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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

    时间:2021-03-21 08:13: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柯尔克孜族作为新疆的一个少数民族,在千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了本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在柯尔克孜族人心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也对柯尔克孜族社会产生了一些影响;同时,柯尔克孜族家庭婚姻习惯中也存在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冲突的内容。

    关键词 婚姻法 柯尔克孜族 习惯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习惯法和宗教法的关系及国家法优先效力调查研究”(13YJC820001);新疆大学校园联合项目“少数民族继承习惯法调查研究”(0702043221)。

    作者简介:阿依加马丽·苏皮,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1-02

    一、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概述

    封闭社会里,在柯尔克孜族婚姻习俗里,有“女孩长大了必须要出嫁,男孩长大了必须要娶媳,而传宗接代的”观念,婚姻不是为了两个人的幸福。操办子女的婚事是父母这一辈子中必须完成的重大义务,因此婚姻缔结由双方的家长主办,根本不需要经过男女双方的同意。因此,传统的柯尔克孜族社会里“别西克库达”(摇篮婚)比较普遍,意思是男女双方父母因为关系好,他们也希望子女也结成夫妻,所以在他们的子女幼小的时候就订婚,等长大了后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进步,有些城市化地区的柯尔克孜族男女之间基本上都是通过自由恋爱的方式选择配偶,但是以游牧为谋生的柯尔克孜乡村地区里男女的婚姻仍然是由其父母决定,男女双方对此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在柯尔克孜族人中择偶范围的限制是,不能和异族的,以及不能与不同部落的柯尔克孜族人通婚。遵守的择偶范围是本民族及本部落内,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法反对跟本部落外的同族人或者异族通婚。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不同的部落结婚的观念有所变化,只要是本民族的,父母都能接受,但是对于跟异族和异教徒通婚还是存在比较严格的限制。柯尔克孜族人择偶中父母比较看重的一点是,“门当户对,穷找穷婚,富找富配”,双方结婚之前对彼此的家庭背景有一定了解,双方的社会地位同等,经济实力相当等。传统柯尔克孜族观念里,对男人来说,这个择偶标准不是得到严格的执行,因为过去的柯尔克孜族社会里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因此,男人的第二个妻子可以是穷人家的女孩。从传统柯尔克孜族社会到现代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的进步,经济及文化发展,这个择偶标准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门当户对”的观念仍然存在着,甚至是一些处于城市化生活状态的柯尔克孜族家庭中仍然保留着这个观念。

    二、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作用

    (一)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积极作用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 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在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 一项法律只有在其实际运用于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切实可行时, 才会产生效力。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柯尔克孜族在其长期的生活中对自己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总结和概括,因此,柯尔克孜族人民长期以来一直在用它规范自己的社会关系。故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长期以来起着对国家《婚姻法》的补充作用。《婚姻法》与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族习惯法具有统一性,这个由两者满足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生活需要的一致性决定的。国家法律禁止的,危害社会安全的,影响夫妻关系及和睦家庭关系的行为,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也会禁止和不容,有利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此行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所倡导的和鼓励的。如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也会倡导和鼓励“尊老抚幼”等。

    从而可以看出,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为以上行为的鼓励与禁止是为社会的有序发展必须的。由于国家法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不能涵盖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地套用国家法来解决具有个体性因素的少数民族问题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作为民间法之一种,在国家制定法空白的地域起着调控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关系, 弥补了国家制定法之不足。

    其次,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通过对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关系有效调控,维护柯尔克孜族居住地区的社會稳定,从而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习惯法得到遵守靠的是人们的自觉性,它不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从而间接补充民族法制, 具有调整价值。民族习惯法的调整价值体现在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功能上。 民族习惯法的调整价值体现在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功能上。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在柯尔克孜族生活里调整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则之一,其维护稳定的柯尔克孜族人婚姻家庭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社会安定有序对正在发展和建设中的新疆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条件之一。柯尔克孜婚姻家庭习惯法作为调整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和调整家庭关系的调节器,维护柯尔克孜族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构建和谐新疆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消极作用

    柯尔克孜族的婚姻习惯法,具有其独特的特色,对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柯尔克孜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法也有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里的有些内容与我国制定法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从而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尊严。在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法律问题时,如果国家制定法与他们婚姻家庭习惯法冲突的话,他们就选择使用习惯法,这就阻碍了我国《婚姻法》在柯尔克孜族生活的地区里的推进和落实,这就有损于我国法律尊严,也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里的有些观念不利于本民族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着创造力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创造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柯尔克孜族家庭关系中对妇女地位的不正确的态度,就阻碍着柯族妇女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能力,影响着柯族妇女们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的积极性。

    第三,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存在一些制度,不能公平的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就柯尔克孜族的“幼子继承”制来说:一是幼子继承习惯制度没有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女儿来说,剥夺她的继承权,很大程度上影响她的生活质量。二是幼子继承,由幼子赡养父母。但实践中,幼子继承财产,可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案例非常的普遍,最后又是没有继承权的女儿们来承担赡养老人的所有的费用。

    三、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婚姻法冲突的成因分析

    (一) 经济发展落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属于上层建筑,体现着柯尔克孜族的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状况。柯尔克孜族以游牧为生,生活在山区,相对封闭的生活状态。单一的生产方式,艰苦的生活条件,相对贫困的生活,落后的经济状态依然是柯尔克孜族所面临的重要的问题,也是阻碍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现代化的重要原因。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里的“早婚”,“未登记婚姻”,“近亲结婚”以及“包办婚姻”等与婚姻法相冲突的法律问题都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有关系。柯尔克孜族一般山区里小规模的生活聚居,在山区里交通极其不发达,因此,要进行结婚登记或者从别的地方选配偶极其的不方便。

    (二)宗教信仰原因

    新疆包括柯尔克孜族在内的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同时,柯尔克孜族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除了伊斯兰教以外也信仰过在新疆传播的其他宗教,这些宗教都对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影响比较深刻。例如,柯尔克孜族规定本民族男女不能跟异教徒结婚,这是伊斯兰教对柯尔克孜族人的择偶范围的影响。早婚现象也是个柯尔克孜族社会里比较普遍的现象之一,而柯尔克孜人早婚也受到伊斯兰教的深刻的影响。在《古兰经》里讲到对于现实中判别男女成人结婚年龄的标准,圣训作了对达到成年的年龄的解释,即“女子的成熟期以来月经为始……” ,“男子以能参战为标志,男子十五岁时允许参战……这个年龄(十五岁)就是小孩和成人之间的界限。” 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来说,柯尔克孜族人遵守的是伊斯兰教里面的男女结为夫妻的要求,也就是进行“妮卡(nika)”仪式,阿訇念经。

    (三)受传统游牧民族文化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确立于1950年,该法律颁布到现在只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而经历千百年的,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婚姻家庭思想和观念深深的留在柯尔克孜族人民的内心深处。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赢得了柯尔克孜族人民的普遍认同,柯族通常优先选择本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来处理各种婚姻家庭法律问,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因此,短时間内难以消失。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

    政府部门对偏远地区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不够,因此,新疆边缘山区里的柯尔克孜族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国家的基本法律的了解都不足。在柯尔克孜族聚集居住的地区,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领域违法行为的蔓延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执法力度相对薄弱,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由于柯尔克孜族生活地区恶劣的生存环境的制约,国家司法,执法机关执行法律,宣传法律的难度比较大。

    注释:

    [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

    [日]小林正典著.华热多杰译.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序论——以民族法制及其相关领域为中心.青海民族研究. 2002(1).

    布哈里辑录.康有玺译.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第二部).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259 .作证篇2663,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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