏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其过程中贯穿着创新与完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5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再如《证券法》,目前一些条款内容陈旧,或与其他政策规定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的紧迫时机。

    (二)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券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各项具体的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有全方位的规范功能。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有多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问题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行情分析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三)健全和完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 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职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动作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二是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连续的常规监管等缺陷;四是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五是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为此,应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改变分业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

    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方面,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借鉴香港的经验,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监管的目标来考虑监管的体制,从而保障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自从设立了银监会以后,银监会有权统一管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重要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从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制。四套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有分工,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有利于我国明确的监管目标,划分权责利范围,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

    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不好管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三)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与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时有过于强调自身利益的现象,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价格上升。证券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有自我稳定机制。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我们不能忽略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立法等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区域合作

    证监会组织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区域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对区域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区域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电脑网络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对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健康稳定的发展。(5)降低清算风险,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区域合作,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区域间的传递;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合理化、规范化、现代化。

    加强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必然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中国资本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3]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4]孙力军,张云.股价波动与通货膨胀关系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4).

    (责任编辑 耿 欣)

    相关热词搜索: 中国证券市场 监管体系 研究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