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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亲尊尊之间的断崖

    时间:2020-11-23 07:54: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汉代制度对汉以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汉制的研究,以往学者多注目于法律的儒家化,而忽视了西汉儒者以礼更法的努力。今古文礼学的实质性区别不在经书本身,也不是儒生争名夺利,而是以何种天子礼奠定国家之政体。其要即在于天子是否超绝于万民之上。由韦玄成与刘歆庙议可见,西汉今文儒生仅受士礼熏陶,习于推士礼以致于天子。但是在今文儒生真正构建经国大典时,只能局促于亲亲之爱,无法跨过亲亲与尊尊之间的断崖,义而能断,构建足以为经国大典之天子礼。于是古文经学乘隙而起,由攻驳今文经学之天子礼入手,提出并逐步完善自身的天子礼。这实质上是向秦制靠拢的过程,背弃了汉儒过秦的初衷。儒学究竟应如何构建经国大典,甚至儒学是否有能力建构经国大典,成为千年梦魇。

    关键词: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士礼;天子礼;庙制

    熊十力有言:“汉以后二千余年之局,实自汉人开之。凡论社会、政治,与文化及学术者,皆不可不着重汉代也。”①汉代儒学始于陆贾、贾谊等人的过秦,然而不幸的是,其时国家制度上恰恰是汉承秦制,所以汉儒名为过秦,其实质却是过汉②,于是复古更化便一直是汉儒不懈的追求。问题在于,儒者是否真正奠定了儒学之国家制度?

    陈寅恪有云:“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Eidos者……夫纲纪本理想抽象之物,然不能不有所依托,以为具体表现之用;其所依托以表现者,实为有形之社会制度。”③而于儒学与社会制度方面,学者关注的多为法律的儒家化。

    瞿同祖曰:“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的时期。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订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瞿氏续论“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曰:“汉律虽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藉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汉律虽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事虽不可详考,但在今日仍有若干痕迹可资搜索。”

    作者简介:李若晖,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中华思想通史”阶段性成果,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课题“华夏三千年之格局与变局”阶段性成果,本文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宗教文化研究院丧祭与文明研究中心资助,特致谢忱。

    ①熊十力:《读经示要》,萧萐父主编:《熊十力全集》第3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66页。

    ②近年单纯《过秦与正韩:论儒家对秦制及法家思想的批评》一文从中国历史的高度,提出儒家对中国历史集权专制的批判“在制度层面直接指向秦帝国,是所谓‘过秦’,即秦帝国作为一种制度上的过失;在思想层面却指向秦帝国的思想基础——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是所谓‘正韩’,即纠正法家的思想谬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③陈寅恪:《王观堂先生挽词序》,《陈寅恪集·诗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2页。其下即举有四事。今以其所举第一事贾谊为例。瞿引《史记》卷八十四《屈原贾生列传》:“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帝廿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悉草具其(原误有)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孝文帝初即位,谦让未遑也。诸律令所更定,及列侯悉就国,其说皆自贾生发之。”瞿氏论曰:“贾谊以学事李斯(见本传),注意律令,恐有用心。其所改律令为何,虽不得而知,然必发自儒家立场,则无可疑。”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2364页。按:瞿氏以“贾谊以学事李斯”,故“注意律令”,此大误。李斯死于秦二世二年(前208)司马迁:《史记》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修订版,第3091页。,贾谊生于汉高帝七年(前200)参见汪中:《述学·贾谊年表》,汪中著,田汉云点校:《新编汪中集》,扬州:广陵书社,2005年,第426页。,焉得学事之?检《史记》卷八十四《屈原贾生列传》:“孝文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常学事焉,乃征为廷尉。”司马迁:《史记》第8册,第3004页。则当是临文误记而未覆核原书,故致张冠李戴。瞿氏进而曰“其所改律令为何,虽不得而知”,一似贾生曾改定律令,则尤误。观瞿氏所引《贾生列传》语,“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贾生所以为当为者,“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则贾生所奋笔而为之者,二者实一一对应:“色尚黄,数用五”正为“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之具体内容,《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文帝时,“鲁人公孙臣上书曰:‘始秦得水德,今漢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土德之应黄龙见。宜改正朔,易服色,色上黄。’是时丞相张苍好律历,以为汉乃水德之始,故河决金堤,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与德相应。如公孙臣言,非也。罢之。后三岁,黄龙见成纪。文帝乃召公孙臣,拜为博士,与诸生草改历服色事”司马迁:《史记》第4册,第1653页。。《贾生列传》所言正与之相符。“为官名”无疑即“定官名”。若然,则“兴礼乐”所对应者,必为“悉更秦之法”。《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至文帝时,贾谊以为‘汉承秦之败俗,废礼义,捐廉耻,今其甚者杀父兄,盗者取庙器,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为故,至于风俗流溢,恬而不怪,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修则坏。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乃草具其仪,天子说焉。而大臣绛、灌之属尽害之,故其议遂寝。”班固:《汉书》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30页。持此以较《贾生列传》,“乃草具其仪”,即“乃悉草具其事仪法”;“定制度,兴礼乐”,即“法制度,兴礼乐”。《贾生列传》于瞿氏引文后,尚有“绛、灌、东阳侯、冯敬之属尽害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司马迁:《史记》第8册,第3005页。等语,正对应于《礼乐志》之“大臣绛、灌之属害之,故其议遂寝”。二处之“议”,必指草“仪”而非改“律”。因此,贾生所为,绝非瞿氏所言之“改律令”,而是悉草具汉礼,欲以“悉更秦之法”。即草拟一部全面的汉代礼仪制度,试图完全更改取代秦法。瞿氏虽然汲汲于儒家对于法律的改造,却恰恰完全掩盖了汉儒最初对于秦汉律令的基本态度及其作为,即彻底废除秦法,制定一部全面的汉礼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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